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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制造行业新收入会计准则推广探讨——以中兴通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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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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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8555
  • 论文编号:el2022031619493330012
  • 日期:2022-03-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会计论文哪里有?通过分析中兴通讯业务类型和收入变化进程等情况,发现通讯设备制造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1)合同边界确立困难导致合同识别困难,合同义务不明导致无法明确区分履约义务;(2)大量业务梳理、总结分析导致财务系统无法满足新收入准则需要;(3)业财不融合导致财会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合同信息;(4)合并信息披露困难导致不能满足新收入准则的披露要求。


第一章 绪论


一、 国外文献综述

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国外的研究早于国内些许时间。早在 1929 年,Canning就在论文中表明收入确认有以下三个因素:第一,因经济业务交易发生而产生的现金收入,企业有很大概率能够在一年内收回;第二,企业因交易产生的收入可以采用某种计算标准进行核算,得到准确的数据;第三,企业因为收入产生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成本或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在 1962 年,R.T.Sprouse 和 Moonitaz也提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应当发生在商品和服务已提供完成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已结束时”的观点[3]。

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对收入的准确计量有了更高的要求。IASC 于 1993 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收入》(简称 IAS18)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1 号——建筑合同》(简称 IAS11),并于 1995 年生效[4]。在 IAS18 中,收入被定义为“实体正常经营活动(如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产生的经济利益(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资产)的总流入”。这也是第一次在准则中提出收入的确认与风险报酬模型有关,也就是说,企业确认收入的条件必须取决于实际经济交易发生时所承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全部转移到客户,并且企业是否可以收到对应的现金流入。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交易模式变得复杂,IAS18 和 IAS11逐渐不再适用当时的经济形势。2014 年 5 月,IASB 和 FASB 联手发布新的收入准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客户合同收入》(简称 IFRS15)。

在研究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国外众多学者首次提出“客户合同观”的概念,并且在新收入准则的修订理念、收入确认的依据和时间等方面展开了详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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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收入准则在中兴通讯中的应用过程及财务影响


第一节 中兴通讯概况

中兴通讯公司是我国通信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通信设备、构建运营商网络和产品解决方案等,其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全球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主营业务情况对中兴通讯的业务范围进行划分,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网络建设合同等。

在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市场,中兴通讯坚持积极稳健的经营发展战略,与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均达成了长期发展战略协议,抓住了 5G 发展的关键,站在了技术变革的制高点。在国际通信设备制造市场,中兴通讯坚持全球化战略,全球市场份额持续提升。

中兴通讯在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时间较早,1997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2004年 12 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公开发行 H 股[32]。

2018 年,中兴通讯涉及的领域及主要成就如图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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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第一节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新收入准则应用的难点

一、 合同确认、履约义务识别存在困难

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第一、二步识别合同并确定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最关键的两步,这是进行收入确认的基础,需要财会人员对该行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模式十分熟悉,并且具有敏锐的执业判断能力,尤其对于通信设备制造行业的混合销售合同,判断角度不同,就会导致单项履约义务识别不同。

识别合同的难点更易出现在合同变更的部分,由于前期合同边界确立不清、业务进度掌控不明,导致按照新收入准则变更时,判断新增内容属于新合同还是并入原合同都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确认单项履约义务的难点主要在于混合销售识别难。论文中案例公司在应用新收入准则前,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与运营商签订的网络建设类合同一律按照建设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无需进行履约义务的识别,但在新收入准则中,此类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由于交易金额巨大、标的物复杂难辨和后续维修保修服务重新计量等原因,给财会人员带来一定的挑战。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有二个条件,一是客户可以从承诺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二是合同中承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其他承诺可以明确区分,交付互不影响。因此,在实务应用中销售通信设备、工程安装建设和调试服务期间是看作可明确区分的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按照项目规划,将通信设备与配套的安装服务组合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都需要财会人员结合实际项目实施进行判断。

由以上分析可见,虽然准则明确规定了合同和履约义务的识别原则,但在实务中应用新收入准则时,往往需要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


第二节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顺利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建议

一、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作为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依据,是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础和关键。尤其是对于通信设备制造行业来说,复杂合同的存在对于合同管理、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新收入准则的有效执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一)进行合同全面盘点,考虑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类别

新收入准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其中合同和履约义务的确定是受影响最大的。

为了使企业达到收益最大化,并将损失降到最小化或避免损失,有必要对交易合同进行全面详细的盘点和分类归纳。企业中的各有关部门要参与合同盘点工作,并共同对其进行分析。这项工作要求不同的部门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例如,营销部门就要站在市场营销的角度考虑问题,法务部门就要针对合同的各项权利进行分析等。只有在综合考虑问题和充分分析合同的基础之上,对合同以及其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最终的调整,才能确定收入调整方案,避免调整过程中出现遗漏或者误调。

(二)监督合同实施过程,判断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的时间

只有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和有效监督,才能保证应用新收入准则时避免出现漏记或者多计收入的情况。如果企业不重视合同的执行过程,将会导致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出现与实际业务不匹配的问题,也无法准确确认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时间,将导致企业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为了满足新收入准则的标准化需要,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可以借助财务系统,对每一份合同的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并在履约义务执行过程中,按照时间节点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每一单项履约义务都能够及时确认收入,不出现跨期行为。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的结果提出控制建议,管理者针对性质相似的交易业务整理项目应执行的时间周期,便于及时控制合同的执行过程,当出现周期过长的情况时,财会人员可以及时反馈非正常信息,进行预警,避免造成收入的漏记。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论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论文研究理顺了思路;其次,分析了新收入准则的理论依据和主要内容;再次,对论文选取的案例公司进行介绍,并具体分析其主营业务情况以及收入准则的应用情况和财务影响;最后,针对通讯设备制造业应用新收入准则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根据新收入准则,中兴通讯除了销售商品合同没有发生变动之外,其他业务合同的识别过程都有所变动,合同收入随新收入准则使用产生的变动也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影响,具体反映在中兴通讯的财报科目上,增加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放弃了预收账款与应收、应付合约款。通过对报表指标的分析发现,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并未对财务指标造成较大影响,说明收入准则的变化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可能会对以后年度期间的财务信息列示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分析中兴通讯业务类型和收入变化进程等情况,发现通讯设备制造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1)合同边界确立困难导致合同识别困难,合同义务不明导致无法明确区分履约义务;(2)大量业务梳理、总结分析导致财务系统无法满足新收入准则需要;(3)业财不融合导致财会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合同信息;(4)合并信息披露困难导致不能满足新收入准则的披露要求。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论文提出了相关建议:(1)加强合同管理,进行合同盘点,规范合同条款;(2)规范收入确认过程,打造以合同为起点的信息化集成平台;(3)加强业财融合,提升财会人员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4)优化收入披露细则,明确披露科目范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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