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探索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税务政策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收入。在实务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还强调,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笔者主张在销售实现时,建立一个账户,贷方用来归集未来期间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其金额应等于含税应收款项总额与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的差额。在未来销项税额确认时,再将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分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该账户无余额。
笔者在这里将该账户确定为“待确认销项税额”。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的金额200×(1+17%)×(P/A,r,5)=800×(1+17%)采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得折现率为7.93%。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117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待确认销项税额1700000(2)第一年末收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00贷:长期应收款2340000借:待确认销项税额3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00万元×7.93%)634400贷:财务费用634400以后每年末,收款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同;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户也和(2)中的第三笔业务相同,只是每年金额不同。第二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7.93%=526107.9(2元)第三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7.93%=409228.2(8元)第四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2000000+409228.28)×7.93%=283080.08(元)第五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2000000-634400-526107.92-409228.28-283080.08=147183.7(2元)上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销项税额确认时间分离,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分期确认销项税额,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节税有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