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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下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探讨——以京新药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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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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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01-1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会计论文哪里有?本文是以京新药业作为研究对象,以2020年我国再次放款再融资政策为背景,重点研究京新药业在2020年度的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动因、行为以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

1绪论

1.2文献综述

1.2.1定向增发下利益输送动因的研究现状

为了维持大股东地位,Beak等(2006)通过研究发现,私企老板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公司实施利益输送,会希望通过定增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来加强自己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1]。Faccio等(2002)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企业实施利益输送行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参与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2]。Karen等(1989)则通过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实施定向增发可以保持以及提升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当其具有对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实施利益输送的动机也会随着加深,但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3]。Cronqvist等(2004)发现定增这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比其他再融资方式的发行成本低、发行限制条件少,尤其是当大股东也参与定增的情况下,就更容易保证自己的控制权进而为自己创造机会实施利益输送[4]。而我国学者赵国宇(2017)通过研究证实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参与定增可以在保证了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况下,更容易实施利益输送行为[5]。郭思永等(2010)早期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会在充分考虑如何维护自身对公司控制权情况下,再去选择再融资方式[6]。但是能够有机会利用对公司控制权实施利益输送的行为,往往会发生在刚通过定向增发获取了控制地位的大股东身上。朱红军等(2008)经过实证调研后发现,上市公司定增的认购对象中如果包括了大股东,那么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定增这一事件实施利益[7]。张鸣等(2009)也发现,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左右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融资,并利用定增转移公司财富,损害了中小股东权益[8]。徐海川等(2018)在研究格力收购珠海银隆的案例时发现,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不仅可以继续保证自己的控制地位还可以提高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9]。肖东等(2020)以影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定增作为再融资方式的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发现股权集中度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换句话说当股东对公司控制权越低就越可能选择定向增发作为再融资方式[10]。

会计论文参考

3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定向增发的主要类型

定向增发作为一种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为公司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按照发行的目的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资产注入型

资产注入型定向增发是指,向大股东增发股票购买资产,一方面优质资产的注入将能够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壮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新的业务整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股东实现资产证券化以及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虽然这种定增方式表面上看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但也是容易成为大股东实现利益输送的一种手段,因为上市公司对于资产的评估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2)项目融资型

项目融资型定增是指上市公司遇到某些具有可行性的项目,但是公司资金有限,因为定增的财务负担要小于向银行借款,所以可能会考虑选择通过定增来获取资金,而且定增的门槛和审批流程也要比公开发行低和快,所以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出于以上考虑选择定增。本案例的研究对象有四次定增都属于项目融资型。

(3)引入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引进战略投资人,不但能够直接给企业提供融资还能够获得战略投资者提供的资源,所以这种定增方式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如永辉超市、美的等。

(4)并购重组型

并购重组型定增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以增发相当数量的股票筹集资金或者作为支付对价,以取得被收购方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定增方法不但能够减少并购困难度,还能够减轻并购方的融资压力。

5京新药业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分析

5.1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动因分析

5.1.1利用此次放宽的再融资制度

一方面根据2020年度的“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定向增发的股票价格的确定机制来操纵定向增发的价格。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可以搭配使用高送转的分红策略,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而且今年的折价率也由90%降低到80%,这也是京新药业最近一次定增所使用的降低定增价格的“合理化”方法。此外,今年的再融资新规放宽了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日期,由发行日变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这样也方便于上市公司找到较低的定价区间。

另一方面定向增发对于企业期末是否持有大额理财产品的限制不严,虽然在2017年证监会对再次定增的前提条件中规定了不允许企业上期期末存在金额较大的、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理财性产品,但是在2020年的再融资规定中只有针对公开发行股票有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则没有相关规定,这样就使得原本资金很充裕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定增,这些调整与变动会让京新药业大股东有很大的动机希望利用定向增发制度上的宽松来为自己牟利,实施利益输送。

5.2京新药业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存在的利益输送方式分析

5.2.1定向增发前后的高送转行为

从下表可以看出京新药业每当要进行定向增发,都会在定向增发前后进行“高现金股利”+“转增”的分红操作,虽然看起来是在给中小股东发放福利,但是实际上也是大股东利用定向增发为自己输送利益一种手段。

首先当上市公司在发出定向增发预案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高送转的分红政策,可以使定向增发的对象获得更多的股利分红,而从下表中可以看到京新2011年的权益分配方案是“每10股送2元现金股利”,在2011年发布了定增预案后一个年度2012年的权益分配方案则比去年更为丰厚,即“每10股送1.5元现金股利+每10股转增10股”;此外2013年的权益分配方案是“每10股送1元现金股利”,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定增后,2014年的权益分配方案就比2013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更多,即“每10股送1.5元现金股利”。京新药业在2011年与2013年的定向增发中均存在增发后一年度进行大额分红的情况,是由于参与定增的股东在短时间内股权无法脱手套现,所以试图通过这种利用利润分红来获得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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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上市公司在发出定增预案前,在当年或者前一个会计年度进行高送转的分红政策,可以通过降低定向增发的底价,进而降低定向增发的股价来达到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即调整后的发行低价=(调整前发行底价-每股派发现金股利)/(1+每股转增股本数)。从下表中可以看到京新药业2016年定向增发前一个会计年度进行了高分红以及2020年定向增发的当年也进行了高分红,而他们的发行低价也都受到了高分红的影响。2015年的权益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1.5元现金股利+每10股转增10股”比2016年的分配方案“每10股送1元现金股利”有更大的分红效果,而2016年的定增方案的发行底价也受到了2015年的权益分配方案的影响,其发行底价由22.41调整11.1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11.21元/股,与调整前发行底价22.41相比折价率接近50%,与调整后的发行底价11.13相比,折价率为95%,刚好符合证监会要求的定向增发折价率不低于90%的要求。

6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6.2对策建议

6.2.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一股独大”的局面在我国上市公司内比较常见,在本案例中的研究对象京新药业其股权结构也是呈现较为分散与一股独大的局面,第一大股东是京新药业控股股东吕刚,第二大股东为京新控股有限公司,也受吕刚的直接控制,而且在京新药业历次定增过程中,第一大股东或一致行动人都会作为认购对象之一来维持自己的大股东地位,所以京新药业大股东吕刚对上市公司始终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同时,通过分析京新药业内部治理结构时,发现京新药业的多为董事与监事均与第一大股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所以先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才能有效制止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一是在京新药业的董事和监事层面,主要问题在于部分董事与监事与大股东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可以通过适当增加一些与大股东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与监事人选,提高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尽量避免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二是在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层面,独立董事对京新药业的一些会议与决策并没有实际参与进行分析了解,未能发挥监督作用。独立董事作为由公司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应该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公司的各类决策进行专业的分析评估,指出其中不合理之处。所以京新药业可以通过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以及增强对独立董事的专业要求,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公司会议并针对会议内容发表专业报告等,来提高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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