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与企业合并有关的财务政策和条件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204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1106211516491595
  • 日期:2011-06-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TAGS:

与企业合并有关的财务政策和条件

 

  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受法律、税收或其他原因的制约,实质是企业间权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合并双代写会计论文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一系列会计要累的变化.而处理这些要素变化的会计政策有两种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合并对利润进行操纵控制,多数国家在企业合并时只允许采取购买法,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合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也只允许采用购买法。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合并业务的发展,实践中也产生了多起换股合并案例,如清华同方合并山东鲁颖就是事实上的股权联合法,这使得企业合并中的会计政策选择问题成为我国会计界讨论的焦点.对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需要也已经到了千呼万唤的程度 . 

一、企业合并两种会计方法的经济影响   

就基本原理而言,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可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净资产,相当于购买企业以一定价款购进被购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同时承诺了被购企业的所有负债因此.该方法首先必须对被购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并人购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中。由于购买总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一致.于是就有可能产生合并中的商誉或负商誉,各国采用的常见方法是将购买商誉先资本化为一项资产,以后在一定时期再按期摊销   

购买法的理论假设是购买企业与购买一般资产性质上相同,根据会计计量的“历史成本原则”,需要用买入成本计量购入企业的价值,最后反映被购企业的净资产也应当是当初的买入价值即公允价值。购买方可用现金、其他资产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偿付并购款甚至可通过增发股票来取得被购企业的净资产#p#分页标题#e#:被购企业在购买前的留存收益不成为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合并当年的利润表只包括被购企业合并后实现的利润。

股权联合法认为,企业合并不都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它可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企业或集团开展经济活动的资产贡献.是一种经济资源的联合由于这种企业联合不要求各企业支出任何资源:因此不能认为是收购。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不变,因而也就不存在正、负商誉的确定和摊销问题。股权联合法的理论基础是股权联合。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p#分页标题#e#.股权联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联合控制他优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企业。’,因此、股权联合法使用的关键条件在于认定存在股权联合。股权联合法下,被并企业在合并日以前的留存收益成为合并后企业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合并当年的利润表中包括被并企业合并当年全部实现的利润。

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原理不同,因而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影响。就一桩具体合并业务而言,这两种方法是相互排斥的,不可能同时使用.两种方法对企业产生的主要经济影响表现为:   

1、对合并当年和合并以后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两种方法对合并企业本期损益的处理方法不同.股权联合法下被合并企业当年的全部损益都并入合并企业的年度利润表购买法下则仅仅将合并日后产生的损益并入。因此.只要企业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中,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又有利润#p#分页标题#e#.则股权联合法下当年合并利润一定大于购买法。合并日后、购买法按照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公允价值一般都高于账面价值,尤其是实物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更为明显.在合并后的若干年内:这些资产的增值部分要转化为成本费用.:同时.在购买法下形成的商鳌在一定年限内的摊销也会相应增加成本费用。因此.在合并的以后年度,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将高于股权联合法,而年度利润将小于股权联合法。   #p#分页标题#e#

2对所得税的影响。股权联合法使得企业合并当年及以后年度产生较高的报告收益.相应地应交所得税也较高购买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总体较低。双向影响对比:由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形成了递延税赋,当这些增值的资产使用时.递延税赋将逐渐转化为现实的税赋:而由于评估资产的摊销.又会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税赋。尤其是匡际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不允许将商誉的摊销作为纳税扣除:如果允许商誉摊销抵税.那么购买法下的税赋减轻更为明显。   

3、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一是使用购买法时.由于资产评估价值往往大于其账面价值.债务的评估则与具公允价值往往差异不大,两方面作用的结果会使购买法下的流动比率高于股权联合法,而资产负债率低于股权联合法.反映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均较高。

二是股权联合法对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是简单的相加.合并利润包括被并企业当年的全部利润:所以并入的所有者权益低于购买法,合并利润则高于购买法.反映为合并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较高。

#p#分页标题#e#三是股权联合法合并后公司的总资产礼所有者权益为参与合并公司的简单相加.按照账面价值反映的权益负债率较合并或的企业相比,该比率会维持小变或变动不大。而在购买法下当使用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时.合并后的负债按评估后的并人但所有者权益维持不变、所以与合并前相比.权益负债率上升:而当使用股票作为支付手段时.由于股本被放人:权益负债率也会下降:即股权联合法不会适成权益结构的变化,而购买法却会产生。   

#p#分页标题#e#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应明确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法定地位

按上述分析.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合并方式,自然应当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鉴于实践中这两种不同的合并方式已均存在.应当成为我国企业合并中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合并准则应明确这两种为法存在的法定地位.

