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影响下,世界各国的金融业竞争逐日加剧。为了更好的发展金融业,各国的金融创新在制度体系、法律规范,甚至小到金融衍生品的完善研究等各个角度发挥着作用。中国,现今成为了世界上唯一保持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金融发展,禁锢了我国缩小与世界金融强国之间差距的机会。为了跟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进程,实施混业经营是我国必然的发展趋势之一。
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转轨过程中的组织模式,在我国现行金融背景下可以起到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和缓慢有序进行制度过渡的作用。文章通过比较分析中国与英美两国的金融背景、现状以及典型代表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阐述了我国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如正文所述,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后无疑会成为我国推进金融业创新和改革的必然选择之一。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和发展仍然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国情和金融背景的不同,我国必须通过摸索、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式,并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以规范和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未来国际金融业激烈竞争环境下取得一席之地。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未来展望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rend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the competition among financial industry all over the world intensifies every day. In order to develop financial industry well, financial innovatio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legal norms, even in the improvement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China became the only country which maintains separate operation, to some extent, this limited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can do no help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s and other financial powerhouses. To keep up with the process of the world's financial industry, mixed operation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s an organizational pattern through the process of separate operation to mixed operation; help promote financial innovation slowly and orderly. By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nnections and differences among China, United States and Britain's financial background, current situation and typical representatives, this paper illustrate the necessity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the problems we need to solve and future trend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s the paper states , there will be a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 to our financial industry by establishing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nd it will definitely be one of the choices to promote financial innovation. However, our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financial background, we must be regulate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by researching a propel way as well as improving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o get a place under th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Key word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Mixed operation; Development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rporation
目 录
第1章 引言 1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
1.2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2
第2章 我国金融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3
2.1 我国金融业现状及其与国际金融业的差距 3
2.2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4
2.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和现状 4
第3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6
3.1金融环境大势所趋 6
3.2我国国情的要求 6
3.3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经营优势 7
第4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 9
4.1金融制度自身局限 9
4.2内部控制不完善 9
4.3外部监管及法律缺陷 10
4.4外资同业竞争 10
第5章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经验 11
5.1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 11
5.2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 13
第6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和对策 16
6.1经验 16
6.2典型代表 16
6.3优势 18
6.4问题的解决方案 19
第7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未来展望 20
7.1 发挥政府推动的积极作用 20
7.2 维持分业,逐步放松,推进多元化发展 21
7.3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模式 21
7.4 展望 22
第8章 结论 23
参考文献 24
1章 引言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际上大部分传统商业银行,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间接融资比重不断降低,直接融资比例迅速上升。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助力下,金融创新成为了现代金融业的主要特征。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先后修改金融法规,放松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几乎不负存在。在美国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中国成为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仍然维持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制度再次复兴的现在,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着来自全球的激烈竞争。
就我国而言,我国曾在1995年之前一度实行过混业经营的制度,商业银行可以设立证券部和信托部来经营证券业务,而信托公司则可以直接经营存款、贷款和证券业务。但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薄弱以及其他种种问题,导致了无序竞争和投机问题的出现,显而易见,快速扩张的金融业并不适合当时的国情。
而如今,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加快我国金融业发展,在政府的牵头下,一批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这也代表着我国十几年来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出现了松动,我国的金融业正处在转轨阶段,一切都有待继续磨合和探索。
