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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融资政银担合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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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81320420220645
  • 日期:2020-08-0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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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金融论文,“政银担”合作模式作为正在推广发展的融资模式,虽然目前并没有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但其运作过程中还是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因素的。如:由于财政问题,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参与的持续能力较弱;部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较弱;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不清晰;风险难以管控;补偿代偿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方面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一)健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二)明晰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四)着力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五)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应用方面来看,以“政银担”合作平台为基础,不仅能加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信息的交流,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随着“政银担”合作模式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可以引入包括保险公司、商业信贷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参与其中,开展更广泛的金融合作,促进农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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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对于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研究,陈昌银(2013)通过对四川农业担保公司的研究,指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投资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模式能够显著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资本流入“三农”领域,提高政府资金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的使用效果,同时这种模式对推动农业担保的发展、解决农业融资困境也有极大的帮助。[14]目前,在我国农业融资担保领域主要存在两种新型担保主体,一种是通过地方政府作为主体来推动,地方财政和企业联合出资创立担保公司,另一种是通过国家相关的主管部门来牵头组建的会员制型互助担保机构,这两种新型担保主体在农村地区有较强的适应性,值得各方积极借鉴、集成创新和大力推广。(江维国,2015)[15]对于如何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聂晶(2017)认为当前应重点发展和培养多元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和农业信贷合作机构,并且政府应该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要大力推广金融合作模式,强化政府、银行、农业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快契约型农业信贷模式的发展,来减轻农业信贷融资过程中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情况,并不断推进涉农金融机构的现代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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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论基础

 

第一节相关概念
相比于传统融资模式,“政银担”模式的独特之处主要在于:首先是“政银担”模式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可以将贷款数量多、贷款额度小的“三农”借款需求汇总起来,使得银行与“三农”借款人“一对多”的借款关系改变为了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一对一”关系,能够有效化简借款手续,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其次是极大增强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流向“三农”领域的能力。一方面政府出资并扶持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保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另一方面通过对贷款风险的分担,可以有效减轻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压力,使得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更加充足的资金来广泛开展“政银担”业务。最后,“政银担”模式能效的分散风险。“政银担”模式通过风险分散的方式能够有效防止风险集中于某一机构的危险,银行可以将大部分的借款风险转移给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和地方政府,可以有效提高银行对“三农”领域借款的积极性,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由于有政府及银行分担风险,不用独自承担全部的违约代偿风险,提高了其应对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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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相关理论
在国外,一般认为市场自发调节经济具有滞后性,因此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才需要政策性金融来调节干预市场经济。1975年W.G.Shephard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金融效率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当金融行业出现寡头垄断而效率降低时,通过设立政策性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可以提高金融行业的运作效率。政策性金融在国外并没有一致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对其也有不同的称谓,有的国家把政策性金融称作政府金融、财政投融资,也有国家称其为国家金融、制度金融或特殊金融等。[25]白钦先是国内最早开始对政策性金融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人。1989年白钦先在其所著的《比较银行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政策性金融这一概念。白钦先对政策性金融的定义为: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为了支持和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而采用一些特殊的融资手段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政策性金融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予优惠存贷利率、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式以促进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其目的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或者是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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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发展现状....................12
第一节总体情况..........................................................................................................12
第二节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的运作机制..................................17
第三节“楚联贷”的创新及其优势....................................................................19
第四章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29
第一节部分政府参与的可持续能力较弱..........................................................29
第二节部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较弱....................................................................30
第三节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不清晰.......................................31
第四节“政银担”模式风险管控的难度较大.................................................32
第五节补偿代偿制度不完善..................................................................................34
第五章国外农业融资担保模式借鉴................................35
第一节国外农业信用担保体系.............................................................................35
第二节典型经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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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优化湖北省“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通过湖北省再担保集团为纽带,联结湖北各地方政府、银行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可是目前已经加入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政银担”项目库的融资担保公司多为解决“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着力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担保公司较少。除此之外,湖北省农担公司虽然与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建立了合作,但相互之间缺乏业务联系,也没有合作产品。所以,首先应鼓励各地方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湖北省再担保公司“政银担”合作项目,使“政银担”合作项目在解决“三农”主体融资问题上能够落到实处;其次应推进湖北省再担保集团与已经加入“政银担”项目的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积极开发以“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基础的新的融资担保产品,扩大“政银担”合作成果;最后,政府、银行、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能力,促进“政银担”模式业务有效落实,提升合作效率,降低合作成本,要明确各单位之间的职责,建立各单位之间互相监督的合作约束制度。

 

第二节明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
这就决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政银担”业务时只能面向“三农”主体或者是“小微”企业,如果没有严格界分“政银担”业务和商业性融资担保两项业务,就可能会出现融资担保机构利用“政银担”合作模式较低的融资担保费率来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这不仅浪费了政府资源,也会导致“政银担”合作模式难以达到其本身追求的政策效果。其次,如果出现融资担保公司利用“政银担”项目经营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会导致其与民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已经参与到“政银担”合作项目中的融资担保公司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税收、财政奖励及补贴等政策性优惠,而且在业务上可以分散风险,同时政策性的融资担保费用相比商业性融资担保费用也更低。这样不公平的竞争实力,如果不加以限制,民营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无法在市场上生存。因此,对于签订了“政银担”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如果其同时还从事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应严格区分两种业务条线,做到业务独立,资金分离,以避免两种业务混淆不清。同时,政府应起到监督作用,严格监督融资担保公司“政银担”业务开展及运作情况,避免其利用财政资金经营商业性保险,浪费国家资源。#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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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在“政银担”合作模式全面开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总结其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及时有效对“政银担”合作模式进行优化改进。日本的农林水产省对立法的推行进行监督指导,切实保证政策落实的及时性和政府资源投入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信贷融资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领域一直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关于农业信贷担保方面主要是在《农业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有所涉及,而对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主要是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进行规范,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进行规范。我国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方面的立法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对农业融资、农业担保以及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立法规范,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的运行,落实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措施,保障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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