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现代经济中,金融业是联系、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的媒介,特别是作为金融业核心的的银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拥有很高的资产负债率。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与其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决定了应当对银行业实施区别于一般实体行业和服务业的监督与管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问题便成为世界各国不断探索与研究的课题,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建立一个健全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实施银行监管的重要措施与保障。银行监管是指具有监管资格的机构利用法律、行政手段等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以维护和保障银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银行监督的主体是政府或者政府设置的具有监管主体资格的相关机构。银行监管的对象是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在一国建立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银行监管的目标包括维护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金融体系公平和有效竞争两大宗旨。银行监管法律是指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银行监管法律是金融监管法律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很早就开始了对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纷纷改组或建立中央银行,到 1942 年为止,金融监管体制迅速建立起来并普遍发挥监管职能。1974 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权威机构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瑞士成立,其宗旨就在于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保证国际银行业的安全和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在计划经济时代甚至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存在所谓的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开始意识并重视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和改革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银行业的发展。1997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 2009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更加凸显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出现行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2 银行业金融监管模式的域外考察
一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体制与该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因此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得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都各具特色。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走在国际前列,拥有世界先进的金融制度,也在此基础上较早地开始了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这些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主要借鉴对象。因此,以美、英、日为代表的监管模式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三大监管模式。
2.1 以美国为代表的双线多头式监管模式
世界上主要的联邦制国家基本上都采用双线多头式监管模式。这与联邦制国家的政治体制相关系。联邦制下各州政府权力较大,在不违宪的情况下各自相对独立,有自我立法权。美国是传统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银行监管制度。在美国,一个银行可能会有几个以上不同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这就被称作为“多头”。这些机构部门同“双线”一齐对整个联邦国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被称作美国式的“二元多头式”,又被称为“双线多头式”。
2.1.1 主要监管法规
美国自建国以来,颁布了大量的监管法规与条例,建立了一套规范化的,手段先进的法律监管制度。1913 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1933年颁布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律,该法通过吸纳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权利,使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完全分开;1956 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 1970 年的修正案,使商业银行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得到了加强,进一步限制了银行的控股公司从事商业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服务活动的能力;1987 年的银行业平等竞争法试图加强对不断增多的非银行的银行的管理;90 年代初期的立法已经开始加强对银行业的管理控制和干预。例如 1991 年国会通过制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以应付大量的银行倒闭及其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险清偿力不足的威胁。1999 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目的。该法的颁布,打破了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银行、保险、证券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2.1.2 主要监管机构
双线多头式中的“双线”就是指在金融监管上,美国拥有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监管两条线。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这三个机构是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分别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银行监管机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各司其职,对各自负责的银行进行监管。
3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5-22
3.1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15-18
3.1.1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15-16
3.1.2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主体 ....................16
3.1.3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内容.................... 16-17
3.1.4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运行机制 ....................17-18
3.2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18-19
3.2.1 实行银监会专门监管 ....................18-19
3.2.2 监管权力高度集中.................... 19
3.2.3 实行分业监管制度.................... 19
3.3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19-22
4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模式选择.................... 22-26
4.1 建立一级多层次的监管模式 ....................22-23
4.2 一级多层次监管模式的优势.................... 23-24
4.3 健全现存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24-26
4.3.1 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24-25
4.3.2 建立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的监督体制.................... 25
4.3.3 建立监管主体的合作机制 ....................25-26
5 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26-31
5.1 完善内控制度 ....................26-27
5.2 强化市场准入制度 ....................27-28
5.3 健全行业自律制度.................... 28-31
结论
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拥有一套永远完整的监管法制,而是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适时地做出调整与改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设这些年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仍要看到,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还未达到一个较高水平,监管制度也尚需不断因材施教、与时俱进。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国际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大,对银行监管的风险监管更加突出。在这样的混业经营趋势下,如何对现有的三大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和协调,如何对整个金融业而不仅仅只是银行业的监管制度进行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工程,这也是我们今后研究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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