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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应该如何认定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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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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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应该如何确认与计量

[摘要]商誉的形成源自于外购和自创两方面。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对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根据商誉本质及自创商誉的特点,自创商誉也应加以确认并进行摊销。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确认;计量

一、商誉的本质———“三元论”

关于商誉的本质,学术界有过许多论述,比较权威的观点当属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介绍的三种论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这三个论点称作商誉的“三元论”。国内外对商誉本质问题的探索,大都源自于以上三种论点。
会计论文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的原因在于存在着有利的商业联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顾客对企业的认同价值。其合理性在于:人们对企业的印象有好坏之分,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是看不见摸不着,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的,因此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故好感价值论亦称无形资源论。
超额收益论的理论基石源自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一条著名规律,即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该观点认为商誉是未来预期收益(获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现值超过正常平均报酬的超额收益。其合理性在于:人们之所以认为一个企业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为长久地获得比其他同行更高的收益。这种将于未来实现的超额收益的现值,即构成企业的商誉。因此,这种观点把握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的基本条件———“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解决了商誉作为资产入账的可定义性与可计量性的问题。
总计价账户论,也称剩余价值论。这一论点认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账户,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是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其个别价值的总和。而未入账资产指的是诸如优秀的管理、忠诚的客户、有利的地点等。

二、自创商誉的确认

商誉的形成源自于外购和自创两方面。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但笔者认为,自创商誉也应加以确认。
1.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的内在统一性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无形资源,这些资源可使企业获得比其他同行更多的收益。比如,杰出的管理队伍、较高的资信级别、战略性的地理位置等。#p#分页标题#e#
在企业购并时,将被购并企业潜在的无形资源在未来预期能获取的超额收益确认为外购商誉。而在企业的合并中出现的商誉价值,不可能只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之时。至少该企业的商誉早已经产生,只是在被收购之时才实现而已,即外购商誉是被购并企业的自创商誉。而外购商誉进入企业后即与企业的原自创商誉融合,最终成为企业自身的自创商誉。
将商誉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种类型并加以区别对待,实质上是实务和理论在各自发展上存在差距的一种妥协。商誉会计问题发展至今,外购商誉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体系已日臻完善,而自创商誉则始终游离在财务会计系统之外。实则二者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可以认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自创商誉的确认将大大降低外购商誉处理中的难度,且使二者的处理统一,无论从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还是提高会计实务水平,以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来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2.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确认的基本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号概念公告确定了适用于资产确认的四个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1)可定义性。它是指所确认的项目要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具有内在统一性,这为自创商誉的资产属性提供了有利的佐证。
(2)可计量性。虽然自创商誉的量化在现行的会计业务中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预测科学的进步,企业未来每年盈利及其能带来的现金流量是可以预测的,再选择合理的贴现率,就可以计算出自创商誉的价值了。
(3)相关性。商誉在现代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自创商誉对企业价值有重大影响。如果确认自创商誉,不及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使有关利益当事人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4)可靠性。可靠性应是相对的,在很多情况下,比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都必须做出合理的估计,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自创商誉带来的未来超额利益估计确定自创商誉的价值。
按照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要求,如果不在现时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及时确认自创商誉,或只是等到企业发生了产权交易时再确认自创商誉,现有的财务报告系统提供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它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因此,不及时确认自创商誉是有悖于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基本标准的。

三、自创商誉的计量及摊销

1.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直接计量法和间接计量法。
(1)直接计量法。它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将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属于“超额收益论”的产物。#p#分页标题#e#
商誉=(企业年预期收益-行业年平均收益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总额)÷贴现率
该方法所采用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较为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比较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法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超额收益及其持续时间的测定最为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对自创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2)间接计量法。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价,企业的总市价同这些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属于“总计价账户论”的产物。
商誉=企业转买价格-账面评估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和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操作较简单,且能合理体现不同利益集团对企业整体价值的专业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法计量商誉与企业现金流量密切相关。其缺点在于收买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其投资动机的不同。如果买卖双方地位不均等,那么通过收买价格倒轧出的商誉,就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从而不能体现客观与公平原则。
2.会计论文自创商誉的摊销
(1)摊销的必要性。自创商誉是客观存在的,它符合“超额收益能力”的定位标准。如果只确认自创商誉而不予以合理摊销,那么当企业商誉的价值发生变化时,其反映的信息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因此,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一样,在账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其摊销问题。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管理方法不断出现,一个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从总趋势上是不断下降,在经营中由优势转化为弱势也较为常见。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自创商誉应该摊销,而且理应在每年收益中获得补偿。
(2)摊销年限的确定。由于自创商誉代表着不能单独辨认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估计其使用年限是很困难的。因此,建议由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创商誉摊销年限进行限制。在会计实务中,估计商誉使用年限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企业的预计寿命,产品需求变化和其他经济因素影响,对企业重要影响的员工服务预计年限,竞争者及其潜在竞争者可能采取的措施,对预计年限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等等。
参照世界各国对外购商誉摊销年限的规定,加拿大最长40年,英国、澳大利亚、国际会计准则均规定最长20年,瑞典和荷兰是10年,日本是5年。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没有作类似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商誉摊销年限定在10年比较好。理由是:自创商誉的价值会随着收益的实现而逐渐减少;将自创商誉价值尽快摊销,还可以推迟企业纳税。#p#分页标题#e#
(3)摊销方法的选择。关于摊销方法的选择,首选的方法应是直线法,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自创商誉获取的经济利益呈递减趋势,则应采用与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相类似的方法加以摊销,使其摊销额前期多而后期少。
对于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仍有许多方面值得研究,我国至今仍没有制定商誉、资产减值准则,这与我国日益频繁的并购活动极不相称。为此,应尽快制定相关准则,以规范我国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实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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