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金融制度建立需要注意的风险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风险实质上是制度性风险,金融危机论文而产权制度是形成制度性风险的根源。在深化产权改革,建立起我国市场化金融制度的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的新的金融制度,并注意金融制度的适用性问题,以免引起新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风险 制度性风险 产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建立起来的,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对市场的运行进行规范和调节。制度变迁中存在的原有制度对制度变迁的惯性影响以及既得利益集团为维护已有制度而对制度变迁的阻碍,使得旧体制下的制度缺陷不可能一下子被清除,因而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业既存在着市场经济国家所具有的一般性金融风险,又存在着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特殊的金融风险——制度性风险。
一、我国的金融风险实质上是制度性金融风险
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金融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垄断信用基础上的计划金融制度,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有经济。国有金融服务于国有经济,我国的银行、企业都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国有银行长期以来经营政策性业务,银企关系扭曲,企业融资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关系完全是一种分配、供给关系。在这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信用制度里,国家通过银行垄断了信用,国家垄断信用的金融风险是由国家信用担保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银行和企业虽然摆脱了政府行政附属的地位,但都没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银行和企业表面上是借贷制度,但实质上仍是资金配给制,银行信用风险仍就是国家信用风险。这导致了体制上的惰性和机制上的内在扩张,表现为信贷软约束、资金供给制等多重弊端。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是在新的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发展起来的,但因不合理的发行制度和不合理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而存在着制度性风险。由于政府主导经济的体制并未根本转变,计划体制中的配额切块机制和政府审批机制仍主导着股票的上市活动。股票的上市规模如同计划体制下的物资、资金一样被层层分解到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手中,在分配上市配额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效率。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取决于是否能通过关系搞到指标,从而造成上市公司普遍质量不高,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股票市场的需求方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而供给方却仍保留着计划体制的特点,致使股票的供求机制严重不对称,弱化了市场机制对上市过程的约束与控制,不可避免地出现违规事件。一些市场参与者利用旧体制下形成的权利体系,对新体制进行“合法的”干预,如利用内幕消息,人为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以及存在的“寻租”行为,引起证券市场价格不正常的波动,加大了证券投资风险。我国的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经改制包装后上市的,实行增量发行,不触动原有股权,过分注重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企业并未进行根本性的改制,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往往是“两块招牌一套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国有股权管理者的事实上的“缺位”和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使上市公司的资产极易被侵蚀。而上市公司赢利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丧失,最终会动摇证券市场的基础。我国金融业的国有金融垄断的特征十分突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银行信用供给总量的80%以上;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上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制、融资、解困服务的,国有股、法人股占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0%;在保险市场上,四大国有保险独资公司占据了国内保险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受政策的影响较大,由于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活动的干预较多,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使人们对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合理性缺乏信心,同时也造成了设法获得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证券的发行配额等种种“寻租”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加强,传统国有金融制度已经成为金融风险聚集的根本原因。#p#分页标题#e#
二、产权制度是形成制度性风险的根源。
我国金融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市场本身不发达,社会经济体制尚未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国有产权中的代理问题尚未解决;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完善等,而不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根源。产权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的权利界定。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都存在着产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的中坚力量,也是金融风险的经济性根源。由于国有产权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清楚有效地界定,即企业的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很多国有企业及部分国有控股公司未能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造成了代理者责权利不对称,道德风险普遍存在,致使金融市场的经营效率低下,信息披露失真。我国的国有金融机构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着产权“人格”虚置,边界不清的弊端。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同属于国家所有,存在着无法分割的“血缘”关系,这种产权结构的内在缺陷使政府干预就成为必然。不完善的产权结构也使国有金融机构无法真正有效的防范风险,金融机构的经营若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承担过多的政治任务,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无从谈起,而金融机构若不能真正独立出来而受制于政府部门和其他国有企业,其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不是市场产生的,而是政府干预造成的。产权问题关系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者之间正常的市场关系的建立。因此,加快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构建起市场经济条件下三者之间的新型关系,使之最大限度地市场化,就成为防范金融风险问题的关键。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竞争与公平交易的微观基础,反过来也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然而,产权制度的改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私有化。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都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改革后的产权制度应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的宏观经济背景相适应,只有这样,其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应使产权制度的改革向着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进行,建立起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之得到不断地优化。
三、关于金融制度的适用问题
在新旧制度交替之际,不仅存在着新旧体制的交错与冲突,还存在着制度的真空,即制度的稀缺,在我国的金融领域里更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我国金融业的格局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国内外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涌现,国有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被打破,竞争加剧;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将逐步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服务对象;金融机构的资金更多地来源于城乡居民储蓄和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内金融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因此,在不断深化产权改革,完善我国市场化金融制度,夯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的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的新的金融制度。如信用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混业经营制度。在采用新的金融制度时,要注意适用性问题。一项金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则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条件不成熟,或运用不当,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的金融风险。以混业经营为例,美国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以其内部控制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完善为基础的,其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长时期的调整。而目前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完善,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否则,混业经营可能会危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引致金融风险。#p#分页标题#e#
金融危机论文参考文献:
[1]王自力:反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李扬王松奇:中国金融理论问题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