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对合同标的的信息有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因此,在保险活动中就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即对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人身保险业务的实践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在法院处理的保险纠纷中占很大一部分。而我国目前的保险营销中,保险代理人销售模式作为传统的销售模式,代理人介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会成为争论的焦点。当投保人告知了正确信息,但保险代理人填写时出现错误,由谁承担相应的后果,承担多少,保险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由于寿险代理人介入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占比例,并且涉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责任与利益权衡问题,仍在持续探讨中。笔者对此纠纷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市场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的原因及行业内可行性的对策,给出一些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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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前研究成果
代理人在投保过程中的介入,与代理人制度紧密相关,所以首先要从代理人制度入手。当代理人介入投保过程中出现阻碍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又与代理人的诚信原则有关,本章主要介绍当前的代理人制度及诚信管理的研究现状。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主要体现在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对此理论的研究历史悠久且已相当成熟。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保险代理市场运行存在一定规律,且运作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从而探寻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使监管者从中得到了极大的帮助。进入 1990 年,现代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变化,推动各国进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研究。在全世界范围由此出现了构建一个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的同时,需要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对个人代理人的研究,国外专家随着价值取向的不同而体现出不同观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发展,研究也越来越全面和深入。(1)契约理论,又称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研究双方当事人在不确定、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怎样作为,寻求一个平衡的合同和制度安排来调节经济行为的理论。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典型,许多西方学者专注于研究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2)Georges Dionne 的《保险手册》总结了保险市场的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介绍了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念,以及道德风险下的最优保险契约理论,使我们对更加深刻地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有所了解。( 3 ) 国 际 寿 险 管 理 协 会 ( Life Off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 称LOMA)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保险代理人系统包含多种因素,例如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和金融层面的发达程度等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理论系统研究开始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问题陆续显现,国家立法和政府监管也开始加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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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介入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实务分析
2.1 投保人签名“一刀切”规定的案例分析
2013 年 5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7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但笔者对此有些不同意见。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如实告知后,在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的情况下,在没有如实告知的投保单上签字时如何处理?第二、在全有或全无的裁判模式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时,是否可以判决按一定比例赔偿?笔者认为,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如实告知,但在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并阻碍、诱导下,在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书上签字,不能认定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单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可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1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详细阐述以上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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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代理人阻碍、诱导投保人如实告知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被告:Y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 Y 寿险公司)。林某于 2010 年 7 月 6 日至 7 月 22 日在南京同仁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及肾功能不全。同年 7 月 23 日到南京军区总院门诊就诊,同年 7 月 28 日入住肾脏病科进行住院治疗,同年 8 月 3 日出院,最后诊断结果为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2010 年 7 月 27 日,Y 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业务代理人项某到林某工作地点推销保险,林某及其女友将其患有肾炎的事实向项如实告知。项某称,如果在投保书中的肾病一栏选择“是”,就买不到这种保险,在投保后两年之内生病不能获赔,两年后就算带病投保也可获得保险赔偿。并授意投保人林某在寿险公司核保询问其有没有生过病时,则不能如实告知其生病的情况。项某代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且未将林某患病的情况向寿险公司反映。同日,林某投保了《Y 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及《Y 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款》等多项附加险,《Y 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基本保险金额为 120000 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责任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 30 项疾病。林某在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书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签字。7 月 30 日,林某按约缴纳了保费 6491 元,保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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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介入未如实告知的原因分析..........14
3.1 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14
3.2 投保人与代理人双方的原因....14
3.3 存在问题及现状分析——普通理性人标准.........15
3.3.1 保险人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其合法有效性的判断标准..........15
3.3.2 适用普通理性人标准分析.... 16
第 4 章 对策与建议....... 20
4.1 试点研发建设投保人记录系统......... 20
4.1.1 主要做法...20
4.1.2 主要成效...21
4.2 代理人诚信体系的建设............21
4.2.1 互联网评价机制对保险代理人信用体系的启示........21
4.2.2 完善行业征信体系——互信平台建设....22
4.3 提高承保精准率....23
4.3.1 代理人核保.........23
4.3.2 核保规则的完善............24
第 5 章 结论.........26
第 4 章 对策与建议
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其信息不对称风险相对更为明显,但经过上述分析,不仅是人寿保险,整个保险行业中代理人的诚信体系建设均尤为紧迫。行业内已经开始了探索之路,并初有成效。下面提出三中几项当前可行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4.1 试点研发建设投保人记录系统
为有效治理销售误导行为,提升行业数据的综合运用能力,福建保监局自2014 年开始,指导福建保险行业协会创新研发投保人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记录系统”),通过“免签+拍照”的影像记录,手机投保数据,在利用科技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建立行业大数据平台。目前,该记录系统已覆盖辖内所有保险公司和地区。记录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合同面签过程进行记录,在规范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同时,提醒消费者重视自身利益的保护。一是拍摄关键环节。由福建省行业协会提供拍摄示范样本,指导销售人员对投保人签名、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销售关键环节进行拍照,并明确投保人正面像必须明确完整清晰、签名和抄录状态不可遮挡等具体标准,体现出合同签订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是强化影像审核。记录系统对所有上传的客户照片自动加装图片水印,注明影像仅供投保专用,影像资料上传后自动从销售人员手机清除,有效避免信息外流。同时保险公司的后台系统对投保影像资料进行加密,仅能在线审核,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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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首先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两个观点: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如实告知,但在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并阻碍、诱导,或过失行为下,在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书上签字,不能认定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单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可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按全赔或不赔的模式裁判不能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时,是否可以判决按一定比例赔偿。再采用“普通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来看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到达了投保人和是否应为一个普通理性人所理解。再按照此标准对几种不同的常见类型分别分析:保险代理人在口头询问投保人后按照投保人的回答填写;保险代理人未询问投保人而自行填写投保单,投保人签名的。这其中根据投保人的审核义务再分为四种;代理人替投保人通过网络激活保险。二、对于代理人未能使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两个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其中包含逆选择及道德风险;二是由于一些投保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以及代理人自身的职业素养等原因所致。三、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对策:试点研发建设投保人记录系统;代理人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承保精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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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