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在 1970 年,为提升资产流动性的问题,美国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的抵押支持证券,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序幕。自此资产证券化被作为一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起来,现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并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被视为一种创新性的融资工具,它能够实现资产流动性的转换,同时实现资产形态从实物向纸质的改变,这是传统方式所无法媲美的。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获取成本;提高公司未来现金流、加快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速度;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用、增强资产的回报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另外更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合约的多方分散协议和资产重新组合降低了资产面临的风险。资产证券化即使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系统规模,但这也正是我国的机遇所在,把握住这一机遇,通过不断研究分析找到适用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实物资产证券化模式,这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的重大发展的又一突破点。煤炭在我国的不可再生能源结构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其经济效益是其他能源无法替代的。然而,与国外相比较而言,我国煤炭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规模偏小形不成规模效应等主观问题;另外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粗犷式以开采量为动力拉动经济增长变得越来越困难,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融资要求也越来越高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我国煤炭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融资困难还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这势必会对我们的煤炭产业甚至整个矿产市场造成很大冲击,最终导致国内矿产行业断层甚至致使全国经济的恶化。因此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煤炭企业融资难以及资金流动性差等问题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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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和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上可流通销售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作为近四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的最重要的一项融资创新工具,其发端于 1968 年的美国,当时用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历经四十多年的成长,以极其迅猛之势迅速风靡全球,已经发展为三大主流融资创新工具之一,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列于金融创新的行列。证券化的深度也在逐渐的向多元化发展,由最初的RMBS,已经发展到其他各种能够产生稳定资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的标的物种类也逐步增加,不局限于信贷资产,更多的向实物资产方向发展。这里就包括各种各样的资产,例如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知识产权,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未来应收机票款,以及矿产资源储量等方面。在当前煤炭行业不景气,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证券化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煤炭企业考虑的问题。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法博齐教授认为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市场上具有共同特征,且具有不流通特性的资产打包重新组合成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并且可以作为投资对象的附息证券的过程。借用 Gardener(1991)的话来说就是用开放的市场信用将银行或其他金融市场提供封闭市场信用取而代之的整个过程。陈端计(2002)将资源的证券化定义为,将拥有明确权属关系且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储量资产进行抵押,发行抵押证券,并通过资本市场的作用来进行融资,从而实现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转化,最终激励企业挖掘自身的优势,实现企业的转型。葛培健(2008)贴近市场的层面,从企业融资这一角度,对证券化的定义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他指出非金融企业向外界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企业将流动性较差但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多种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综合权衡组合并运用一定的内部或者外部增级方式对发行的资产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将其未来产生的资金流的证券信用等级提高到能够进行流通、转让的高信用资产凭证,提高企业信用、加快企业融资速度的方式称为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虽然证券化自发展以来虽然已经经历了 40 余年,然而关于矿产资源证券化的实践研究却是少之又少,更多的是关于理论上的探讨。下面从有关资源证券化的理论,采矿权证券化相关理论来分析一下国内外的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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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基础
本章主要阐述了煤炭采矿权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理论,首先对本文所探讨的基础资产煤炭采矿权进行一定的讲解,以便对采矿权的理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之后介绍了证券化的相关理论,为后文煤炭采矿权的证券化打下了理论基石,最后从实践的视角介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2.1 矿业权概述
