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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管制价值归来与机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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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12102052534924
  • 日期:2012-12-1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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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开始于美国华尔街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并没有像理论界所预测那样消退。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美国与中国逐渐走出金融危机中的经济衰退和金融管制“混乱”状态时,也不能忽视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里,特别是在长期金融放松管制的趋势在短期内得不到根本性纠正的情况下,金融管制立法愈发显得重要,探讨金融管制的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目前不合理的金融管制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关于美国次债危机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是回顾此次危机形成过程及美国监管当局所采取一系列补救管制立法措施,其中端倪不难发现。正是金融机构滥用信用创造,导致金融系统对社会公众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则成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在危机爆发的前夜,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次级贷款的发放远远超过社会公众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宽松金融管制政策下,无风险套利诱惑又导致贷款经纪人的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活动泛滥。’同时,存在交易信息不明等多种问题的信用卡诈骗行为(deceptive credit cards practice)严重泛滥,让美国面临信贷危机威胁。种种市场滥用行为暴露出金融管制立法上一个严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应有的保护,纵容了金融机构市场滥用行为,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事后美国政府金融管制立法曾进一步佐证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管制重要性。2009年6月,美国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改革方案,建议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CFPA; 2009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2009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反观金融危机爆发前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状况:立法分散目_存在大量漏洞,效率至上导致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等。种种现象反映出监管当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面对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管制体制,我们不得不反思: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直接关涉金融消费者之微观利益,更关乎金融安全与稳定,故应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所秉持之首要基础价值。所以本文正基于金融危机反思,基于当前各国金融管制现状,通过路径回归选择,试图重构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管制的机制,最终旨在为我国进行金融管制体制改革提供建议和参考。
   
二、研究文献综述暨主要概念分析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作者主要参考和研究了以下文献。特别是借鉴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的区别,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商品的概念、金融管制法与金融服务法异同以及金融管制模式与结构有效性理论等,详情如下:
 
    1.“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
    学术界对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鲜有解释,但是严格看来,两者有很大不同。周子衡在其著作《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上海二联书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61页中比较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他认为“金融监管”“金融管制”都是金融学问题,“supervision”应该翻译成“监管”IfU "regulation”则应该翻译成“管制”,实际错将“regulation"翻译成“监管”大量存在。“金融管制”是规范金融活动法律法规总和,广义上看,包括有关立法活动及所追求的经济目标,I“金融监管”则是金融管制生效所必要的组织机构、操作程序和手段、权力这些要素综合;“金融管制”从静态看主要体现为一系列立法或行政规章(其构成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权力渊源),动态上看则金融管制必然与相关立法活动联系起来,因为这些活动决定着金融立法的内容与形式,“金融监管”则基于法律进行的金融监督、检查和管理C manage)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也是由特定金融监管机构来实行的。简单而言,“金融管制”表现为一系列金融立法规范体系及立法活动,“金融监管”则表现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监管活动。
    另外,刘秀兰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7期的论文《金融管制演变分析》,杨正洪发表于《金融法苑》2003年第3期的论文《金融管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模式》,卢祥发表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的论文《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杨力发表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的论文《论金融管制与创新对银行货币创造能力的影响》中都使用“金融管制”非“金融监管”来阐述金融管制立法规范问题。
 
    2.“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商品”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商品”与“金融消费者”概念变得流行起来,大量著作、论文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然而却很少有专门解释到底何谓“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问题。何颖在其著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8页详细解释金融商品与金融消费者。她认为,“金融商品”广义包括所有具有金钱价值或记载金钱交易的工具,包括货币、存款、保险、信托等,而狭义则仅限于投资类金融工具。对于“金融消费者”,她同意土伟玲发表于《重庆社会科学》2002年第_5期的论文《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法律初探》中提出的观点:“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即将广受争议的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概念中。
    郭丹在其著作《金融服务法研究一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3页解释了“金融商品”与“金融消费者”。郭丹“金融商品”概念定义与之前何颖著作中类似,在“金融消费者”问题上,郭丹比较了传统消费者理论并不认同将金融消费者概念和否认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原因,最后郭丹同样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中。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在其著作《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第8-17页中比较分析了“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金融”概念后,由于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无论是交易状态还是知识水平都存在巨大区别,因此确定“金融消费者”并非犯了“白马非马”逻辑错误。在分析投资者是否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范围时,比较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将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归为特殊金融消费者和孙天琦(2010)另辟蹊径,跳开投资者与消费者争议,从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的立法目的出发,将个人投资者与其他消费者归为“自然人保护”此概念范围中。
   
