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尤努斯教授于 1983 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其所形成的小额信贷模式最初是为了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进入 21 世纪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小额信贷从线下搬到线上,从而形成P2P 网络借贷平台。 P2P 网络借贷将急需的资金提供给个人,尤其是正轨金融体系所忽视的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等“长尾市场”的群体。这种信息的融投资渠道,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投资方式、建立完备信用评估体系开辟了新思路。 2013 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余额宝出现在理财市场上,为人们带来全新的理财体验。在央行降息、市场持续宽松、同类理财产品的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余额宝的收益不断走低,其占据理财市场半壁江山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反而是后来崛起的 P2P 网贷理财逐渐成为主流之选。当然,P2P 一贯的高收益也逐渐回归理性,根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 2016 年 1 月,P2P 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为 12.18%,环比下降了 0.27%,同比下降了超过 3%。不过相较而言,P2P 网贷仍具有极强的吸金能力,吸引着市场的关注。不仅如此,在风险方面,P2P 行业的规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 2016 年“两会”期间,一行三会领导人召开的记者会上也谈到了 P2P,其中涉及监管角度较多。银监会尚主席主张增强监管 P2P 业务,与此同时,跟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进行专项治理。 诚然,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爆炸式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问题平台频出。在频出问题的平台中,原因为跑路的平台占了一半以上,对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呈以下特征:注册资本较少,信息不真实;上线时间较短,爆发问题集中;平台综合利率偏高(20%,甚至 30%以上);资金无托管,有建立资金池之嫌;平台自担风险或虚构担保公司,担保形同虚设;单个标的项目太大;信息不透明。而其跑路的原因不外乎三点:背景公司自融资(约 30%);平台恶意诈骗(约 40%),平台经营不善(约 30%)。 在其蓬勃发展和跑路问题并存的情况下,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是其竞争力,竞争力的具体表现在于效率。所以说,相较而言,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我们所说的效率。无论从监管角度,还是平台自身角度,P2P 网络借贷平台效率问题已然变得十分值得研究。它可以为国家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对提高 P2P 网络借贷平台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具有现实意义;对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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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文的特点与不足
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新生事物,未来发展空间很大,但毕竟形成时间较短,各方面的经验都不足,需要在摸索中前进。目前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不是很多,而且主要集中在文献、经营模式、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等定性研究方面,对 P2P 平台的效率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填补这一领域的不足。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很多权威网站和报告,对于其中略旧的部分数据基本都进行了更新,可以说是极尽最新的数据,来反映最真实的 P2P 状况。 本文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效率研究这一视角作为切入点,利用 30 日成交量前 287 的平台的数据,通过 DEA 模型对这些 P2P 平台进行效率定量研究,并借鉴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等类型机构的效率研究方法,运用 Tobit 模型分析其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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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P2P 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第一节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 的全称是 peer-to-peer,即指个体与个体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两个个体需要在专业网络平台上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 将个体与个体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为企业与个人提供更大的方便。 在由银监会会同多部门于 15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 P2P 的定义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对于个体的界定中认为个体不仅包含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不难发现,以上两种说法对 P2P 的描述基本是一致的。而本文所研究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即为其中的专业化互联网平台。《网贷管理办法》对其的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① 不难看出,P2P 网络借贷平台(简称:P2P 平台,本文所指 P2P 平台即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方,其主要提供不仅包括信息搜集与公布、而且含括资信评估以及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不直接作为债权债务方。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P2P 平台与线下理财公司是不同的。P2P 平台进行的是网贷,主要的交易流、现金流全在网络上进行,线下理财公司则是线下开设门店,借款人、出借人全是线下拉来的,通过 POS 机等线下方式支付;P2P 平台的信息披露是透明公开完整的,所有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看到,不易作假,而线下理财公司的信息只有借款人、出借人双方知道,从监管来讲极易造假,出现道德风险;P2P 平台的投资人大部分在 20-35 岁,投资金额相对分散,投资者是了解互联网和非保本型理财的成熟投资者,而线下理财公司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为主,投资金额较大,风险识别能力有限。