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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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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610171155477832
  • 日期:2016-10-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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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孟加拉国就在尤努斯教授的带领下开展了小额信贷项目,1983年成立格莱珉银行,这是世界小额信贷的鼻祖[1]。我国的小额信贷项目开始于上世纪 90年代中期,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所以发展较缓慢,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且它们从正规金融机构又很难融到资金,这就加剧了资金的供需矛盾。而民间却有着大量找不到投资渠道的闲散资金,从而导致了高利贷等违法放贷的产生。为此,国家在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 2005 年 5 月,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五省进行小额贷款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以打击高利贷和地下钱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又可以凭借其自身优势缓解农户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农村金融领域的融资机制。 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聚集了大量民间资本,它的运行情况越来越影响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因为金融具有高风险性,它的发展状况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 2005 年发展至今,其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增大,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经济危机、金融风暴的爆发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应对这一发展趋势存在的金融安全隐患加以重视。 在实践中,虽然《指导意见》规定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工商企业,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这一点是它与一般公司法人的最大区别,其对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有相应的、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相配套,现在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大都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督管理,但金融办实质上只是一个协调机构,缺乏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监管经验、监管人才以及监管技术。除此之外,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着多头监管、监管的核心准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转制升级遇到瓶颈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着力解决。这就是本文之所以选择金融监管作为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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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小额贷款组织诞生以来,国内外专家学者便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文对国内外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目的是以其为指引方向的同时,凸显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Otero(1999) [2]认为,小额贷款机构是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其发展有助于缩小贫困群体规模和范围,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Schreiner and Colombet(2001) [3]将小额贷款机构定义为主要向那些被银行忽视的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小额贷款机会的组织。   Eoin Wrenn(2005) [4] 认为,“小额贷款机构主要包括向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储蓄、信贷以及保险服务的城市和农村贫困阶层。Jeffrey Poyo and Robin Young(1999) [5]以拉美国家的小额贷款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商业化运作问题,他们认为:“NGO 的小贷款机构由于是利用捐助资金开展业务的,组织收到较多的限制,在发放贷款,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显得能力不足。因此,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就是为了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 Aghion Morduch(2000)[6] 从提高还款率角度论述了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他们认为小额贷款机构只有设计出合理的还款机制,才能提高还款率,减少坏账损失,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Wright(2001)[7]认为:小额贷款机构只有有能力扩大其金融服务覆盖的贫困人口范围和规模,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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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相关理论分析 
 
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探讨  
当今世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际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频发。国内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中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民贷款难等问题,同时民间集聚了大量资本找不到合法投资途径。在这种背景下,加强民间资本管理是必然趋势,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多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侧重于福利主义,而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侧重于制度主义,现行的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的发展陷入了困境 ,而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为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找到了一条出路。在我国这样一个存在金融管制的环境里,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是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的,但是现行的这种制度安排制约了小额信贷发展,因此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一缺陷。与传统的小额信贷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法人且较少受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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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脆弱性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加深以及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目前世界范围内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金融脆弱性理论逐渐成为目前解释金融风险存在的基础性理论。 金融脆弱性理论最早又称为是关于货币脆弱性理论。在商品经济中,首先,商品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且经常出现商品价格与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其次,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具有不稳定性,其购买力经常发生变化;再者,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常存在债务链断裂的风险,这些说明货币具有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在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自己的见解与 1982 年著成了《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在该书中他对金融脆弱性做了系统的阐释,形成了著名的“金融脆弱性假说”。他根据金融发展状况将借款公司进行了分类:第一种为抵补性的,它在金融领域是最安全的一种。第二种为投机性的,这类企业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三种为“庞兹”性的,这类企业预期收入波动性很大,非常不稳定,是金融领域最脆弱的一种借款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其采用滚动融资方式先将借款投向长期项目上,由于这类项目短期内不能盈利,所以容易造成债务的不断增加,而发放贷款的金融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会放松贷款审查,这就使得贷款企业很容易获得更多的贷款,但在经济衰退阶段,企业易因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的风险,而反过来这些企业又将通过贷款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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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现状解析 .......... 16 
第一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 16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 ...... 16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 .... 17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点 .... 18 
第二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监管现状 .... 21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25 
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25
一、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缺位 ...... 25 
二、现行金融监管主体问题 ..... 26 
三、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的核心准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26 
四、征信业建设面临挑战 ......... 27 
五、缺乏金融监管激励政策 ..... 28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29 
一、价值冲突 ........ 29 
二、路径依赖 ........ 31 
第五章 国外小额贷款机构的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33 
第一节 国外小额贷款组织的金融监管实践 .... 33
第二节 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的启示 .......... 35 
 
第六章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的构想
 
第一节 相关金融监管主体的比较与选择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监管涉及到多部门,包括金融办、人行、工商、银监等部门,没有一个确切的金融监管部门,这种混乱的监管状况可能会滋生额外的金融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属性,因此其在运营过程中不仅必然涉及到金融专业性问题,同时还需要专业的硬件设施和相关技术人员,而金融办作为一个协调部门,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监管能力,因此要明确一个有金融监管能力的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原则,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资金来源渠道监管、利率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则、转型监管以及对货币政策和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管等,所以应选择具备以上监管能力的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构,目前可有以下三种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和银监会,但是确定应该将监管权交给哪个部门更合适时,不仅要考虑到监管效率和成本,还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其利率定价和资金流向问题,但是试点工作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的,所以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过程中,各地人行分支机构承担了对其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督责任,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而人民银行以执行独立稳健的货币政策,以保持宏观经济正常运行为主要职责的部门,因此不适合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人民银行就可以不作为,其可以利用自身监管优势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信贷征信系统,这样可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获取信息的成本,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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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致使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缺陷,因此,必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使监管高效率的进行。从国外的监管经验来看,要么按照现有银行法来监督管理小额贷款机构,要么颁布专门的法律作为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保障和监管依据。由此来看,我国制定的《指导意见》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我国急需高层级法律法规的出台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依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层级,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更具有权威性,从而更具约束力。此外,还要尽快制定 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首先,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当出现债务人故意不还、逃债时,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权;另一方面,可通过惩罚恶意不偿还贷款行为来遏制债务人的失信行为。其次,要完善抵押担保制度,除了《物权法》外,还要建立动产的统一登记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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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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