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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公共理性程序与金融风险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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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10231828015817
  • 日期: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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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在可行能力与公共理性过程基础上的比较型民主


(一) 先验型民主和比较型民主
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民主其价值何在?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表达的,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可能的回答。第一种输入型(input)的政治理念,民主基于某种先验的理念,是政府组织形式的优选,因为它为公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一个公正的制度框架。第二种路径则是从结果角度出发,是输出型(output)的,民主的优越性在于其工具价值,因为它有助于增进公共福利。


1. 先验型的民主古典政治理论中的契约主义
传统专注于民主的先验性。实质上,在这一点上,这一理论传统认为保障个人自治有赖于民主的形式。洛克、康德、卢梭皆是这一理论脉络中的代表人物。在现代语境中,启蒙运动以来对人和社会的祛魅使得从自然法的角度提出一种先验性的理论成为可能。因此,现代的契约论者像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就十分重视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价值多元主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为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和若干宪法性权利(如分权和言论自由)提供了一种证成——若某一社会中的成员站在无知之幕后的原初位置上,并由他们决策其所在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他们又对其自身所处的地位完全无知,那么他们将会设计出一个与现代民主制度相一致的社会秩序体系。这种秩序将建立在两条正义原则之上,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借助一些基本的社会元素,例如自由、权利、机会、收入、财富等概念衡量了个人的社会地位。并认为只有民主宪政才是尊重基本自由的,并且包含了防止其被侵犯的制度设计,例如单纯的法治是不够的,只有那些能够影响宪法基本框架的决策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都是理性可接受的,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由,才能防止法治受到特殊利益的污染。因此,这些决策需要通过公共理性过程1的方式加以证明,即对于所有人的理性都是可接受的,例如常识或广泛接受的科学结论。全民公投就在较大的程度上符合公共理性过程的基本理念。
哈贝马斯在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讨论了政府的民主形式问题,这与罗尔斯的理论在结果上是一致的,尽管论证并不相同。和罗尔斯相似,哈贝马斯认为对于一个现代多元主义的社会来说,建立能够有效实践公共权力的制度框架才是最艰巨的挑战。与康德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单纯的理性本身并不能成为价值衡量的基础。人们可以理性的表达自己的不同观点,多元的价值观都是经由人们的理性而产生,而且我们没有办法预设每一个国家都有美国那样高度重叠的社会共识。与此同时,历史和人性本身也都不能成为价值衡量的基础。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动理论可能成为一种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即使,很多人都会不满社会组织形式中的某些方面,但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为多元社会的统合提供了可能。社会成员可以通过交往行动,利用各自手中的资源,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进行利益的权衡,进而就相关政策达成一致。在这种交流模式中,参与者可能不可以专注于自己的利益,而需要提出非利己主义的、非个人主义的理由,比如经济的、伦理的、功利主义的理由。在理想条件下,即不受强制的、公平、真诚的交流之下,达成一致的决策就是对所有人都是可以接受的。为了保障这种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的交流的有效性,需要建立不受压制、充分思考、充分参与的制度体系。想要满足上述条件,只能借助于宪法上自由民主的制度安排,包括审慎的议会制度和司法审查。
尽管很多历史上伟大的哲学家、法学家都在先验性的民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贡献了伟大的思想,但是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先验性的民主建立在特定的理想化条件中,先验性的民主所欲创设的制度与社会现实往往大相径庭,理想化条件也往往难以完全具备。比如说,先验的民主假设人们将会理性的行为,认为理性的行为将会使社会免于混乱;然而却没有假设如果出现相反情况会怎样,人们非理性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社会秩序状态,更没有准备相应的解决方案。然而于此同时,行为经济学告诉我们,理性人假设失灵的概率要远比我们愿意接受的比率高的多。契约主义的理论,仅仅专注于输入型的民主,设想理想化下的群体理性行为,忽视了非理性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批评其矛头首先指向的是罗尔斯、哈贝马斯理论下的市民社会的交往和思考包含了显而易见的循环。2同时,对比其他的契约论者,哈贝马斯并没有假设当然的参与权和诸如言论自由之类的基本权利,人们并不是突然具有了为自治和自身利益而行为的可行能力;他主张的是从形式的韦伯主义视角的对法治进行理解3,从而转向一种更加社会化的理论方向。


二、不同的民主类型与差异的金融风险法律防范


对于 2008-2010 年间的金融危机原因,目前多数学者的分析采取的是经济学的视角。认为本次危机肇始于一系列不适宜的金融监管——错误的货币政策和不负责任的市场行为。这种论调合乎广大民众的理解,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结果就导致了对金融监管开膛破肚的改革完全建立在经济性的考量上。但是,在更深的层次上,本次危机并不像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需要的也不会单单是经济上的对策。本次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侵蚀了整个西方世界对其民主制度的自信,让他们感觉到了自己的脆弱和倾颓。这一挑战是本质性的,其挑战的是西方社会的生活方式,人们开始怀疑很多事情,尤其是支撑着西方社会的根本理念——民主。


三、金融风险法律防范中公共理性过程缺失的表现.........23
(一)全球公共理性过程缺失的表现.......23
(二)我国公共理性过程缺失的表现.......32
四、公共理性过程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建设.......35
(一)公共理性过程与各国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建设.......35
(二)基于公共理性过程的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建设.....39


结论


森认为,民主是政府组织形式的优选,因为其能够实现有效的正义,例如,他认为纵观全球历史,饥荒出现的原因多数是政府错误施政而非天命或者恶劣的自然条件。本文认为,民主及其背后的自治理念较之先验的承诺蕴含着更多的意义,即较之专制人们可以藉由民主预期更好的结果,或者至少可以避免大规模的灾难。经济发展总是与民主的发展相辅相成,国内、国际两个层面莫不如此,充满活力的市场都需要运行公共理性过程的制度和程序,从而将对各种风险的考虑包含在决策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状况,就譬如本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家也可以藉由公共理性过程很好的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金融市场的监管不是一个经验累积的过程,正相反,它不断出现的是相同错误。但是,从本次金融危机的历程来看,它的出现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民主的发展没能跟上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所导致的。专制的增长和公共理性过程的弱化构成了威胁国际和国内金融健康的重要因素。民主的政府虽不完美,但是建立在民主政府基础上的、充分体现公共理性过程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然是当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好选择。


参 考 文 献
[1] 吴敬琏.呼唤法制的金融市场[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2] 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3] 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 厉以宁.经济学理论问题[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2004.
[5] 梁定邦.中国资本市场前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 吴志攀.金融法的“四色定理”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 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8] 王保树.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 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分页标题#e#
[10] 游劝荣.金融法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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