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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安”事件对我国审计制度的启示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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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12251123392844
  • 日期: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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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双安”事件对我国审计制度的启示与改革建议

摘 要:安然的破产及安达信在破产案件中充当的角色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当独立性及职业道德的要求与利益发生矛盾时,靠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平衡道德风险的制衡机制可能失灵。文章认为,对上市公司最好的监管方式是在审计制度中解决好利益机制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确定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二是选择有效的监管手段。

关键词:安然 审计制度 利益机制 监管主体 监管手段

2001年10月23日,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开始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紧接着爆出了更惊人的消息,负责安然审计事务的安达信事务所竟然销毁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文件。到这时,安然公司和安达信事务所对财务信息造假、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便完全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双安”事件使我们认识到,假如不根治“利益冲突”这个死结,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避免不了因为制度执行人的利益冲突而丧失其约束力。那么如何在审计制度中解决好利益机制的问题呢?本文认为,一要确定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二要选择有效的监管手段。

一、让市场利益主体监管营运主体和会计中介机构从安然事件可以看出,证监会和司法介入固然重要,但这主要还是事后的监管。而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要较早阻止或揭露造假行为,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很重要。市场的营运主体是上市公司,而市场利益主体是多种投资者,让利益主体监督市场营运主体及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最重要的、最有效的监管。
(一)发挥媒体的作用社会对上市公司作假或对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媒体所扮演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媒体可以利用敏感的触角、穷追猛打的职业惯性和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充当监督中介机构独立性,提高利益冲突的披露透明的角色,并把这一制衡机制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用。2001年3月5日,《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为《安然股价是否高估》的文章,首次指出安然的财务有“黑箱”;10月18日,《华尔街日报》在头版刊登文章,披露法斯特经营控制的LJM合伙的主要业务就是与安然进行各种衍生交易。这些都为进一步揭露安然内幕起了关键作用。因此,媒体特别是报道上市公司的财经媒体,其准确可信的报道当仁不让地打破过去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结果由审计师说了算的一统天下的局面,成为平衡信息对称的中坚力量。
(二)发挥买方分析师作用美国市场上主要的上市公司研究人员有两类:一类是华尔街投资银行的职业股票分析师,他们是投资银行雇员,而投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承销,推销股票和买卖股票的佣金,因此这些证券分析师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习惯上,这些职业者有在美国被称为“卖方分析师”。另一类是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对冲基金公司的证券分析师与基金经理,以及投资者。这些基金公司提供分析报告,但不靠股票交易本身挣钱的独立证券分析师通常被称为“买方分析师”。由于买方分析师的最终收入取决于分析报告的准确程度,因而他们有较为充分的动机去对上市公司作客观的分析。在安然事件中,“买方分析师”作为投资者的一部分,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其成为注册会计师作假的重要发现者。当然,要发挥买方分析师的作用,必须选择恰当时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做空机制,使市场的各种力量有足够的激励相互制衡。
(三)发挥律师的作用前一段时间,在美国发生了一起对山登证券公司的集体诉讼,最后取得庭外和解,获得了30多亿美元的赔偿金。律师最后得到的比例是赔偿金额的8.75%,由于律师能获得高昂的报酬,使得很多律师每天关注上市公司有没有什么大的消息出来,股票是不是跌了,如果股票跌了很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说了些什么,这些人说的有没有不一样的地方,如果有不一样,马上成立一个集团诉讼。他们每天都关注这些事情,每天都期待新的发现。利益的驱动使他们成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

二、选择有效的监管手段
(一)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安然事件后,据估算安然公司与安达信会计师行要作出40亿美元的赔偿。在美国的法律下,对会计师事务所有足够震撼作用的制度之一是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一旦被认定存在故意欺诈,法院会开出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正是这种震慑作用才能起到一种预防作用。而在我国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还存在以下缺陷:
1.在目前法规中,民事赔偿责任厘定不够。类似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有这个弊端。基于资金和人力的考虑,机构发现犯错的概率是很低的,机构的积极性永远没有被侵权者的积极性大。如果法规给予被侵权者一个依法自卫、要求赔偿的机会,那无疑会大大增加发现犯错的概率。
2.处罚的方式存在弊端,有罪罚不当之嫌。如公司造假被发现了,证监会查处、罚款,罚的是公司的钱,而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这样一来,公司造假一旦东窗事发,股价下跌使股东利益在二级市场受损,事后有关部门再对上市公司罚款,等于又罚了股东的钱。这样,犯错的董事、经理没有受罚,反而公司的资产受到“损失”。
3.现行法规中没有举证倒置。我国股东或股民要告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自行提出其造假的证据,提供不出来,造假指控就难以成立。然而,一般的股民并不能像会计师那样相对自由地阅读公司的财务报表,个别股民也不可能与一个机构相抗衡。而国外采用的是“信赖举证”,即不用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拿出证明自己没有造假的证据,否则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不支持集团诉讼。这是《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的四个不受理条件之一。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我们的审计业务是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来收费的,没有考虑风险收益,加上给企业的打折,使注册会计师的收益偏低,因此有关人士提出不能接受集团诉讼要求。事实上,要维护股东的利益,就必须支持集团诉讼,因为这对于保证事务所诚实执业具有威慑作用。这就要求必须解除财政部门的硬性规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收益。
(二)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美国前政权交易委员会主席亚瑟列维特很早以前就指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一家客户做会计审计业务,又做咨询业务,两者会发生利益冲突。而反对者德勤首席执行官卡普兰德则认为,注册会计师任何一个项目本身,都会面临信誉丧失的风险。没有一项审计收入,也没有一件管理咨询案件能够迫使会计师的专业道德妥协。财务审计的准确完成,需要工作人员的诚实、独立与专业技能。上述前提并不是因是否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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