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制后非营利性卫生院财务监管的思考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至2002年8月底我市先后有8家非建制镇卫生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 25%。改制后的卫生院均由公立转变为私营,且都申请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对这一形势,如何顺应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加强对改制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就成为卫生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改制后非营利性卫生院财务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问题之一: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以尽快收回投资成本
由于一些卫生院房屋设备老化, 改制后,受让方必须追加投入,改造环境,更新设备。现行政策会计毕业论文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以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得不到经济回报。而这些投资人既不是大款,又不是慈善家,投资无以回报有可能导致投资人想办法隐瞒卫生院收入,虚列支出,以非正当途径尽快收回投资。
问题之二:会计监督不严,以非法手段“节省”开支
改制后非营利性卫生院产权关系明晰,往往投资人就是院长,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效益,各项开支往往由院长一人说了算,甚至可能出现以种种理由克扣职工工资,原始凭证无经办、证明人,只有院长一人签字,“白条”现象屡见不鲜,会计基础工作削弱等情况。在人们的观念里,这些院长就是“老板”,员工就是“打工仔”,会计也不例外,一个“打工仔”能把“老板”怎样?卫生院的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就可能形同虚设。
问题之三:不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随意任用会计人员
改制后的卫生院院长具有人事分配权、业务技术建设与发展决策权、医院经营管理权等职权。要防止院长滥用职权,对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随意更换,甚至打击报复;随意任用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或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问题之四:如果经营不善,可能引发抽逃资本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医疗市场的变化,改制后的非营利性卫生院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贷款,抽逃资本,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保证改制后非营利性卫生院正常运行的对策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后非营利性医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应明确规定改制后医院投资者和职工利益,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允许医院在开业一定时间后(如2~3年,前几年的结余主要用于再发展),提取一定比例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向投资者分配结余,让投资者逐步收回投资。#p#分页标题#e#
2.加强督查,严格执法,突出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非营利医院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等,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监管力度,必要时由财政、社保等部门停止供应票据,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会计法》有关规定查处。
3.执行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任用会计人员。对随意任用、更换会计人员的,要责会计毕业论文成院长依法办事,对受到打击报复的,责令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利用目前医院享有卫生优惠政策的有利条件,试行会计委派制,切断委派会计在经济上与医院的直接联系,加强对卫生院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
4.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科学的管理体系。对经营不善的医院,卫生主管部门可代为保管房屋产权证,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用于抵押。非营利性医院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改制后还应参照执行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其他单位担保。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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