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动小额信贷规范性立法
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开展以来,由于缺乏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致使其发展受到较大的局限; 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其他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与机构往往难以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其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度均处于模糊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村小额信贷的立法,有关农村金融和小额信贷的规定散见于数量不多的一些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中,加快制定一部农村小额信贷法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只有进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的建设,才能使得农村金融具有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确保相关金融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而以法律化的方式将国家对农村微型金融的制度倾斜长期确立下来。
( 1) 明确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性质、地位和宗旨。
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是按照有关法律以农村中低收入群体以及贫困人口为目标客户提供特别设计的金融产品的农村金融企业,独立经营,具有法人地位。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类微型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金扶农的主力军。它有着政策性金融和其他商业性金融不可比拟的优势,是适合我国农村土壤的金融模式。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市场化道路,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三农”是农村小额信贷与生俱来的使命,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可持续发展则是服务“三农”的经济保障。只有实现二元目标的统一,农村小额信贷才能健康、持久地发展。
( 2) 切实保护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独立自主是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保持经营自主权,才能根据金融市场的需求进行及时、积极、有效的产品提供与制度创新,即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制度保障; 作为企业法人,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要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照法律进行各项制度的建设,要明确各金融组织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借鉴中国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尤其要规范各级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分界,防止越权管理、防止以行政方式硬性干涉农村金融组织依法独立自主运行。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应当针对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实际情况,给予积极的引导,通过适度调控、实施优惠政策等手段促进其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
( 3) 规范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促进制度创新。
产权明晰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就农村小额信贷的覆盖率而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提供农村小额信贷产品的最主要渠道,经过 2003 年以来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其产权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优化股权结构,依法明确各参与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强民主管理,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其他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明确其所有权和资金产权,建立完整的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激励措施,鼓励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积极扶农。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资源配置极不均衡,各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要发挥自身的地域优势与合作优势,增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意识,积极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通过改善经营,积极创新,逐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 4) 健全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外部约束力量,有助于促进监管对象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监管对象众多、监管对象分散、农村客观条件导致的监管成本较高等方面。因此,监管部门对农村各金融组织既要监管,也要引导和扶持。要确立市场化监管的模式,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法定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体现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 要本着依法监管、严格监管的指导方针,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稽查、营运监管以及危机处置等方面的监管。在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既要防止金融风险的大规模出现,也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退出机制,严格考察农村金融组织的支付能力、清偿能力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监管部门尤其要防范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预判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从而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 5) 引导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投向,确保其为农民服务的经营方向。
资金是金融的血液,只有广泛吸收到规模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吸引城市资金回流农村,农村资金本地运转,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信贷服务职能的发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建立对农村金融的国家政策支持体系,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各项优惠; 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浮动利率,中央银行对农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应有别于城市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 明确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免除营业税和部分所得税,切实降低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组织的税负。把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由农村金融通过市场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措施,以市场的方式,间接地补贴给需要扶植的农村经济部门,从而较好地把农村经济主体对国家政策的被动依赖转变为市场主体能够清醒地判断和把握市场规律、自主做出经济决策、主动进行投资选择,达到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2.建立与农村金融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单独发挥效用的,作为配套的相关法律支撑体系同样重要。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除了各金融组织和机构自身的定位以外,还涉及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因此,从金融的角度来支持农业的发展,需要创造较为完备的法律环境。
( 1) 要健全信用担保机制。
贫困的农户和发展中的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的衡量标准,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健全信用担保机制,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构建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服务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担保资金。建立由各级财政出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化操作,接受政府监督; 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等出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发展互助型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相互担保的担保协会和专业化生产的农户联保制度。第二,建立县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形成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担保基金的来源主要可以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专项基金支持,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向社会直接筹资。
( 2) 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机制。
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将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农业保险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性质上讲属于准公共产品,所以发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即使是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是如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和政府为稳定农业生产,依靠政策和法规强制推行,并给予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保险。中国历史悠久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得城乡经济的巨大鸿沟日益凸显。面对作为经济核心要素的金融资源所呈现出的明显的城乡供给失衡状态,需要统筹城乡金融配置,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在农村的基础性资金扶农的效用; 同时进一步结合农户的规模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的体系构建。扶助“三农”和商业利益二元目标的实现,是社会性和商业性的统一; 而统筹城乡金融的最终目标,则是从社会整体公平出发,以市场为导引,促进城乡金融的互通互补、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