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存款保险旨在保障金融大环境的稳定性,通过对储户利益的维护,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氛围。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法律化管理,要求金融机构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于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根据其汲取的存款资金总额按照规定的存款保险比率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明确规定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面临破产而且无法支付所有存款人的存款时,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其提供财务或者业务上的支持,必要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存款,确保存款人的基本权益,将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降低到最小,运用各种方式维护银行业的公信力,为金融大环境的稳定提供保障。肖嘉虎[1]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建立者是美国。20 世纪初期,世界范围内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做为金融中心的美国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美国的金融体制濒临崩溃。为了维护银行业的公信力,降低人民恐慌,最大程度上维持美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应运而生,也开创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河。此银行法对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同时期,罗斯福政府对金融体系及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创设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启了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新纪元,在世界范围内拉开了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大幕。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功效被许多国家所推崇。随后迅速引起其他国家的效仿,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孙犇[2],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速度相对较为缓慢,最早建立起来的是印度。1961 年 12 月,《印度存款保险公司法》的制定拉开了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帷幕。之后挪威、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也纷纷根据自己国情开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在 80 年代末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巴西、韩国等也认识到如果想要保证金融经济稳定发展,维持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平衡,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 年初为止,已有 113 个国家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3 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13 年 7 月 5 日公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注入银行业,可以设立由民间资本为主要力量并独自承担风险的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提供了新的通道,但是民营企业资金规模小,经营能力参差不齐,在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潮流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危机。为了使存款人的利益能够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保障,保证中小银行,民营金融机构可以更好的发展,《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公开发布。2015 年 3 月 31 日,《存款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式退出中国金融发展的大舞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开始成为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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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自从 1997 年经济危机后,我国已经开始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期间,金融外部大环境、经济政策等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等新的调控措施使各银行之间竞争愈演愈烈。针对这些不断发展的状况,国内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多的科研成果。沈福喜[3](2002)年在运用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进行了研究。指出银行业存款保险可分为以下几层:基准层次、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其中通过对大型国有银行的风险分析,提出了基准层次的存款保险费率;第一层次费率适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层次则主要对应着城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银行。采用加权最小乘法预测评估出我国存款的未来增长模式,建立了数学模型,推理出不同的存款保险率(0.01%-0.09%)对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从而推算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基准费率应该设为 0.05%-0.06%。彭斌,韩玉启[4](2005)将存款保险的合同和看跌期权联系到一起,他们对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了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从而确定存款保险的费率。他们指出,合约所商定的赔偿额、期限、无风险利率、银行资产价值波动率、银行当前市值是决定存款保险价格的五个因素,对我们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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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概述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含义分析
2.1.1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和一种金融保障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事前原则,向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与其存款保险总额相对应的存款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面临破产时,由保险机构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向存款人偿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龙帅[7](2012)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银行的系统风险,当银行面临挤兑风波时,可以因为这一制度的存在而被化解;其次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第三是构建合理的程序以减轻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所产生的信任危机,避免出现银行挤兑的行为。
2.1.2 存款保险的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是一种由政府为后盾的政策性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法定性。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存款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存款保险的推广,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保证存款保险的有效实施。文平[8](2016)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针对性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保证存款保险偿付资金来源可靠。
(2)确定性和有偿性。存款保险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让存款人在银行倒闭之后快速获得对其受保存款的偿付,但是需要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保费之后才能得到保护。金融机构在缴纳存款保险基金时,事先确定赔付金额、途径等事项,且不可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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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别及比较
目前,学术界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特点等因素,分别为显性存款保险(Explicit)和隐性存款保险(Implicit)。
(1)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指将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要素。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均应作为投保人参于到此体系中,按照确定的比便缴纳事先保险金,在参保机构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存款人资金时,存款保险机构有义务先在承保范围内向存款人予以赔付,而后再对投保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破产清算、重整,并购等处置。在此种制度下,事关存款保险的保险人、保险费率等诸多事项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存款人以及投保机构可以提前对赔付事项有一定的了解。
(2)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政府为强有力的后盾,尤其是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通常受到政府的庇护,当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时,通常会得到财政上的支持。这一特点虽没有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但得到了大多数人的默认。存款机构以及存款人通常对政府的保护作用有过多的期待与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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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保险模型分析 ...... 14
3.1 影响存款保险定价的三大因素 ..........14
3.2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简析 ......14
3.2.1 Merton 期权定价模型...........14
3.2.2 累积损失模型 ......16
3.2.3 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17
4 我国存款保险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 18
4.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8
4.1.1 初步探索阶段:加大对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的力度......18
4.1.2 初步构建阶段:达成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共识.......18
4.1.3 实质构建阶段: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立...........19
4.2 我国存款保险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9
5 我国存款保险体系构建 ..... 23
5.1 我国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23
5.2 存款保险管理体制设计 ......26
5.3 基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的存款保险费率实证分析 ..........30
5.4 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及运用 ......32
5.5 存款保险的偿付金额认定 ..........37
5.6 增强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 ......39
5 我国存款保险体系构建
5.1 我国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从国际实践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较为广泛,从而实现对大多数存款人的利益的保障。IADI 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应充分保障绝大多数存款人的账户。2011 年,FSB 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成员进行存款保险制度专题评估,评估指出,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成员国均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非居民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多数成员还覆盖了外币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等。其中下列账户不纳入存款保险覆盖范围:(1)银行同业存款、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团体的存款;(2)需要对投保机构风险状况负责的个人存款,包括银行董事会成员、经营层、主要股东以及审计等人员的存款;(3)执行过高利率的存款;(4)不记名存款等。同业机构被认为有更多的资源来对银行进行监督,并掌握更多的信息,同业存款的单个账户金额一般远远大于个人储蓄存款,一般涉及银行的流动性与支付问题,银行更有动力监督其安全。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认为需要对本机构风险状况负责,具备限制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其个人在本机构的存款应被排除在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从国际实践看,一般不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账户归入存款保险的账户覆盖范畴。如美国未将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类账户纳入保障范围,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均对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账户不予偿付,日本、韩国均对可转让存单、投资信托不予偿付,俄罗斯对个人以信托形式交银行管理的资金不予偿付,中国台湾对可转让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等账户不予偿付。#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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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金融体制改革的完成,利率市场的实施带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一个新的高峰,从此我国金融机构拥有了更好的发展环境,也面临着更多的竞争压力。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在这个市场大环境下应运而生。我国现处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目前工作重点在于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新机制。我国银行的主要管理部门为人民银行,现阶段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监管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完善制度本身。可能预见,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产品会日益复杂,银行在产品定价和自主设计等方面的空间会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将在金融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存款保险发展的分析比较得出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启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环境,分析我国推行《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以及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本文主要创新点为:1.大数据信息可以应用到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投保机构的监管中来。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标志着资本增值方式的多样化。存款保险不能只针对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蓄留的存款在以后也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可以将存款保险具体到账户,而不只是银行。4.提高大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能力,也是存款保险发展必须注意的问题。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只是对一部分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 《存款保险条例》在我国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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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