在我国,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被称为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理解探矿权能够让人更加清楚,即探矿权可以看作是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取得的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的权利,而不是所谓的派生“使用权”。采矿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期限内,在取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开采相应的矿产资源和从中获取相关收益的经济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矿业权具有以下特征:1 矿业权是法律赋予矿业权人可以对矿产资源进行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2 作为一种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对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所有权限制转让。3 矿业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且矿业权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从经济层面上来说,矿业权具有资产的属性,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转让,抵押等经济活动,其次,矿业权的这种限制支配权的获得以国家授予矿业权为条件,在获得矿业权资格后,矿业权人才能将这种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从上可知矿业权的这些属性决定了矿业权的评估需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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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采矿权价值形成机理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产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①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第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自己行使所有权。第二,市场经济时期的由国家以外的第三人在法律的约定范围内实现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利占有。事实证明第一种方式是缺乏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当前我国的普遍形式,即国家间接的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矿产资源所有者代替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四项权利。非矿产资源所有者获得采矿权后,成为采矿权人,实现对矿产资源的直接合法占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采资源,使用资源获得收益,并实现对资源的处分,国家则在这些环节中间接行使职能。非矿产资源所有者可以在采矿权市场上通过出让与转让的方式获得采矿权。出让方式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在一级市场上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一定年限的采矿权让给采矿权人,采矿人需支付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转让是原采矿权人在二级市场上与另一受让方进行交易,将采矿权转让给后者,后者受让后成为新的采矿权人。这两种方式形成了当前我国的矿业权市场格局:出让和转让的市场,通过这些方式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就可以决策企业的生产格局。在后续的开采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会根据煤炭行情,成本等信息选择开采还是延迟、停产。从权利的角度来看,采矿权人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即拥有了一系列的开采,延迟开采,停产等权利,通过执行这些权利来改变矿产企业未来现金流的状况,或调整所面临的风险状况:采矿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开采权来获取投资收益,通过延迟、停产等方式来转移企业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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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6
3.1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16
3.2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可行性分析........22
3.2.1 煤炭采矿权是一种合适的基础资产.....22
3.2.2 完善的证券化配套机制..........23
3.2.3 丰富的国内外经验..........23
3.3 小结......24
第 4 章 产品设计前提—煤炭采矿权的价值评估.......25
4.1 模型假设..... 25
4.2 煤炭价格模型.....27
4.2.1 模型选取...........27
4.2.2 参数估计...........30
4.3 采矿权的价值......32
4.4 小结......32
第 5 章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产品方案设计........... 33
5.1 煤炭采矿权定量分析........ 33
5.1.1 煤炭采矿权价值的定量分析.........33
5.1.2 现金流分析.......36#p#分页标题#e#
5.2 采矿权证券化产品设计方案....36
5.3 产品交易结构.....41
5.4 小结......43
第 5 章 煤炭采矿权证券化产品方案设计
本章主要在前一章的基础上,借鉴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对煤炭采矿权证券化的实际运作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索。这里主要阐述了煤炭采矿权资产池的构建、SPV 的构建、以及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计煤炭采矿权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5.1 煤炭采矿权定量分析
在前一章的分析中,我们从方法上探讨了采矿权价值的估计,这里我们结合数据从实证角度探讨一下采矿权证券化的过程。我们选取大同煤业股份公司同家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部分数据:其拥有资源为 14770.68 万吨,评估的资源为 13768.45 万吨,评估利用可以开采的资源为 5458.9 万吨,煤类为焦煤,生产规模为 3 亿吨/年。为避免时间过长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这里我们选取五年的采矿权进行证券化(实际证券化中可以选取多种采矿权的组合或者一种采矿权进行证券化,为了研究的方便,这里选取一种煤炭采矿权进行证券化),即选取 2015年-2019 年这五年的采矿权进行证券化的设计。煤炭价格初始数据选用 2014 年12 月的数据,其后 5 年的煤炭价格成本数据利用上一章的模型进行模拟所得。从图 5.3 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煤炭的平均波动趋势成上升趋势,平均成本基本稳定,这也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根据采矿权的公式(4.8)我们可以模拟出采矿权价值的趋势如图 5.2,图 5.4,图 5.5 所示,估计的平均每吨采矿权的价值比实际收取的价格要高的多,说明实际生产中采矿权的价值被低估。最后经模拟得到的总采矿权价值为 1.2796e+09 元(这里每吨采矿权价值视为一份采矿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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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煤炭经济不景气,煤炭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探索创新的融资方式。采矿权证券化作为煤企一种新的结构化融资工具,为采矿权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好处,如果能够将资产证券化引入矿业市场,相信一定可以繁荣矿业资本市场,缓解当前融资困难的现状。因此本文在这些大背景下,积极探讨如何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解决煤炭企业融资问题,为现实的证券化提供思路。首先本文分析了煤炭采矿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证券化的过程,这其中包括采矿权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以及构建资产池,产品设计等环节。相对而言设计出了比较全面的证券化方案,也为现实的证券化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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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