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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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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35266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3-04-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金融论文哪里有?本文从董责险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出发,探究董责险对非金融上市公司的经济效应,在梳理相关文献与理论基础后,本文以2003-2019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统计董责险的购买情况,并根据以往文献构建股价崩盘风险指标,进行全样本及分样本的多元线性回归.

1.前言

1.4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

(1)试图探究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作用路径。目前与董责险、股价崩盘风险关系研究相关的文献多集中于探讨董责险是否能抑制股价崩盘风险,而对其中的作用机制研究较少。本文选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与非效率投资两个指标进行中介效应检验,发现董责险可以通过增强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降低公司的非效率投资来抑制股价崩盘风险,内部控制质量与非效率投资均发挥部分中介效应,说明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路径广泛且复杂;

(2)当前鲜有学者从董事及高管异质性的角度,分析董责险对公司治理的差异性影响。本文研究了不同董事会及管理层特质下,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作用效果,发现在男性高管较多、年轻高管较多、董事会忙碌程度较高时,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抑制效果更显著,为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提供参考;

(3)相关研究发现董责险的经济效应在国企与非国企中呈现出明显差异,但并未对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深入探究。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董责险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机制,首先通过分组回归发现,相比于非国企上市公司,董责险在国企中对股价崩盘风险的抑制效果更明显,为探究产生差异的原因,选取高管隐性腐败这一指标进行中介效应检验,发现在国企中,董责险可以通过抑制高管隐性腐败来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说明董责险可以抑制国企中突出的代理问题,为改善国有企业治理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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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3.1 理论基础

3.1.1 责任保险理论

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对被赔偿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的保险形式,其发展成熟的基础是社会进步带来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但它与常见的财产保险有以下几点不同:(1)责任保险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一保险标的并没有实物形式,使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程序更为复杂;(2)责任保险在合同中无明确的保险金额,而是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3)责任保险在赔偿过程中涉及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被赔偿人三方的利益,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和被赔偿人通常为同一方。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无形性,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多方面衡量保险赔付的概率;同时由于责任保险通常涉及到法律诉讼,这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去甄别潜在赔偿的最大范围,并制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董责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存在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索赔金。因此董责险的赔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当履职行为,而不是故意或犯罪行为;(2)该不当履职行为明显损害到公司及股东利益,即可被股东发现并凭此提出诉讼;(3)公司或股东提起诉讼且法院宣判高管应付赔偿责任。为降低董责险的赔付概率,保险公司通常会从条件(1)、(2)入手,阻止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或减少管理层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损害,具体做法为在承保前后,对公司的管理层情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核查,保险公司在核查的同时作为外部监督者,起到了正向的公司治理效应。

5. 实证结果分析

5.1 基本回归分析

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得到董责险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如表7所示。从(1)、(2)列回归结果发现DOI与NCSKEW、DUVOL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估计系数分别为-0.044和-0.031,t值分别为-2.20和-2.17。回归结果显示,董责险的引入能显著抑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验证了假设H1。

观察相关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发现前一年的股价崩盘风险NCSKEW、年度换手率的变化Turnover、操控性应计绝对值ABBAC与当年股价崩盘风险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投资者换手率变化越大、公司可操控利润占比越大,股价崩盘风险越高;账面市值比BM、资产负债率Lev与股价崩盘风险显著负相关,说明公司账面市值比越大、资产负债率越大,股价崩盘风险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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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稳健性检验

5.2.1 PSM倾向得分匹配法

由于我国可公开查询到的购买董责险数据较少,总样本量较大,为避免出现选择性偏差,本文采用PSM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具体方法为:首先,以是否购买董责险DOI为被解释变量,以可能影响董责险购买的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进行Logit回归,估计出公司-年份样本购买董责险的概率P值;接着以购买董责险的样本P值为圆心,找出与圆心最接近的未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年份样本,从而完成1:1邻近匹配,得到2395个公司-年份样本;最后将匹配后的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

表8第(1)列为Logit回归结果,通过第(1)列发现,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机构投资者持股数与董责险的购买概率正相关;账面市值比、股权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与董责险的购买概率负相关,说明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账面市值比较低、股权集中度较低的民营企业购买董责险的意愿更强;国企购买董责险的概率较小,可能与国企本身的诉讼风险较小有关。图2展示了倾向得分匹配前后董责险购买概率影响因素的差异情况变化,发现经过不放回1:1邻近匹配后,购买董责险的样本与未购买董责险的样本间影响因素的差异明显缩小,匹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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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与建议

6.2 对策与建议

根据实证研究发现,目前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对公司治理的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被提及至今,董责险在中国已发展近二十年,但相比于欧美国家,董责险在A股上市公司中的渗透率依然较低,主要原因是国内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较薄弱;另外,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是维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相比于民营企业,缓解国企中突出的代理问题是改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完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新《证券法》的出台为董责险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在信息披露方面,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新增自愿披露规定,这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制定标准以核查自愿披露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情况;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诉讼渠道,优化诉讼流程,完善责任划分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也需要积极履行受托人责任。各方共同努力,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市场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实体产业发展的作用。

(2)建立健全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对董责险这一险种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指引,而在美国各州的成文规定中均对董责险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为推动董责险的进一步发展,应参照国内现有保险法律体系及国外与董责险相关的条文,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董责险的定义、被保险人范围、保险额度限制、保险赔付流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保险相比,董责险的特殊性在于其承保对象是董事、高管、监事等监督、管理层因过失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管理层的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制定全面规范的衡量机制来更准确地判断管理层的赔偿责任是否是由于过失行为产生,从而使董责险发挥其真正效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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