反观国际经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主流组织模式之一,在英美两国得到了很好的运用。通过剖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原理,融合我国经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展望,是我国金融创新的理论需要,夜市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
1.2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对中外金融业发展概况的阐述与分析,采用比较法将中国金融业和国际主流的英美两国金融业作对比,通过研究英美两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背景、客观制度条件及发展现状,证明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发展金融业的必要选择之一。并将论文的落脚点放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研究上。同时,又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研究了英美中三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以期为我国金融业的制度改革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第2章 我国金融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2.1 我国金融业现状及其与国际金融业的差距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实行的是综合金融体制,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参与证券业务。90年代初由于外部监管问题和内部控制问题严重,整个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金融泡沫后,为了规避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渐转化为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体制。总之,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在现行金融监管能力有限、金融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考虑到中国国情以及当时的金融和经济条件,为了避免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不得已而做出的决定。
从目前来看,虽然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1992年金融泡沫之后有了较大发展,但银行业仍然比较脆弱,整个金融业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并不具备马上推出混业经营的条件;而且,中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也没有必要马上实行混业经营。实际上,考虑到加入WTO以后中资银行面临来自国外银行的竞争情况,实行分业经营对中资银行反而是有利的。因此,虽然中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这个过程应该是渐进的,需要一种过渡方式。
自从1998年,美国花旗集团的诞生第一次在美国本土开创了全能型金融服务的先例,从根本上动摇了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管理体制。1999 年12 月,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获得通过,允许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这一金融分业制度的创始人继英国和日本之后也终于放弃了传统的分业经营体制,混业经营成为世纪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p#分页标题#e#
美国放弃分业经营体制以后,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这给中国造成了很大压力。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中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确实,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业务范围、加大了行业良性竞争、增强了国家的金融实力。归根结底,都是源于混业经营带来的更丰富的金融创新。如今的金融创新几乎囊括了机构、市场、工具、业务、组织和管理方式、支付和清算系统等各个方面。当金融创新发展到较高程度时, 各国政府要加以监管,而为了规避金融监管, 新的金融创新又不断产生。因此, 金融创新的结果导致了金融管制的放松, 而金融放松管制又反过来成为产生新的金融创新的诱因。
在这一过程中,国际金融业的总体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逐渐放松,行业间的壁垒逐渐消除, 形成了一个向放松管制发展的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综上,可以说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而我国的现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行业间交叉业务甚少,资源成本浪费不说,更主要的是,起不到“金融超市”的效果,不能给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业务能力和水平较之外资银行等机构相差甚远。同时,我国的大众群体同样对金融业知之甚少,大部分居民对金融业务的了解仅限于存贷、股票、基金。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缺位,这使得金融业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2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实质就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为了规避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金融组织结构创新。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压力,中国的银行业也面临着必要的制度改革。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但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渗透,既能起到“金融超市”的作用,又能满足分业经营的管理要求。同时,从我国政府扶持的几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发展已有成效,业绩也在逐渐攀升。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对有关管理规定的有效规避,是中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2.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和现状
我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的金融集团。例如中信、光大、平安等。此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是,集团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营业执照,但子公司最高决策受制于集团。
第二种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例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
第三种是近几年来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这类集团母公司为非金融机构,所持牌照为非金融机构拍照。由于这类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限制较小,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较快。例如德隆等。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迈步最早的是中国银行在1998年注册的中银国际,现今推行较广的是类似于光大控股、中信控股集团公司。现今,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时间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这种缺乏指引和约束的发展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成倍增加。我国现在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基本都非常大,如果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不能达到一定要求,同时监管方面,仍然保留现有的监管模式,没有改进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话,比较容易发生问题,有可能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内部控制方面,内部控制制度和方法亟需重新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作为“防火墙”的一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要做到面面俱到、合理高效,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的顺利发展。
监管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使传统分业监管体制面临重大的挑战,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发挥其作用,必须研究并改进现有的监管体制和相关的法律,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预防风险产生。
第3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3.1金融环境大势所趋