三、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对比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机制,找出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欲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于是把世界上主要经济体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模式做了系统比较,最终得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必要性与重要性。另外在分析金融管制运作机制时,将英国等国家的双头监管体制与美国的混合监管以及中国现行一行二会的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分析,指出其优势所在。笔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做研究时,不仅针对每一个个体进行比较,也综合考虑了这些个体的所处环境,这样就能比较全面和深刻理解金融管制机制与金融管制基础价值。
 
    (二)历史研究方法
    英国历史法学创始人梅因曾说:“法律并不是自己产生自己,自己改变自己,所以研究和考察法律应该从法律事件从手而非从法律原则从手。一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机制的产生总是遵循一定的过程,而不断演变的过程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法律现象与法律事件都是与具体国家在具体时期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紧密联系的,故需要从历史反思的角度来研究具体法律机制与法律现象。对金融管制价值与机制的研究,既需要关注当前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与监管机构监管目标的历史发展。笔者从历史的角度,在坚持审慎管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重新审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Commission,下称SEC)监管目标的发展过程,对美国SEC监管目标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不仅说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管制基础价值顺应监管历史的发展潮流,也阐明了目前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去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p#分页标题#e#
 
      (三)规范阐释方法
 法律解释学作为法学研究传统方法之一,在分析法律规范的语义、构成等方面存在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被适用,法律用语必须加以阐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条款必须加以具体化,法规的冲突必须加以调和,而法律空白更需要通过对已有规范的解释加以弥补。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学科,法学研究最终都要体现在现行机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不足和不明晰之处,在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或做出解释。本文提出重构我国现在的金融管制机制并以此优化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大环境,从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不再无法可依,也使其更加规范化的运作。
 
第一章 困境与反思:美国金融管........................... 16-22
第一节 金融危机前金融监管中........................... 16-20
一、 法律困境:基于实体经济的法........................ 16-18
二、 政策困境:忽视金融消费.......................... 18-20
第二节 检讨性反思:金融管制价值......................... 20-22
第二章 理论分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 22-35
第一节 法律保护层面——保护金融消费者......................... 22-27
一、 金融商品与金融消费者特殊性决定.................................22-25
二、 金融消费者保护重要性决定了............................... 25-27
第二节 交叉学科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监............................. 27-31
一、 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管制基础.............................. 27-30
二、 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管制基础.....................................30-31
第三节 监管历史角度——保护金融消费..................... 31-35
一、 美国 SEC 监管路径历史....................... 31-34
二、 美国 SEC 监管路径回..................................34-35
第三章 原则与方向:以金融消费.............................35-45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 35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 35-45
一、 对金融消费者倾斜....................... 35-38
二、 系统保护....................... 38-41
三、 适度保........................... 41-42
四、 信息公开.......................................... 42-45
第四章 实践探索: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 45-55
............................................................................................... 
   
结论
    于九世纪英国著名法律史专家梅因在其代表作《古代法》,将数万年人类发展史做个精辟概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关系中大多数。一味强调坚持尽管我们承认,从身份到契约法律行为曾统治着这个世界法律然而一百年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口新月异飞速发展后,“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社会问题也不断凸现,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劳资对立严重,甚至有假借“契约自由”之名,行欺凌弱者之实……因此,在此背景下,“从契约到身份”逆向运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判断的另一层价值彻底追求,即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以保护普通劳动者和弱势消费者权益立法应运而生,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自然包含其中。特别是本次金融危机后,不仅加深了人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一夜之间迅速得到全球各国政府的认可。
    开始于美国次债危机后扩展至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猛烈地冲击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后,也冲击了“唯美迷思”以美国监管理念和构架“马首是瞻”的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曾经引领世界虚拟经济不断前行的美国金融市场,其市场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受到全球监管部门的极大质疑和挑战。逐渐走出唯“美”主义的各国监管部门不禁在一个问题上保持一致:保护金融消费者,乃是金融管制的基础价值,不仅事关金融消费者之微观利益,更是涉及到整个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在一个既主张进行保护又主张消费的社会文明里,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立法者关注的所有问题的焦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不约同地将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浓墨重彩书写在金融管制立法改革中。美国一系列重要法案出台,英国“双峰”目标体系加强,都显示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管制基础价值有其深刻的立法变革现实需要和坚实的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背景。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际行动。反观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做大市场规模目标经常性替代保护金融消费者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在立法理念未被重视,在实际运行机制中也没有强化趋势。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全球各国政府不断得到重视,各国金融管制立法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基础价值之际,我国金融金融市场安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确实令人担忧。
    确立了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作为金融管制立法之基础价值后,才能重构金融管制机制,而重构金融管制也必然不能脱离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基础价值。在确立后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系统保护和适度保护以及信息公开等基本原则后,以保护消费者为导向,回归金融管制基础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完善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金融管制改革金融管制制度中不合理机制等,达到重构金融管制机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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