所以,一定要识别披着 P2P 外衣的线下理财公司,如 e 租宝、中晋、望洲集团和金鹿等都属于线下门店式理财,也即线下理财公司,根本不是 P2P 平台,这些公司的跑路事件算在 P2P 头上是比较冤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 16 条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可见政策对于门店式理财所存在的风险有所揭示。 P2P 的优势在于:P2P 由于投资门槛低,直接产生的优势就是其资金来源渠道更广泛;借款所花费的时间比银行要短很多;借款利率尚在可接受范围内,还款人压力较小优于高利贷;拥有较高的收益率,却没有高利贷那么高的风险;网络理财操作简便,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贷款或投资理财;网上平台交易,用户突破地域限制;资金透明信息对称,用户随时都能获取资金最新动态同时了解最新借贷信息;一笔资金对应多个借款人,资金分散使得风险相应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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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P2P 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20 世纪后半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经济学关注的问题渐渐地得到有效的缓解,再加上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技术的发展,这些外部条件的成熟都扎实地筑基了 P2P 网络借贷的兴盛。 关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被誉为 P2P 金融雏形是尤努斯(生于 1940 年,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原因就在于其对穷人的借贷需求的贡献)教授的格莱珉银行,该银行于 1983 年创建,通过开展面向穷人的小额信贷业务等金融创新,在自己回报丰厚的同时,令广大的贫穷人口不仅维持了温饱,而且有了奔小康的目标,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互惠互利,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而在英国土地上成立的 Zopa 平台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 P2P 平台。Zopa 宣称的 “摒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其所作所为也充分践行了这个口号。未来 P2P 网络借贷充分发展趋势就是打破银行的垄断,将其挤出借贷业务链,或者说为借贷业务链开辟捷径。 国内的 P2P 启蒙于 2006 年,最早的线下 P2P 宜信在那一年成立,随后拍拍贷 2007 年成立,人人贷于 2010 年成立。 从 P2P 所发展的时期来看,我认为 P2P 网贷目前处于期望膨胀期进入行业整合期的时期,从业者增多,用户规模放大,恶性事件(平台跑路等)爆发,监管初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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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P2P 平台及其效率的理论分析 .......... 17
第一节 P2P 平台的理论分析 ....... 17
第二节 P2P 平台效率的理论分析 ............ 21
第三节 对于 DEA 的理论分析 ...... 24
第四章 我国 P2P 平台效率的实证分析 ......... 26
第一节 我国 P2P 平台效率影响因素分析及变量选择 ..... 26
第二节 DEA 模型分析 .... 26
第三节 Tobit 分析 ...... 29
第五章 P2P 平台分析结果及建议 ..... 33 #p#分页标题#e#
第一节 P2P 平台分析总结 ......... 33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34
第五章 P2P 平台分析结果及建议
第一节 P2P 平台分析总结
在 DEA 分析的过程中, 287 个 P2P 网贷平台的平均技术效率值为 0.377,处于较低水平,纯技术效率值为 0.507,规模效率值为 0.722。有效决策单元数为 14 个,占所有总数的 4.88%,如果单从技术效率看也只有 121 个决策单元的技术效率高于平均值 0. 377,占所有总数的 42%。从平均纯技术效率数值(为 0.507)来看,P2P 网贷平台在运行中的资源配置上不够合理,总体上运行的技术有效性有待于提高。 从线性趋势线的趋势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从趋势上看,成交量越低的平台拥有越高的技术效率。本文可以认为,在这一时期,成交量较小的平台基本接近其最大可能产出,而成交量较大的平台还有空间继续提高产出。按此预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小的 P2P 平台将出现大范围的倒闭,行业将进入泡沫化低谷那么,退出机制的建立愈发变得十分重要。 比较三条线性趋势线可知(由于规模效率的线性趋势线较为平缓),造成技术效率的线性趋势线倾斜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由于纯技术效率是企业由于管理和技术等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所以本文认为,平台规模较大的公司,管理和技术等没有跟上规模的发展,是较大的平台的主要制约因素,所以对于管理和技术的重视是本文对大平台的建议。之前本文在进行理论分析时认为,作为实际意义上的金融企业,高门槛是合理的,其从业人员须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和技能才能从事业务,P2P 平台必须从管理、技术等方面提高自己,不符合高门槛原则的平台就应该被拦在门槛之外。这与本文这里的分析结论不谋而合。 当然,结合我国 P2P 平台及行业现状,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监管的介入以及行业的逐步成熟,P2P 平台在管理水平、技术方面正在稳步提升。在接下来“监管时代”的大浪淘沙之后,不合格平台退出,健康 P2P 平台凭着高效率获得竞争力,将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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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理论上讲,互联网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降低了一系列的交易成本。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也带来了一些隐患,造成 P2P 平台建立几乎零门槛。有诈骗企业利用知名大楼“背书”,甚至导致出现了写字楼劝退“P2P 企业的现象”。这种几乎“零门槛”的平台不具备基本的服务能力,带了很多隐患,“跑路”也就变得极为轻松,这为 P2P 行业的准入机制提出要求。另外,P2P 平台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其本质仍然归属于金融业,其从业人员须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和技能才能从事业务,金融机构的建立也是有着诸如注册资本、场地、人员素质、制度等各方面的要求(而在现实中则不是这样)。目前 P2P 平台的注册资本普遍偏低,在场地方面有些 P2P 平台连注册地,注册时间都没办法在网上查全,这为 P2P 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埋下了隐患也为 P2P 行业的准入机制提出要求。 从实证角度,注册资本是公司投入的资金成本,对 P2P 平台的效率的影响是负向的。这就说明,P2P 平台有动力尽可能降低注册资本以提升其效率。在平台有动力降低注册资本和行业需要门槛的综合考量下,监管部门需要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合理设定门槛,包括注册资本。《英国 P2P金融协会经营准则》中的关键要求可供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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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