从外部环境来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金融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格局己经打破。这种变化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业体制的变革。目前我国金融运行存在的一个重要矛盾是金融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金融分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它反映了金融业务结构与金融发展、金融开放目标之间的冲突。在混业经营成为国际潮流之时,作为唯一一个仍然贯彻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来说,是时候在尝试和研究中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3.2我国国情的要求
尽管从国际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并不只有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种形式可以带来金融业发展和进步,例如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各有千秋。但是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和背景考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许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是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比较单一。在混业的进程中,比较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涉及其他金融领域。然而,依靠并购等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才是高效快捷进入其他业务领域的手段,这样也更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客户服务的提高、经验的积累以及新业务的发展。
再次,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在近十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较难形成适合于全能银行模式的监管系统,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也可以对监管进行渐进的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效的衔接。
最后,中国已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并且经营状况非常看好,这不仅为我国推广金融控股公司留下来积极经验,更是为我国金融体制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有效途径。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阶段,这为大型控股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提供了机遇。
3.3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经营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即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风险分散效应:
规模经济是指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成本下降、收益不断递增的情况。金融也的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业务规模、人员数量、机构网点的扩大而发生的单位运营成本下降、单位收益上升到现象,反映了金融企业经营规模与其运行成本、经营收益的相互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扩大了金融业的规模经济性。金融实体规模的扩大,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在更大规模上运转,也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不能应用的技术得到应用。
范围经济是指由厂商的范围而非规模带来的经济,即是当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存在范围经济。在金融业中,由于金融产品实际上存在同质性,所以由同一家金融机构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时更有效率。利用范围经济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实行业务多元化,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潜力和生产潜力,使不同金融产品关联方式优化,减缓和分散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范围经济的优势在于,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将零售和批发银行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保险业务、投资管理等业务集中于一个集团内部,因此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较高的关联度,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共享固定成本。
协同效应是经营者有效利用资源的一种方式,当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个独立组成部分的总和时,就表明存在协同效应。“协同就是企业通过识别自身能力与机遇的匹配关系来成功拓展新的事业,协同战略可以像纽带一样把公司多元化的业务联结起来,即企业通过寻求合理的销售、运营、投资与管理战略安排,可以有效配置生产要素、业务单元与环境条件,实现一种类似报酬递增的协同效应,从而使公司得以更充分地利用现有优势,并开拓新的发展空间”——伊戈尔 安索夫《公司战略》。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收购与兼并活动中会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即获得管理上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即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交叉业务的优势互补,以及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合并后业绩提升所产生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体现为通过成本节约、收入提高、服务改进、财务策划和税收优惠等五种形式。
风险分散效应,即“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使业务领域相对拓宽,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等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因而风险较小,并且有利于筹措资金,有利于经营风险的递减与分散。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也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p#分页标题#e#
第4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
4.1金融制度自身局限
我国现在仍然处于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不同的金融服务由分工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提供,同时,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还包括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然会坚持走分业经营的道路,因为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避免金融机构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中,可以有效抑制金融危机的发生。
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对金融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便需要走回避型创新的道路,即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的创新。其实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一种回避金融制度的金融组织结构创新。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就需要依照我国国情和制度,走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并不能简单的照搬国际经验。
4.2内部控制不完善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内部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关系网络,除了要面对一般金融风险之外,还会面对很多由于组织结构而产生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需要起到明显的防火墙功效,资本考核难度加大、结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风险和内部交易之间的有效隔离是其中比较大的问题。
资本考核方面,交叉持股、发债筹资作为资本金投入会影响整个资本金的计算,以及虚增资本金的可能,成为监管的一个漏洞。
内部管理风险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多是跨国界、跨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的界限比较模糊,盲区比较多,对于不同机构来说也难以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管行动。
