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对法务会计产生的影响分析
摘要:法务会计是21世纪会计的新领域,是面对法制化社会的挑战而应运而生的新会计分支。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和会计的经济后果性,会计解释上的法律争端历来是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上的死角,有鉴于此,欧美国家在上世纪末提出法务会计的概念,开创了法务会计的新篇章。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各方利益格局面临重新分配和调整,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如何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职业利益保护和规范化的问题,往往是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这就使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关键词:法务会计 经济后果性 法制化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一)有关法务会计定义的探讨有关法务会计的定义已有较多的阐述,如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乔奈顿•鲁汶(Jonathan Lovell)认为:法务会计,就是该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与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①而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还是民事方面的。②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是此二者交叉渗透而产生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2)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提供证据以及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有关各方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3)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专业知识,其应用形式是与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条文、规范相结合。(4)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是一种复合型、跨专业、跨领域的人才。(5)法务会计的产生主要是现代会计、审计功能弱化造成的。综上所述,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精通会计与法律的专业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以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方法,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法律鉴定的一门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新兴边缘学科,它的产生主要源于现代会计、审计功能的弱化。
(二)法务会计的功能
1、确认财务事项。法务会计应以最快的速度明确辨认有重大意义的财务事项,并将自己的认定建立在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以解除冲突双方的抱怨、质疑和谣言的影响,并且该认定是切合商业实际的。
2、调查技巧常识。为证实或否定已确定的财务问题、解释质疑和判别断言,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这不仅包括相关财务文件资料的查找,还应通晓一般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背景资料。
3、相关的证据认知度。应当明确“最好的”和“最主要的”是判别证据好坏的根据。同时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证据还应具有可信度,做到客观公允,能为法院所接受。
4、解释相关财务信息。法务会计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地客观地解释某一财务信息。而且该解释是有利于公众理解的,具有可检测性。全面评价和“可信服”应成为判别这一解释是否客观的标准,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5、表达调查结果。法务会计必须有能力以普通人能明白的方式明确表达其调查结果,以达到使公众信服的举证作用。
(三)法务会计原则
1、真实性。作为法庭证据的会计资料必须是已发生的并且真实可靠。
2、公允性。证据的举证以及对财务信息解释必须公允,不偏不倚。
3、实质重于形式。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种书面的或协议的文件资料而做出判断,还应当有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准。
4、合法合规性。相关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应符合法定程序,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应加以调整、纠正。
(四)法务会计职业素质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高超的会计审计技巧、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熟悉各种信息技术的运用、对舞弊和证据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并且还要了解心理学、统计学等学科,善于沟通。在职业道德方面,首先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当为客户保密,刻尽职守,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思路开阔,有计划性。
(五)法务会计的应用领域
1•有关经济、刑事案件的侦破、审理、举证。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应当属于法务会计的范畴。在审查、侦破某些案件,尤其是诸如贪污、受贿、渎职等经济案件时,司法机关就涉及被审单位会计资料和相关人员,因此也就要求司法会计既精通会计又精通法律,才能胜任。
2•有关企业的纳税及债权债务的理算。企业为确定纳税时间,正确运用税收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并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就必须通过税务会计进行调整。同时在日常销售业务中随时都可能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引起法律诉讼,这也就要求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发挥其积极作用。
3•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公证中介业务。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舞弊案件的侦破,资产评估师受托资产评估业务,证券评估人员对上市公司证券进行审查评价,都会涉及相关法律,这些也都属于法务会计的内容。
4•国家审计部门和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在人员设置上同样要考虑到配置那些既熟悉国家、企业内部审计法规,又懂会计审计业务的法务会计人才。
5•涉及保险索赔方面。无论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都必须有精通保险法以及能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投保索赔额度、理赔比例的法务会计人员。尤其是在涉外保险索赔方面,保险法务会计人员还应精通国际法和惯例。
6•维护权益方面。在我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住房基金、养老保险、医疗基金等的收支、使用都应有相应的会计记录,因此熟悉国家福利政策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应加以培养。同时根据物价法、反垄断法而推行的物价会计,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重大的意义。
二、法务会计成因分析
(一)现代会计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对会计要求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使得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其自身的局限性也与社会对其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具体表现在: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会计的一个主要的功能就是为企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单凭会计信息这一通用的商业语言已无法表达日渐扑朔迷离的经济现象。尽管相关的会计准则、制度不断出台,但仍不能解释和表达现代经济社会中诸如法律、伦理、社会关系等会计信息所鞭长莫及的因素,同时现代会计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但单纯的会计知识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涉及与法律相关的会计处理时,更是显得苍白无力。因此社会呼唤法务会计,以期待能更好地解决企业税务处理、收受回扣、破产清算、保险理赔等特殊问题。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在资本市场上,受托方和委托方的关系极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会计信息来作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会计信息使用的不良经济后果以及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双方对经济后果的迥异的看法会带来法律上的冲突。这使得经济领域的会计法律问题日益严峻,从而客观上要求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现代审计发展的要求。由于经济事项的复杂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所审计的所有事项作出绝对保证,而只能是合理保证。但社会公众往往认为企业经营失败即审计失败。这种期望沟距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往往要面对多方诉讼。同时由于“深口袋原理”的刺激,法庭往往倾向保护弱者,这也导致注册会计师必须承当举证责任,证明企业经营失败并非是其审计不当造成的。因此基于缩小期望沟距和减轻举证责任考虑,法务会计由此产生。
(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下法制观念得到强化,要求每一个经济实体走有法可依的道路。而现实中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审计与法律语言难以达到沟通,因此迫切需要一个沟通的工具。同时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也需要会计信息、会计凭证来量化证明,因此法务会计成为这两者极为有利的沟通工具。同时,法务会计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也要求大量法务会计人才。
(四)会计、审计职业判断的风险性。在会计实务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场合,由于准则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范例可供引用,全靠会计人员的经验来把握,则出现误差在所难免。而对审计来说,职业特点也决定了他们只能负担“合理的保证责任”,然而公众往往会因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而迁怒于他们。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都支持职业判断,但这是以承担职业风险为代价的。因此,化解这种风险就必须由法律来界定会计审计责任,以体现公平。#p#分页标题#e#
三、有关法务会计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从我国当前现状而言,法务会计人才将会是21世纪我国最需要的人才,因此如何培养法务会计人才也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现有会计人才培养体制进行相应改革,以满足培养人才的需要。首先,应重视现有高等教育。在高校培养会计人才的同时,应加强法律方面的培养,增强法律方向的课程,必要的可以设立法务会计专业或在研究生中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其次,鼓励会计理论工作者投入法务会计研究,对法务会计提供理论支持。再次,应在现有的专业职称考试中加大法律知识的比重,从而促进整个从业会计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最后应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打破行业界限,使在职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现阶段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要关注已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目前比较迫切的是要尽快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克服我国现有的法规在制定与会计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时,重视行政、刑事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的缺陷。同时应对虚假会计 信息及其性质的判定做出具体规定,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四)加快解决法务会计中的几个问题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的发展前景是相当光明的,但也应当注意到在现实中法务会计还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1)有关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界定; (2)有关虚假会计行为与虚假会计信息的鉴定; (3)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界定; (4)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司法鉴定机制与制度;(5)是如何处理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关系的问题。
(五)建立一整套法务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可以要求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定期进行年检。同时让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法务会计的主体,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内部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力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做到有标准可循。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会计之友,2000,1:10—11•
[2]陈功•二十一世纪呼唤法务会计•商业会计,2001,2:17—18•
[3]戴德明,周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