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金融衍生品消费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成为了众多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新选择。诚然,在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的今天,随着商人间交易之金融商品的"消费者化"',金融消费者也倾向于寻求更好的收益机会,依个人风险偏好购买金融产品,进行金融消费。然而作为最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尚不规范且交易过程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若想健康快速成长,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学术界对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消费者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但是将两者相结合进行的研究却相对贫乏。鉴于目前国内学者关注较多的是衍生品的上市机制和监管,对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关注较少,本文试图从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发展为出发点,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分析,明确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阐明其知情权保护的迫切性。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本文将构建一个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体系,分别从监管、业者规范、救济体系和权益保障基金等各个方面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提出
(一)消费者相关概念的厘清
1、消费者的概念法学中的消费概念不等同于经济学的消费概念,有其价值目的与判断。目前,国内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对于消费者,各个国家、地区及相关的国际组织都曾给出过定义,综观各立法,消费者概念大致有以下特征-首先,主体是个人。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依据为"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这种限定是对消费者处于生活消费中地位最低微与力量最分散弱小这种最基本特征的概括与反映。如果这一主体变成个人之外的企业、团体或其他组织,则可能因其拥有专属的律师、会计师、财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理财投资顾问而排除适用。其次,目的是生活需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严格区分"消费者"与"经营者"。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10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10
1、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10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11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12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13
三、域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18
(一)美国................................18
(二)英国................................19
(三)日本................................21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消费者................................29
(一)创立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29
(二)规范金融衍生品推介者之说明................................31
余论
2008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我们意识到没有哪一个国家的金融能独善其身,游离于全球化之外。201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的建立。我国金融业要发展,必须紧跟世界金融发展潮流,适应全球金融创新的大趋势。然而,用更加严谨的态度审视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不难发现,要建立真正世界一流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的金融机构IE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金融衍生品的大发展使我国各个金融行业不断融合,引领金融市场进入混业时代,需要一种大角度、大视野的监管思路和方法予以配合。但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及高昂的立法成本和技术难度都使金融立法横向规制进程充满变数和艰辛,毕其功于一役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想法,我国特殊的金融市场、管理体制及立法传统决定了我们只能采取渐进性的立法改革。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不打破原有立法框架的前提下,以金融服务品质的保障和提升为重点,以金融服务业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为主线,构建一个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基本法,为进一步的金融体制改革奠定基础,最终达到金融业全面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