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
摘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交易所 价值判断
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披露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而且也会影响债权人等利害相关者。只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并强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基石。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信息供给的不同,影响股市运作的信息可分为以下四类:政府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研究部门及新闻媒介披露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较大,存在的问题最多,因此,本文将以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包括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初次披露是指股票上市前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披露指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交易后持续经营过程中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中外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上市公司的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海外发达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初次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都以招股说明书为主要形式,并且招股说明书要求的内容基本一致。二是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存在细微的差别:比如多数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发布上市公告,部分证券市场没有这一要求;有的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在正式招股前可发布初步招股说明书,而多数证券市场只需要发布正式招股说明书;有的证券市场如台湾则采取较为独特的方式,如以召开上市前业绩发布会的形式进行上市前的信息披露。三是不同层次证券市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般来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要求披露的内容要多于主板市场,特别是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详尽描述、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对风险因素的分析、风险警告说明等内容的要求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三、中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一)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即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性质不同,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证券市场不同,对定期报告披露的频率即报告间隔也不一样。其中,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最为全面,也是各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主要形式,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报告,但在内容上略少于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而月度报告的披露内容为最少,且只有个别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月度报告。通常,创业板市场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要高于主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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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制度主要涉及披露标准和披露审查程序两方面问题。
1、披露标准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重要性标准;二是及时性标准。重要性标准衡量的是上市公司在发生什么样的事项时须进行披露,而及时性标准解决的是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在什么时间进行披露。确定适宜并明确的重要性标准一直是各国或地区证券立法的理想,但是这一工作绝非易事。一方面,信息是否重要本身就具有相对性,一件具体事项的发生对于不同的主体,因其规模、利润、资产、商业运营性质等的不同,其重要性也不等同;另一方面,确定重要性标准还存在一个平衡问题,即重要性标准既要使上市公司披露一切投资者合理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又不能使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从实践看,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确定重要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件事项是否重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影响;二是股价敏感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件事项是否重要取决于其是否会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美国对重要性标准采用比较宽泛的双重标准制,即同时将“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影响上市证券市场价格”并列作为判定信息重要性的标准,只要符合二者之一便构成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义务即告产生。日本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界定重要性,将重要信息定义为“上市公司任何关于管理、营运、财产的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实”。英国、德国、法国、香港和台湾对于重要性采用的也是股价敏感标准。
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应毫不迟疑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可使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变化及时通知市场,使公司股价及时依据新的信息作出调整,以保证证券市场的连续和有效;从投资者来看,及时披露可使投资者依据最新信息及时作出理性投资决策,避免因信息不灵而遭受损失;从社会监管的角度来看,及时披露可缩短信息处于未公开阶段的时间,缩短内幕人士可能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减少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基于上述考虑,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均将及时披露作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基本要求。
2、披露审查程序
从披露审查程序来看,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协议,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审查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在发生某些重大事项时也需向监管机构报告。海外主要市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审查程序有两种模式:—种是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即时披露信息,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及主管机关申报;一种是事前审查,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经审核后才可公开披露。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事前审查的好处在于证券交易所能较好地判断信息的重大影响程度,从而选择最佳的信息披露时机、方式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如暂停交易,但存在效率低,监管成本高的弱点,而且信息披露的时滞长。事后审查正好与之相反,具有效率高,监管成本低,披露更为及时等优点,但不容易在事前控制重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风险。香港联交所采取“部分事项事前审查、部分事项事后审查”的方式,即对于在一般性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上市公司可直接在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披露,而对于必须进行公布的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需向联交所提交公告初稿,由其审查按其意见修改后披露,因而能够较好地避免两种模式的弊端,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四、结论
从以上中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来看,我国证券市场虽尚处发展的初期,然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实体法规范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同时也必须承认,当前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还存在着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等许多问题。今后,我国应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调整部分信息披露立法标准。如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由目前采取的“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股价敏感标准”二元标准调整为统一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在以后对《证券法》的修订增补中,对部分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