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提高核算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嘉兴市卫生局于2001年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就会计集中核算这一模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与大家一起探索。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实践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积极意义
1.加强了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会计核算中心是一个有独立法人的机构,行使着财政和主管部门赋予的监督、审核、核算职能,从而在制度上和财务收支运作上形成了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由于监督对象和监督执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起到了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目的。
2.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会计法》,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核算工作质量和效率。
实行集中核算、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会计人员由分散管理变成统一管理,对于贯彻好《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行为,使财务收支活动更合理、合法。
3.提高了会计服务质量,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实施集中核算后,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源头,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通过建立资金管理者和资金使用者相互牵制的机制,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强化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以集中资金管理来约束单位收支行为,实现了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全面监管。
二、会计集中核算存在问题及局限性
1.缺乏法规支撑。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取消了会计、出纳岗位,设立了“报账员”制度。由“报账员”负责单位的日常经费收支,保管单位财务印章和票据,负责单位各项明细账和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流水登记作业。这使原来分别由会计、出纳或财务科长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变为一人负责,同时还要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年终决算等工作,导致一人多职,身份不明。而现行的《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没有规定直接代理单位会计业务的核算中心有这项职责和义务。同时《会计法》还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因此,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的法律基础欠缺,国家应当修改《会计法》或补充有关条款。
2.弱化了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如上所述,实行集中核算后,单位的财务工作全部落在“报账员”身上。从工作量上看,“报账员”根据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及分析。核算中心主要任务是对核算单位遵纪守法、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重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对各项业务进行审核、核算,而对各核算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缺乏了解,核算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经费使用有否超支等情况对“中心”人员来说影响不大。加之,单位所有的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都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使单位平时不能及时掌握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强化财务管理,容易造成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脱节”。单位会计机构的撤销,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会计管理体系和单位会计的职能作用,对整个会计工作产生负面效应,和现行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有抵触,长期下去,还可能会弱化报账人员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弱化财政监督,出现财政管理的缺位。
3.会计资源的合理配置欠佳,核算科目串户现象频繁,对账工作量增大。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确实能起到精简内设机构,减少会计人员的目的。但由于单位仍然需要配备相应的报账人员,并处于一人多职状态,加之单位的经济业务逐年扩大,会计工作量不减反增,造成会计资源的顾此失彼。同时集中核算后,单位为了事前掌握自己的经济业务状况,仍要对发生的经费收支、往来款项等业务进行记账,月终和年终对核算中心编报的财务报告进行核对,以便了解资金使用情况。由于“中心”和报账单位核算人员理解不同,实践中经常发生科目串户现象,从而加大了对账的工作量。
4.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欠完善。
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往来款项收据由报账员向收费管理局负责领取、使用、结报。而对这些开出票据的数额是否已入账无法进行监督,核算中心对报账员报送的往来款项仅凭记账联入账,无法核对(因票据存根联已向收费管理局结报入档),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事业性规费按目前规定是属于财政性资金,不是单位的收入,因此,在会计上是通过“应缴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两科目进行核算的。收取的资金有的单位是通过核算中心银行账户后再缴财政专户,有的单位是通过银行代收后,直接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核算中心的银行账户。由于收费项目多,经过环节多,加之不及时入账,经常造成单位和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和财政专户账面数不符等现象。这种票款分离方式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在实行集中核算后,更显露了其弊端。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与思考
1.提高认识,分清职责,理顺关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核算单位领导支持是关键。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制度,对集中核算有一个新的思想认识。正确理解集中核算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实行集中核算为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不能把集中核算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对立起来,要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核算中心人员要坚守会计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强责任性,明确报账单位和“中心”各自的职权、职能、义务,处理好报账单位和核算中心的相互关系,及时向核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分中心向主管局)沟通集中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各核算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协助“中心”公正办事,独立运作。做到领导认识到位,单位制度到位,中心监督到位,核算人员素质到位。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转变职能。集中核算后,必须加强内外监控等制约机制。要制定一系列与集中核算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使“中心”和单位形成相互牵制的机制。如建立大额审批制、超用款计划审批制;对原始凭证审核可实施小额现金支付,事后复核,大额转账支付,事前复核,出报表前,交叉复核等办法。中心要对报账单位每笔收支业务负责,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核算单位有否在银行乱开账户,私设“小金库”、收入不报账、随意坐支等行为,检查各核算单位预算外收入来源及各项支出用途,预算计划执行等情况。检查报账员工作职责,改变目前“报账员”集会计、出纳及票据管理员于一身的现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目前各地推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大都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从财政角度考虑问题较多,而对其他方面考虑较少,所以应尽快制定《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把集中核算中心与被核算单位的应尽职责、权限、义务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集中核算中心能够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进行。另外,“中心”必须从预算执行机构的角度出发,以“审计、控制、分析”为主要工作,扭转将核算中心作为单位的核算机构的观念,使其由“单一核算型”向“综合管理型”转化。
3.先行试点,总结经验,谨慎推行。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但这不是财政支出改革的最佳模式,也并非是会计管理改革的理想选择,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应看到其局限性,它的作用能不能持久还有待于实践,特别是财政建立的会计核算中心(不包括各主管局建立的分中心),它最终极有可能被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制度所取代。因此,该工作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上,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谨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