内部交易方面,内部交易是很常见的风险传导因素,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通过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可以互相获利,但同时增加了威胁机构安全的可能性。所以内部交易必须要给予量上的限制和过程上的严格监管。
4.3外部监管及法律缺陷
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面临重复或者真空的状况。一个监管对象需要同时接受央行、证监会等的监管,协调难度大,协调效率低下,信息共享面临的问题也较大。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管,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更无法迎接外来金融集团的冲击和挑战。
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质上是作为分业与混业之间的桥梁,以期实现集团框架下的多元化、综合化经营。但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实质上没有真正可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并非属于严格分业下应存在的组织的规范和法律。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面临缺少相关法律约束,甚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4.4外资同业竞争
在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的同业竞争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上的发展相对较早,并且在相关法规完善和金融体制方面的协调上,比我国更有优势。另外,鉴于,外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衍生品较强的创新能力以及国际金融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知名度,在各个层面上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第5章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经验
由于金融条件、经济背景等不同,世界各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此章通过粗略分析总结两个较典型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为下一章,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供借鉴。
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金融主流模式是混业经营,并且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大多数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国家金融业的主要发展方向。我们主要分析美国和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代表企业。
5.1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是通过股权控制协调各类业务活动,并取得股权收益,不同子公司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子公司股权,协调内部资源共享,投资新领域等。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间建立有有效的内部防火墙制度,贯彻分业经营原则。
采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控股公司将不同的金融业务置于不同的子公司内,限制了商业银行和证券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人力资源和其他要素在集团内部的流动,因此降低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削弱了银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优势获得协同效应的能力。但其优势在于,减少了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拓展了证券部门的安全网,同时,控股公司在市场和分销网络上可能实现协同效应。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始于1914年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确定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1927年的《麦克弗登法案》(McFadden Act)确定了单一银行制的经营模式,并且限制注册银行跨州经营或设立分行,所以,银行开始另辟蹊径,以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BHC)的形式跨州进行金融服务。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美国政府不得不牺牲了金融业的竞争,于1933年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Class- Steagall Act)中确定了分业经营,在法律上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正式隔离。直到1961年,分业经营体制开始有所突破。政府开始允许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包括代理保险、销售相互基金、债券承销等业务。到1995年之前这30多年间,政府一直致力于修改和解释相关法规,以允许银行从事更大范围的金融服务。1995年的《金融服务竞争法》中写明了,金融机构可以以银行控股公司为基础建立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 Service Holding Company)可以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部,这推动了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全面竞争。1998年的《金融服务业法案》正式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互相分离的障碍,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个新的法律概念。1999年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定了混业经营的模式,建立起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高效与竞争并存的金融业。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花旗集团:
花旗集团(Citigroup)是由花旗银行、所罗门 史密斯 邦尼公司、旅行者保险公司、泛美人身保险公司、商业信贷金融公司构成的。
花旗集团并没有按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进行其业务整合,而是仍然按照银行业务整合其业务框架。经过业务与组织机构整合,花旗集团确定了三大业务板块:
全球散户业务。这一板块集中了花旗集团的零售金融业务,为美国及全球的零散客户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其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经营额的56%。该业务板块以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进行管理。散户业务大部分部门都可以通过相互提供产品、服务、资源以及销售渠道可以实现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
全球资产管理业务。花旗集团的资产管理组织为SSBC资产管理集团,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世界上排在前位,管理的资产近3000亿美元,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的6%。全球资产管理业务板块创造的投资产品是由花旗集团的有关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所提供。
全球公司业务。该业务板块是经营批发金融业务集团公司,其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的38%。该业务板块是由所罗门.史密斯.邦尼集团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花旗银行的公司以及批发银行业务部门以及旅行者集团有关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部门所构成。
在过去的10年里,花旗集团的股票价格、盈利能力和收入复合年增长均达到两位数字,而且盈利增长高于收入增长。尤其令同行所叹服的,在遭遇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和反恐战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后,1000家大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分别下挫14. 9%和297%的情况下,花旗集团仍达到3%和4.5%的增长,显示了花旗金融体系非凡的抗风险能力。
美国是在银行控股公司基础上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是吸取了“大萧条”前混业经营处于无序监管下的反思后,分业经营下的有效竞争体制。而随着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对金融资源的垄断追求、培育全球金融寡头的需要,分业经营体制走向终结,取而代之的是金融现代化体制,充分体现了集团混业控股、分业法人监管、分业专业监管的原则,组织结构体现了专业化分工合作,并从集团战略利益层面发挥各自的协同效应。
5.2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
