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城市金融集聚水平通常与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同步。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规模和金融密度越大,金融集聚水平越高;城市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城市金融金融规模越大,金融集聚水平越高。
第一章 引言
1.4.1 论文创新
(1)本文既研究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的影响,还分析行政区划调整影响金融集聚的内在机制,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对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规模城市影响的异质性,这是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对金融发展的影响规律研究的有益探索。
(2)现有金融集聚研究文献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影响因素聚焦在经济水平、人力资本等方面,较少关注政策对金融集聚的影响效果。本文基于行政区划调整视角,以我国地级以上城市为研究对象,定量分析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拓展了金融集聚影响因素研究。
(3)本文在以往城市金融集聚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之上,考虑到金融机构对于区域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引入了金融机构数量指标,丰富了现有衡量城市金融集聚水平的指标体系。基于该指标体系测度我国各城市金融集聚水平得分,进行后续分析,提高了实证分析结论的可信度。
第三章 我国行政区划调整历程与趋势分析
3.1 我国行政区划调整类型
3.1.1 我国行政区划设置
行政区划是国家权力的空间或者地域的分割和配置,包括地域范围、等级层次及行政中心的划分等,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制度设计。行政区划具有政治性、地域性、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
我国宪法规定:现行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在中国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其中自治州和地级市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级行政区。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结构如图3.1 所示。
第五章 实证分析
5.1 模型设定
5.1.1 DID 模型构建
按照传统方法,为检验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的作用,可采取单差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并不准确。因为在行政区划调整的前后,其他一些因素会影响城市金融集聚水平的提高。此外,同一时期出台的其他政策也可以使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的城市金融集聚水平提高,从科学评价的角度看,会高估我国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水平的作用。因此,如果要识别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的净效应,须剔除影响城市金融集聚水平的其他因素。于是学者开始使用更为科学的双重差分方法(DID)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效果进行评价。
双重差分方法(DID)是政策分析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经济方法,用于评价某一事件或者某项政策的影响,国内较早应用该方法分析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效果。在众多政策评估方法中,双重差分方法(DID)相较于传统的单差法具有更高的估计准确性。
5.2 行政区划调整对金融集聚水平的影响效应分析
为考察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对城市金融集聚的影响效应,本文基于 2008 年至 2018年我国 281 个城市的数据,通过已经建立的衡量金融集聚水平的综合指标体系,运用双重差分法(DID)和倾向匹配的得分方法—双重差分方法(PSM-DID),分析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水平的影响效应,并进行稳健性检验。
5.2.1 基于双重差分法的评估
行政区划调整是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选择。通过区划调整,城市市辖区面积扩大,降低了内部各区域间的行政壁垒,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提高城市金融集聚水平。本文采用 DID 方法评估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金融集聚的影响,由此验证假设一。 表 5.3 中,根据模型一,列(1)(3)(5)为不加入控制变量,而列(2)(4)(6)加入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其中,列(1)和(2)为行政区划调整对金融集聚水平的影响,列(3)和(4)为行政区划调整对金融规模的影响,列(5)和(6)为行政区划调整对金融密度的影响。
所有估计结果表明,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列(1)—(6)中 did 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区划调整显著提高了城市的金融集聚水平,该城市的金融规模和金融密度均得到提升。其中列(4)比模型(2)的 did 系数更大,说明行政区划调整更加有力地扩大了城市金融规模,促进了区域金融发展。因此,假设一成立。
在列(2)和(4)中,观察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城市金融规模越大,金融集聚水平越高;对外开放水平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城市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城市金融金融规模越大,金融集聚水平越高。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6.2 建议
(1)中央政府层面
第一,积极稳妥地实施行政区划调整。中央政府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东部城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在原有发展规模基础上,深化改革,释放活力,提升效率,积极探索金融集聚发展的新动力;鼓励大城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扩大中心城区,满足金融发展的空间需求。但另一方面,政府应慎重审批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总体上,行政区划调整有助于金融集聚发展,但该政策不具有普遍应用性。针对小城市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应全面考量政策影响效应。
第二,着力夯实金融业发展基础。对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政府可以出台倾斜性政策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扩大区域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提供金融发展的原生动力,由此吸引金融资源集聚;同时也要加快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水平,降低金融机构信息获得成本;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部分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总部落户。
第三,逐步优化城市金融集聚层级。中央政府在制定区域发展战略时应该综合考虑各区域金融与经济的发展情况,从国家层面优化城市金融集聚水平层级,着力构建不同层级的金融中心,着力打造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部分区域性金融中心在辐射范围上存在交叉,中央政府应该引导其良性竞争,促进不同层级金融中心的发展。
(2)地方政府层面
第一,因地制宜推进金融集聚。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要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促使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关键要素充分流动,降低资本跨区域配置的行政约束,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实现资本市场资源共享,加快金融集聚。在中西部地区,政府要培育良好金融生态,进一步强化和优化金融的基础性能,形成金融集聚发展的内生动力;对于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来说,政府应当着力发展当地实体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城市内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