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存在的问题与CPA独立性的策略分析
【摘要】近年来,美国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会计丑闻,而我国上市公司造假案也不断发生。为了有效保证会计师的独立性,美国颁布了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笔者通过对《萨班斯—奥克斯莱法》的借鉴,指出了提高我国CPA独立性的几条必要途径。
【关键词】独立性 《萨班斯—奥克斯莱法》 质量控制监管
自安然案发以来,美国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会计丑闻,参与审计的会计师难辞其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近年曝光的美国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会计丑闻中无一幸免。安达信因此结束了90多年的审计生涯,而公众也因此失去对会计师的信心。为此,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改革,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该法律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不仅对美国,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会计和证券市场监管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会计师的独立性下了一剂猛药。要重塑会计师的公信心,必须提升会计师独立性。《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可谓详细、严格,这些规定真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对提升会计师独立性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国上市公司造假案不断,自1996年至2002年底,因会计造假而被证监会发文处罚的有42家之多。借鉴美国会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会计师业的具体情况,要提升我国会计师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世界各国过去一般都没有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定期轮换的制度,因而,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是一个常见的现象。结果就暴露出诸多弊病,如:事务所员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报酬取决于该客户,为留住该客户,会做出各种妥协,甚至帮助造假;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难以客观、公正执业等。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任何规范对轮换的最低期限做出要求。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在修改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并对相应的跟踪、监督机制做出规定。
2.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存在重叠和无效并存的现象。所谓监管重叠指财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收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国家审计部门等都声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法律赋予的监管权;所谓监管无效指注册会计师行业事实上没管好。在我国成立美国式的直属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暂时还有一些困难,因为:
(1)这涉及政府部门间权力分配这一敏感的问题;
(2)在中国如何发挥民间自律组织的作用一直有争议;
(3)委员会的职权是政府赋予的,工作人员却按市场价格付酬,这在中国恐难实现。
3.限制审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的规定本质上与《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是相同的,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以列举方式做出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由于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非审计服务有限,因此,尚无必要做出全面的禁止性规定,但可考虑根据深入调查或案件处理的结果,对已明显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行为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4.强化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推行的三级复核制度同《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差别之处在于没有明确要求未参与审计业务的独立、胜任人员进行复核。从复核的根本目的出发,要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此举也可推动事务所成立更有权威性的技术标准部,强化内部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
5.限制审计师跳槽去客户处任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服务几年后被客户挖走是普遍现象。从利益角度考虑,这种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的经常流动对事务所至少有如下好处。一是中低级雇员始终有较好的出路,事务所人员可保持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二是去客户处的雇员一般与事务所有一定的亲和力,会倾向于公司继续保持与事务所的关系。三是事务所等于是一个培训基地,在此基地受过几年训练者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等都比较了解。离开此基地去公司工作后,较利于事务所与公司间的沟通。但这种惯例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最主要的是事务所与客户间关系过密。事务所派出的新审计师与被审对象可能碍于面子而不愿坚持原则,也可能由于对被审对象过于信任而疏忽大意。更有甚者,双方可能串通舞弊。以安然为例,其首席财务主管、首席会计主管等都是从安达信招聘的,离开安达信到安然担任较低级别管理人员的更多。很显然,这种跳槽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