所谓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本身从事着至少一种金融业务,同时又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其他类型的金融业务。也就是说,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控制,又经营具体金融业务。一般母公司经营银行业务,下设证券、保险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等。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并且主要采用的是银行母公司的形式,母公司只经营银行业务,而将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业务至于子公司中,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这种模式下,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模式能够通过业务交叉销售获得较高的收入流,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银行母公司和证券部门之间的防火墙也有助于减少利益冲突和拓展银行证券活动的安全网。但实际上,如果子公司出现问题,这种风险也必然会通过传递效应影响到母公司的声誉。#p#分页标题#e#
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专业化银行制度,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分工细致。英国的《银行法》没有明确定义银行业务,因此对银行业务范围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证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模式。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隔离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依靠证券交易的严格规范以及传统惯例的方式,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竖起了“防火墙”。
20世纪60年代,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为消除分业经营对本国金融业发展的制约,英国的金融机构探索,进行了积极的业务和产品创新。这使得金融各业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打破了原有的监管壁垒,并最终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取得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性发展。
1971年,英国实施“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竞争。商业银行同时经营短期信贷、消费信贷、单位信托、投资银行、保险经纪、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投资银行不仅办理长短期存款、承兑票据,还组织和认购新发行证券、进行贸易融资等,成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跨国投资银行集团。
1986年,英国进行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改革,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本土及英联邦国家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的融合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逐渐涌现出汇丰、渣打等一批超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
从创新特点来看,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发展是一种以金融机构为创新主体的制度创新,行动的第一集团是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与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相比,以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对证券、保险领域的渗透没有遇到十分巨大的阻力,因此制度变迁的成本较低。
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汇丰集团
汇丰集团的资产规模在全球金融集团的排名中位列第三,仅次于美国花旗集团与日本瑞穗集团。汇丰集团以金融为主业,同时还经营物业和船运业。汇丰控股起源于1864年的香港上海汇理银行,通过1959年之后的一系列收购与兼并活动迅速扩张。1991年汇丰银行通过重组成立了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成为汇丰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专注于亚太区业务。位于北美欧洲及中东的金融子公司改由汇丰控股直接持有。之后,汇丰控股有进行了一系列收购兼并活动,并与此同时在多个国家挂牌上市,这使得汇丰集团的资产规模得到了迅速的扩张,成为了更加庞大的跨国银行集团。
汇丰控股相对于美国花旗集团最大的不同是,汇丰控股采取了本土化子公司模式,其定位就是成为全球化的本土银行,正如同著名的广告语“全球金融,地方智慧”。优点在于短期内对当地业务冲击较小,也有利于在形势不妙的情况下整体剥离和出售被并购的子公司,与此相对的缺点是组织监控的成本上升,品牌管理的难度增加。
第6章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和对策
6.1经验
我国已经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均已有成功尝试。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尝试从2002 年12 月开始, 经国务院批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正式挂牌的“金融控股公司”。随后, 2007 年8 月光大集团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 光大集团重组旗下的产业, 成立中国光大集团金融控股集团, 下辖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 意在探索现代金融控股模式,为中国金融改革探路搭桥。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金融控股集团的成立, 标志着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逐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态势已经确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将成为综合化经营的主流模式。
而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是源于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 年8 月与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集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等5 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 即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建设银行以控股42.5%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 年2 月在香港收购了英国西敏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并与香港东亚银行联合组成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又于2000 年7 月完成收购友联银行。2001 年国务院特批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境内筹建深圳分公司, 标志着中国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逐渐完整。2007 年6 月, 交通银行获得了国务院和银监会的批准, 投资12.2 亿元控股湖北国投, 交行在重组后的湖北国投持股比例为85%, 成为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的首个案例。目前中等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已经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雏形。
6.2典型代表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5口,是为了应对入世后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竞争格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中信集团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整合组建的。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它不仅是中信集团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展的有益尝试。
作为中信控股改制基础的中信集团公司中,金融业是主要业务,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81%。集团所属的金融类公司有:
(1)中信实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3月,是除工、农、中、建、交之外,国内的第二家商业银行。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2003年1月6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策一家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公司。
