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金融论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上历史舞台,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开始,监管职能的定位、监管对象的明确以及监管手段的丰富,都是新形势下优化金融监管职能政策的初期探索。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而金融业又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并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金融监管已成为政府职能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既然地方政府已经担负起金融监管的主体责任,那么就要不断探索研究提升金融监管效能的优化对策,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首先要提升金融监管的意识,从原来的重发展,转变为发展与监管并重,并且在提升监管效果的基础上,形成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然后还要在法律、体制、机制等根本层面入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与改革,精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权,并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将金融监管职能法制化,明确定位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快信息共享、联席办公等机制建设,创造金融监管职能履行的有利外部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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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金融监管是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共同组成的。地方金融业随着时代的发展,截至目前,已经到了异常活跃的阶段,因此金融监管应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动作为,也就是适当的金融监管,只有必要的且合适的监管政策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业的良好发展,同时维护地方金融业的稳定。米尼克同样认同地方金融监管十分必要,他认为市场失灵,再加上政府监督和管理的缺位,必然结果就是脆弱的金融市场会面临失控,给地方金融发展带来负面危机。当然,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也不是全面的,也具有局限性。罗伯特通过地方财政报告的量化指标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措施手段、监管效果体现的结合,研究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就会有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就又形成了不同的监管目标和成效。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与其次贷危机息息相关。由此可以看出,依据各地实际的金融发展情况,完善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是当前的一门重要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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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理论分析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其实是包含了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8]。金融监督,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主体,通过不同方式和手段,对金融监管的客体,也就是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察、督促,使得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合法合规、持续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指的是金融监管主体根据法定职能及权限,对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金融活动实行的引导、协调、服务、限制等一系列行为。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一定会存在着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对金融业态的行政管制。金融监管还有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别。狭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态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广义上的金融监管,在包含了上述内容的同时,还包含着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监管、金融业自身的内控、内审等内容[9]。本篇文章主要着重于从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监管职能出发,与中央层面上“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不论是在监管范围还是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上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脆弱说理论主要表现为金融业信息的不对称性,各类金融机构可能会为追求机构自身利益,出现逆向选择、道德危机等问题[11],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债权人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是由以个人为单位的各个债权人进行的监管必然成本很高,并且也不会起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的可能性加大。此外,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金融业新面貌,金融脆弱说理论认为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更呈现高发趋势。本研究中,履行金融监管职能过程中的相关案例可以体现,由于金融脆弱性,随着时代发展,新型金融业态的层出不穷,造成了很多集中突发性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点,比如P2P民间融投资、小微信贷、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危机又是国家治理危机的重要表征,想要处置和化解这类金融风险,就需要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的介入,增强金融市场主体的公信力,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金融安全稳定,这就是地方政府增强金融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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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原因.....18
(一)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18
(二)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23
四、优化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对策....26
(一)加强金融监管立法,深入明晰监管职能....26
(二)强化专业培训,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28
(三)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权责协调....29
(四)增强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31
(五)创新金融监管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力....33
结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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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立法,深入明晰监管职能
当然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措施,是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的。建立健全立法的首要步骤就是先完善上位法,通过原则性法律条文将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明确,也就是在法治社会中,将金融监管职能以及职责赋予法律效力。目前,地方政府基本上都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法律的框架保护,监管职能的履行总是缺少最坚挺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快地方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进程,将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甚至是职能履行手段都纳入法律约束中,保证金融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当然完善上位法是国家层面的,作为地方政府,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应当结合本区域金融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当地金融监管职能的履行现状,有效利用地方立法权限,在不违背现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本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原则,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性规章、配套法律法规等,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优化措施纳入到本地区的法制化进程中,使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尽快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二)强化专业培训,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
同时,利用好干部交流政策,干部交流是双向的。目前,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派出工作人员到商业银行挂职锻炼,同样的,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中心支行每年也会将不同处室的一名干部推荐到局内挂职领导,这样的交流政策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十分必要。尤其是流动进来挂职的央行人员,本身金融专业水平较高,且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金融监管问题时的理念思维都不尽相同,在应对金融监管问题时,可以提供新方法、新措施,在解决问题时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借助于这样的干部交流政策,可以增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增进对彼此的认知,有利于不同金融业监管者之间的协调互补。此外,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除了要必备金融专业知识以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强烈的责任意识,坚定的法律意识也都是保证金融监管职能有效履行的必要条件,所以在日常业务工作之外,工作人员还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为监管职能提供精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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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机构改革正是地方金融监管全新的开始,石家庄市应借助于改革大潮,不断提出并实践提升监管能力的政策措施,并根据金融现状及发展过程,不断调整并优化政策,争取形成适合石家庄市金融业发展现状的监管体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本地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由于本文研究之时仅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历时一年的时间之内,众所周知,机构改革的最终目标实现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是一个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截至目前,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还没有定性,还有待各类配套措施的支撑,我会进一步持续关注此项研究内容,不断发现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有益措施,不断完善石家庄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优化履职效果,这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