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途径
信用保证保险又称忠诚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指被保险人(义务人)的不诚实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负责赔偿。信用保证保险程度高低是一国信用制度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保险和消费信贷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第一,信息不对称也不完整,出口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在我国,信用保险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重视不够,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
第二,体系缺乏。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第三,法律不健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起,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是规范和促进信用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四,专业人才缺乏。信用保证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物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保证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二、消费信贷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消费发展十分迅速,为商业银行增长较快的贷款之一。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信贷、汽车和助学消费等方面,其中住房消费贷款占主要地位。相对而言,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市场,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备件苛刻、交易成本高、贷款期限短,不能有效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同时,与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相比,我国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相配套的房地产保险品种较少。房屋产权保险、抵押保险、违约保险等险种还是空白。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不少贷款银行只顾眼前利益,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并因此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使有保险的消费信贷成为风险高发项目,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代偿责任。
三、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途径
促进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组建,而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本身又会促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组建。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更好地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 /jrbylw/2012/0329/3443.html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行为交易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个人、社会、企业等方面的信用管理建立。这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及示范,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也应像个人的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账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彻底断绝如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监管成本。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信贷担保制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其中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高风险和很强的外部性,纯商业保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风险,而其本身对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以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费率,促进出口。我国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尚没有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较小,费率过高,导致投保额高,投保比例过低。
3、积极开发保险品种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相应的保险期品种过于单一,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现在财产保险日益向综合性发展,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不能严格称为信用保险,它是由多种保险组成的综合性保险。险种单一就不能发挥综合性保险的经济功能。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首先,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物、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个人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其次,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再次,要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
5、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立法。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相应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商法》、《民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单且缺乏细则。所以,我们要加快立法,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问题,对发展信用保证保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那些有利于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途径,以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来完善与弥补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从而使其更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