购买法使用的前提是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必须是一种购买行为一般认为购买的实质在通过买卖行为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显然.购买法强调的是被并企业所有权从被购企业的股东向购买企业股东的转移::我国应明确规定可采用购买法.其理由为:首先,世界各国和我国已有的法规都已明确采用购买法,这样的规定便于与国际协调和与实践相衔接#p#分页标题#e#;其次,现实中我国企业的合并多为购买式,通常是具有控制权的一方收购另一方.它符合购买的实质,同时购买法以被购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讲行计价,只要公允价值能合理取得.就能遏制合并时虚假利润的产生.最后,购买法适用环境比:较广泛.在合并时只要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和管理基础的明显变化.以及为了反映资产负债表的实物资产价值而需要重新估价的行为,都是又用购买法的前提.   

股权联合法的实质在于将企的合并视为所有者权益的联合,存在的合理性是:首先,对于那些确实难以确认谁是购买方的案例#p#分页标题#e#.购买法难担此任;其次,股权联合法人强调一方吞掉另一方,而是强调相互问的联合.这有助于企业突破资金瓶颈.实行强强联合.也俏助于企业拓展自己的供应链,建立彼此既独立又合作的良好关系最后.如果资产评估机制不健全,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还不成熟,账面价值就更具有决策相关性,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企业会龙}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资产评估是企业操纵利润、左右资产价值的惯用伎俩,真实性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联合法有可能更为客观;同时,我国企业间的合并有时还带看浓厚的行政色彩#p#分页标题#e#.股权联合法的股权交换方式能以彼此不侵占对方为目的的善意合作态度为前提.有助于鼓励企业间的自发合并及参与国际间的竟争;此外,我国会计人员整体景质还不高,股权联合法操作简便,容易被实务工作者掌握。   

 

三、我国企业合并中会计政策选择必须明确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准知应该明确上述两个方法的关系以及各自适用的条件.防范企业出于自身的目的而任意地使用某一方法来操纵利润和主要财务指标,使会计信息失真并损害社会各方利益。    #p#分页标题#e#

(一)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的关系.:目前国际上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意见:(1)所有的企业合并只能用购买法处理.不允许使用股权联合法:2)在企业合并时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都可以使用,但采用股权联合法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不能用购买法代替:3)在企业合并时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都可以使用.但股权联合法的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p#分页标题#e#.并且可以用购买法代替。   

其中.在股权联合条件下,美国、加拿大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必须采用股权联合法:澳大利亚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其他国家对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则持可选用态度‘但围际上对于非股权联合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均采用购买法:只是各国在购买时对净资产是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以及商誉的处理等存在区别而已。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应明确表述对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态度,应同时承认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都是企业合并中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在股权联合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只能采用股权联合法.且不能用购买法代替。理由是如果在满足股权联合条件下允许使用购买法,则会使人们误解为只有购买才是企业合并的实质,而股权联合则成为购买的一种特殊形式#p#分页标题#e#.实质上是抹杀了股权联台法。从两种方法的经济影响看,企业在不同时期出了不同的目的可能会倾向于采用某一种方法.如果我国冷则不明确规定在股权联合条件下必须且只能采用股权联合法,则企业就有可能放弃使用股权联合法.转而使用购买法以达到提高,偿债能力和避税的目的。因此.我国应严格区分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以避免企业操纵空间的产生   

(二)明确股权联合法的适用条件。由于股权联台法相对于购买法能够产生较高的报告收益,在小同企业的不同时期,企业认为报告收益的利益远大于税收所带来的损失时,股权联合法就会被滥用,一些企业在不满足股权联合条件时也使用股权联合法,另一些企业则会:“创造”股权联合条件使用股权联合法.:所以、美国、英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规定采用股权联合法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股权联合应体现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双方股东控制能力的相当,即“同股同权”,当然为了保持合并后双方股东控制能力的真实相当#p#分页标题#e#.我们也应该从合并的准备期开始关注股权联合的独立性和股权联合动机的真实性以利合并后股东权益的稳定性,在股权联合法适用条件的规定上应该体现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原则.确定以下适用条件. 代写会计论文1.没有一个企业能够被确认为购买方或被购买方。

2.合并前合并企业应当是独立的,在合并发生前的二年内合并企业应独立于被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持有的被并企普通股不超过20%(该20%的规定是基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的条件所规定的#p#分页标题#e#)

3.合并协议应保证90%以上交易通过换股完成:并且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合并企业的各股东拥有与合并前相同的表决权和股权,被并企的股东也必须在存续的企业中保持其所有权地位。

4.合并方式应不具有购买性质,因此合并条件中应不允许合并前被并方发放高的非正常现金股利、然后再换股权,这样原股东取得部分现金和部分股票的合并就具有购买性质.同样合并条款中也不允许合并企业直接或间接购其普通股,不允许被并企业在合并的二年内出售其重要资产。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