(3)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2002年由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更名、改制而来,并承接中信公司信托类资产、负债及业务。
(4)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由中信公司与英国保诚集团共同投资组建。
(5)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9日。
(6)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中信公司华东(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在上海成立。
(7)天安保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0年增资扩股时引入中信公司作为股东。
(8)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5日,由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成功重组而来,并继续为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担当中信公司在中国海外金融旗舰的角色,统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三项业务。
(9)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22年2月2日的嘉华银行,1949年1月更名为亮华银行有限公司),1986年4月为中信公司收购,1998年7月30日更名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2002年1月,中信嘉华银行斥资、42亿港元收购香港华人银行。
(10)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经营证券买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11)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为中信国际金融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从事管理不良资产、直接投资及财务顾问等服务。
(12)中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安联保险集团合
资,组建了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开业。
可见,中信控股的经营范围包括了金融行业的保险、投资、金融产品的设计、策划、咨询;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计、管理、维护、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投资、资产管理的资讯;资产受托管理;融资担保等。中信控股采用了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在战略规划、风险控制、财务审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管理和控制各个金融子公司,并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
6.3优势
与传统的由客户按需去不同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相比,中信控股的优势在于以下三点:
(1)所属子公司的金融门类齐全,整合成本低、效率高拥有“中信(CITIC)”品牌;所属子公司在各自行业内都已形成业务特色;所属子公司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和范围效应。为此,中信控股致力于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在组建运营专业化金融服务公司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融合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于一体的统一服务平台。
(2)对于个人金融服务来说,中信控股公司提供了金融综合服务卡,涵盖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业务。与单一金融结构和合作型金融机构相比,后台支持方面,更加简单高效,由于信息平台和客户编码是统一的,所以客户不需要提供多重身份认证,操作安全简单;交叉业务方面,交叉业务丰富并且便捷高效;客户服务方面,交易信息更全面及时、服务面更广泛。#p#分页标题#e#
(3)对于公司客户而言,中信控股公司的综合融资服务由所属的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几乎涉及到目前所有的融资工具。并且实现了多种融资服务一站完成、内地海外融资服务一站完成等一般单一金融机构和合作型金融机构无法完成的服务。
6.4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防控方面和业务发展方面。
业务发展方面,主要要求各机构以建立“金融超市”为目标,鼓励金融创新,吸收国内外各种金融人才以及经验,创造更多适合我国的金融产品。
风险防控方面:首先,要明确相关的监管规定,消除监管漏洞,减少重复监管。例如,确定市场准入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其细化到数据,如最低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等,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种类、条件等进行严格规定,并设定针对量和对象的监管和限制条例。在集团子公司共享信息和资源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避免“德隆”危机的再次出现。
第三,建立防火墙制度,有效控制风险互相蔓延。通过建立各个层面的防火墙,例如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信息防火墙等,起到防止风险传递,稳定整个集团金融利益和名誉的作用。
第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机构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
第7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未来展望
7.1 发挥政府推动的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推广金融控股公司的时机已经到来,主要表现政策导向一致看好:2006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指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根据“稳步推进”的原则, 2007 年6 月19 日公布的《上海金融稳定报告(2007)》中指出:目前,上海已发展形成一批绝对或相对控股两种类型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及金融控股公司雏形。既有由大型实业企业向两种以上金融行业投资和控股形成的产融结合型集团;又有地方政府成立或主导的管理地方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还有由金融机构跨行业向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等等。
2003年12月27日, “ 三大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获十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三大银行法” 之所以备受瞩目, 一是因为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二是在于此次立法的前瞻性,在《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中为混业经营留下了法律空间:原《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中规定“ 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后, 在原文基础上加上一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将来凡是国务院批准可以混业经营的, 可以不受本法限制。
2005年4月24日,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修改的“ 证券法修订草案” ,共229条, 其中新增加29条, 修订95条, 删除14条。原条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后增加了一句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 既对既成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以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原条文“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人股市”,修改为“依法拓宽资金人市渠道, 禁止违规资金进人股市”,这样, 银行资金进人股市的大门开启。原条文“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交易活动”,改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交易活动,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就为投行从事商行的业务开了许可之门。等等
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国的金融业发展与发达国家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并且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规模边界、组织边界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在推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时机,政府与市场的协调配合是最重要的因素。《金融改革和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讲到“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这对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政策的积极导向起了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我国金融业更快速的发展。
