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论文哪里有?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及对该领域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本文存在着一定的创新,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对象-监管沙盒具有新颖性,监管沙盒面世五年,现有的研究很少,但是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意义得到广泛认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这一研究对象的研究热度一直未减,所以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具有不可估量的研究价值。
一、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困境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从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看,中外的研究有许多相类似的地方,例如都对金融科技性质的讨论,国内外研究学者正在进入金融监管领域,在该领域将继续探索和研究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原因在于传统监管理念或模式已无法对金融科学技术的发展需求予以满足。学者们都觉得原来的方法与理念很难去满足现今新的发展需求,所以学者们在金融监管领域不断探索、研究一种新型有效的监管方式,但是国内外研究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关于金融科技的概念的研究,Schueffel P觉得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沙盒监管具有很大困难,1但 Arner D W、BarberisJ、Buckley R P 觉得能够转换角度从更广泛的定义去解读,即”科技提供的金融解决方案“。Dietz M、KhannaS、Olanrewaju T 等觉得金融科技就是把新兴技术创新运用金融领域。对于金融科技的本质国外学者有如下观点:Mc Waters J、Bruno G、Lee A 等在著作中中指出,依据世界经济论坛的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破坏性创新“2。除此之外,在研究的时间上,国外的研究时间要早。
对于监管方面,Baxter L G 在现有智慧监管的基础上,指出了适应性监管,为了降低监管成本,监管机构应该采取更加多样复杂的监管方式3。此外,BrummerC 提出了具有前瞻性和适应性的试验式监管的理念。4英国在”试验式监管“的基础上推行了”监管沙盒“,这一监管模式被愈来愈多的外国学者所研究。ManganoR 探究沙盒监管在区块链金融中的作用。5Bamberger K A 也指出监管科技能够把法律法规转换为计算机代码,并且可以将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政策标准转换为特定的法律规则,因此可以很好地整合科技和法律,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更加的精准。6不仅如此,Gulamhuseinwala I、Roy S、Viljoen A 认为监管科技可以使监管从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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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借鉴监管沙盒制度的论证
(一)监管沙盒引进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1.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经过了网络金融至金融科技发展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国内电商突飞猛进发展的基础上,相应地诞生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二者有力地推动了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大部分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在 2010 年前处于监管范围之外。但在该业务日新月异发展之后,影响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不断出现泄露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就第三方支付而言,需通过标准化准则与合法性证明进行规范。因此,2010 年央行为了授予金融科技公司支付许可证来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从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等十部委于 2015 年 7 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网络金融规则开始步入总体规划发展阶段。为将《互联网支付指导原则和规定》落到实处,2015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确保更加安全地进行网络支付,对消费者利益提供保护,为金融行业的面部与指纹识别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不断深化金融创新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得益于政府的监管与强有力的支持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央行于2011 年作出批准,在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尝试开展条码支付试点。但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较为滞后,无法对其安全性与市场充分竞争提供保障。
与此同时,互联网借贷平台获得迅猛发展,此为国内金融技术快速发展的表现之一。从 2005 年起,国内便诞生了许多互联网借贷平台,其准入门槛不高,成本支出小,再加上有着利润丰厚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人员。在短期野蛮增长的基础上,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与问题开始爆发,基于此最终倒闭。自 2016 年起到现在,根据《指导意见》等互联网借贷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原银监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为领导我国网贷行业的创新,风险预防和控制奠定了基础,加快了行业合规流程,标志着国内金融科技发展至严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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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沙盒制度构建的本土化思考
(一)确定监管主体及职能
从国内看,创建实施监管沙盒制度,先要对监管主体予以明确。对该主体予以确定时,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宏观来讲,我们应该首先了解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主体的现状,以此为基础来探讨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监管主体;从微观来看我们应该思考和讨论各个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监管主体的职能。
1.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近年来,我国呼吁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我国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呈现出各个部门相配合。主要体现在 2018 年 4 月 8 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此我国不再是”一行三会“,而是建立起了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组成的新的”一委一行两会“来统筹全局,这是中央的布局。在地方上,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来辅助监管,例如:省级金融办。地方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地方监管沙盒的监管。对于新形成的”一委一行两会“格局,具有各自的管控范围并且分工也较为明确。”一委一行两会“的具体职能为:”一行“承担着审慎监管的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肩负着负担证券,基金和期货业的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和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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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有限度的法律授权与责任豁免
中国构建监管沙盒法律制度需要什么样的监管规则,需要怎样制定,其实上述分析已经可以得出经验启示。但是除此之外,具体怎样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甚至是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考察,这部分将会对中国构建监管沙盒的具体路径进行具体论述。
法律法规的授权,这是监管沙盒具有正当权源之根基35。监管沙盒方面可遵循”硬法为主、软法36为辅“指导原则来授权。基于行政法规具有灵活且方便等特点,且授权成本低,为此在监管沙盒法律制度本土化初始阶段可通过行政法规来授权,这在效果上较为理想。
就进行沙盒测试的创新主体而言,在测试期间,豁免法律责任是一项重要诉求。同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但书免责相同,当然,监管沙盒的责任豁免,并不是没有约束和边界的。监管沙盒只是会豁免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创新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一般民事纠纷,例如:消费者赔偿。或者因为创新主体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不能予以豁免。此外需要明确法律豁免范围,且需要符合上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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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英国率先推出的监管沙盒是对以往金融监管方式或者理念的创新,它是在金融与科技深度交织下,专门应对金融科技的一种监管模式。可以使得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达到一种平衡。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监管沙盒就是为金融科技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受现行严苛法律的限制,经过测试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将会获得在市场推广的机会。这种监管方式更具有包容性,更加符合金融科技的要求。从整篇文章的分析来看,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在实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之后都获得了不错的成效,这些国家或地区所构建的监管沙盒制度,能为我国建立监管沙盒法律制度提供借鉴。英国推出了”全球金融创新网络“,这使得跨境实行监管沙盒提供了基础。
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着诸多困境,很多失败或者成功的案例给了我们启示,金融科技创新需要不断试错来促进其发展,破坏式创新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方式才得以发展。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而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大不相同,现行监管难以应对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困境。中国应该构建实施监管沙盒法律制度,从我国的试点现状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环境为该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了可能。
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总结了六个方面:从中央和地方来确定监管主体及职能、建立有限度的法律授权与责任豁免、确立科学的沙盒测试主客体评估标准、建立测试互动和合规容错措施、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明确测试期限、终止测试与退出安排。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