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委派制的由来
1998年l月22日闭幕的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会计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权力推动下产生的结果,其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由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权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一种新型的财务监督体制。自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试行会计委派制以来,财政、监督部门就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全国接受会计委派的行政事业单位约4400个,接受委派的企业约79000个。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为了探索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金水区自2000年10月份起分别在区内所属的一个企业系统、一个事业单位系统和一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中进行了共同委派和直接委派两种会计委派制度模式的试点工作。从总体上讲,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委派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单纯依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委派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委派会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三、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中需继续研究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财政支出改革的形象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被委派单位认识上的不统一性。对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不少单位是理解和赞同的,但在某些区属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厂长(经理)、行政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材、物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这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p#分页标题#e#)委派会计责任权利上的不对等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的不统一性。从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基础的单位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统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对企业委派会计存在不适应性。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这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与企业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前对企业的管理是以企业理财权下放和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以政府部门委派会计的形式进行直接监督,与现行的企业管理原则及要求明显不一致。
其二,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计行为如果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依照税务部门监督的意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财务会计服从税收会计的法律规定,直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应当是税务部门,因而通过财政部门委派会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会与之发生冲突。
其三,与企业改制的情况不相适应。目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己经陆续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性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来实现,所以由财政部门对其委派会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有利于强化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委派会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会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性因素,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
第一,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作为地方财政部门是很难招架的,进而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根据行政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财政部门的人员编制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员编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制约。
第二,机构设置的限制。从有效开展直接委派工作的角度看,要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但是新机构的设置不仅涉及到诸多必备的条件要求,而且还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在岗会计人员利益格局的大调整。由于相应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设置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在近期难以实现,从而使得直接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无法广泛开展。
第三,收入标准的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必然要涉及到委派会计人员收入标准的确定问题。但是由于各单位的规模不同,会计工作的强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就会不同,因而使得委派部门无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收入标准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采用同一标准,势必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而分类确定标准,目前的依据又不充足,因此收入标准的界定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p#分页标题#e#
第四,业务数量的限制。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和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的要求,大额财政资金的运作将陆续通过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方式实行统一控制。在这一前提下,作为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会计的业务工作范围和实际工作量就会逐步缩小,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简单的报账制。此种情况的出现,对直接委派会计模式试行的广泛性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四、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工作。要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就必须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既要把大道理讲明,同时又要特别注重以成功的经验和失控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引导。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久作用,逐步消除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促使其逐渐变被动试行为主动试行。
(二)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后盾。而从我们国家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看,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或聘任、定期轮岗、奖励与惩罚、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等方面都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控制机制,在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进行业绩考核等方面也都还缺乏可操作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具体配套措施。因而要继续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并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围绕会计委派制度来考虑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三)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制试点工作在试行委派制度的过程,不能简单地把试点模式固定化,而应注意结合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从人的环境及实践的经验看,我们认为可分别从以下角度来研究这方而的问题:1.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会的工作般采取间接委派的方式来实现较好。2.享有绝对自卞权的城镇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宜采取由国家委派会计的模式,而应当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方式和税务部门履行的监督职能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3.对国家机关、财政拨款及代行政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应试行直接委派的方式。
(四)强化对委派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说选拔是前提、委派是核心、管理是关键。强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首先要研究如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的日常和定期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并使之与奖罚机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次,要研究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此荃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组织好各类培训仁作;再次,要研究如何充分运用追踪问效等手段去及时了解和掌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在可能的前提卜积极帮助其协调和解决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