7.2 维持分业,逐步放松,推进多元化发展
一般来说,经济变革特别剧烈容易引起市场震荡,甚至局势震荡。我国应该维持分业经营格局,渐进推行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到多元化经营,直到混业经营的过程。可以依照我国已经有的经验,仿照中信、光大等集团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方式,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时,考虑在境外率先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等方式,加快经验的积累。
另外,应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以良性的政策导向引导和鼓励金融创新和发展。例如,可以适当放松对交叉业务的限制,比如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方面,可以帮助降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7.3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模式
筹建金融控股公司方面,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先天优势。受政策限制,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已经采用绕道香港来实现综合经营布局,已经具有了多元化经营的经验,加之身处金融业本身已经拥有相当规模的网点和客户源的优势,以金融机构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另外,国内已经成立了中信、广大等多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经验,并且也经受住了创新发展的考验。
此外,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依靠发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指导原则相一致的优势,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部分,带动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
7.4 展望
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上,离不开宏观经济与金融业发展背景的影响,更离不开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和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这便需要未来的银行在推进混业经营步伐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与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改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从而提高金融资本的效率。同时,也对金融监管当局在未来的监管手段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合经营背后的特殊风险不容忽视,它决定金融机构的生死,挑战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我国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同时,决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金融模式,而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模式发展道路。
第8章 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和典型分析,初步总结了中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差异和影响背景,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和建议。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如正文所述,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后无疑会成为我国推进金融业创新和改革的必然选择之一。
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和发展仍然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国情和金融背景的不同,我国必须通过摸索、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式,并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以规范和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未来国际金融业激烈竞争环境下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一一法律、制度与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爱德华•S•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3]保琳•斯基帕拉.金融市场的全球蛋糕怎么切[N].英国:金融时报,2007.7.17. [4]布拉德福德德龙.花旗的启示[J],财经,2007.11.12,vol.198.
[5]Bernard shull(1999).美国银行业与商业的分离—对关键问题的审视[J].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公司:奥尔多投资评论第二辑,2006.10.6.
[6]彼得.德鲁克.公司治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7]常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一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4. [8]崔晓峰.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6.
[9]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1995.
[10]龚六堂.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前沿[J].经济研究
[11]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12]韩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研究[D].2004.
[13]黄卫华.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D],西南财经大学,2005.
[14]赫米斯,伦辛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M].经济科学出版,2001. #p#分页标题#e#
[15]金祖钧,徐升起.对规模经济观念的新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6.
[16]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J].金融研究,2001.4.
[17]刘翠兰.美国混业经营六年实践[J].银行家,2006.4.
[18]鲁明易.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律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视角[J].国际金融研究,2005.3.
[19]郎咸平.严管类金融控股公司[J].证券市场周刊,2004(21).
[20]联合论坛.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K].1999.
[21]刘湘宁.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混业经营主要模式[N].中国证券报. 2005.7.5.
[22]王学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理论基础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8.
[23]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8.
[24]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5]谢平,蔡浩仪等.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6]张志柏.论金融控股公司[N].证券市场导报,2001.3. 4-14.
[27]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1,vol 1.
[28]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9,vol 1.
[29]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30]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8,vol 1.
[31]熊波、土志强、陈柳、田晓东等,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2,vol 1.
[32]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控股公司法[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1.
[33]张春子著,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vol 1.
[34]陈建华著,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