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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发表: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与外资银行存在的差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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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2092117213103
  • 日期: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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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与外资银行存在的差距对比

[摘 要]随着入世后外资银行的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国有商业银行的地位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强大的人才竞争压力。面对规模、信用管理、技术及服务等各方面的劣势,金融创新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现实选择。通过中外商业银行的比较,找出国有商业银行创新方面的差距,并提出制度、产权、内部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金融创新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一、中外金融创新的比较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等方面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1]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工具创新等几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涉及宏观、微观等各个领域,从时间上看,也与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同步,但是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同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仍有较大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动机差异对市场份额和资源的争夺与占有以及利润的诱惑是市场经济下金融创新的真正动机。基于此动机,外资金融机构每推出一项金融创新,都会经过系统的策划和研究,充分考虑其成本与收益、需要的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程度、推广的经济规模等。而中资金融机构的动因有所偏差,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因其特殊背景,更多执行的是政府的宏观动因,因其偏重于社会稳定,忽视金融创新的市场特性,所以出现了无市场流动性、依靠强制推销的政府债券类等金融工具创新;另一方面,由于不同银行间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某些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在不完全的市场条件下,中资金融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不仅收不到预期收益,反而破坏了开展有效创新需要的良好金融秩序。
(二)创新主体差异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是在市场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创新主体是在市场经济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金融机构。由于自负盈亏,出于竞争和盈利的考虑,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创新来扩大竞争优势,增加盈利;由于自主经营,外资金融机构能够根据需要及时决策、投入进行金融创新。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金融机构缺乏金融创新的外在压力和内部动力,在金融创新方面不够主动积极,造成了目前我国金融创新主体缺位的现实。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现在的金融创新实际多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外部推动。
(三)创新环境差异金融创新至少需要两方面的金融环境:一是金融管制的放松;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会促使金融机构产生创新的动因,只有放松金融管制才能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广阔的空间。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在70年代后进人高速发展时期,与发达国家开始普遍放松金融管制高度相关。而从这方面来衡量我国金融创新环境,还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1.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数、从业人员、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不利于金融创新。2.金融管制仍相当严重。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如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金融市场准入、资本市场等方面都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大大制约金融创新“量”的扩张(金融品种的增加)。3.金融产品具有同质性,金融业务创新很多时候必须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贯通进行,因此,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外资金融机构普遍向全能型和综合化方向发展。相反,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这种条块分割体制限制了金融机构间业务领域和业务规模的交叉和扩张,形成了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制约。4.金融监管不足。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影响了金融创新“质”的提高,金融创新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甚至会出现副作用。
(四)创新效果差异同外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创新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创新活动缺乏系统性,使创新成果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如金融电子化,各家银行都投入大量人财物进行开发,由于各自为政,分兵作战,使各家银行的金融电子化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在单机分散应用阶段,甚至同一家银行系统内也无法全国联网,系统的整体效能无法发挥,许多先进的功能不能启用;二是金融创新活动缺乏科学性,使金融创新产品的优势无法发挥。如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一引进创新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往往舍弃了其大面额和转让性强的基本特征。
(五)技术创新的差异目前,发达国家由科技进步而引起的技术性金融创新日益代表着国际金融创新的主流和方向。而在我国,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多为逃避管制型创新,技术性金融创新是薄弱环节。技术性金融创新的滞后,主要原因不在于投入不足,而在于科技战略的偏差,即各家金融机构在科技开发上的分散化,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此外,金融法规不完善也是我国金融创新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要使金融创新兴利除弊,离不开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而目前我国在众多金融业务领域如证券交易、投资基金、资产重组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对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运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等缺乏应有的界定,使得金融创新缺乏有序的约束和引导。  

二、提高中资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缩小与外资金融机构差距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特别是中央银行公布了金融开放时间表后,中资金融机构面临的是一种全新的经营环境,考验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不仅包括原有的依法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资本运作能力,还强调创新能力。事实上,中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只有改变传统发展战略,在坚持改革的原则下,以创新求发展,才能应对国际竞争挑战并抓住机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高中资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顺应世界潮流,改革现行制度,适度开放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逐步实行混业经营首先要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放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严格限制,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制度环境。为控制风险,改革初期可由人民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品种、权限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其次是放开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限制。目前,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收购重组等活动,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比较成功的运作,效益十分明显。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人员来自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以国有商业银行有实力从事投资银行等业务。放开商业银行的这一限制,使得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形式投资于企业,不仅可以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而且可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结构、经营状况的竞争能力。为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部分地区选择处于朝阳产业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试点。
(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加快国有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重塑金融创新主体其一,为适应竞争的需要,应尽快在国家控股前提下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造,以明晰产权。目前我国深发展、上海浦东、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的股东不仅有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而且有个人投资者,从这些股份制银行的良好运行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可以注入多元社会资本,允许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参股,或通过全面业务合作、业内合并、收购等方式适度降低国有成份,增加非国有成份,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尽快达到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政府干预,从而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和增强其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法国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应进一步扩充小股东的股份,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促进股份制银行的业务经营,切实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其二,可以实行集团银行制。对国有商业银行部分经营良好的一级分行或是业务进行分拆,进行总行下的股份化改造,并推出上市,从而达到国有商业银行集团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与股份制相配套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善,最终达到现代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运作标准。其三,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光大、中信集团已是名副其实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机构,而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可行的,目前只存在法律障碍。具体思路是:可以把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并入四大国有银行控股金融(集团)公司,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这样,整个集团就可以混业经营,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业务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其四,从现实条件看,激进式的产权改革往往会显性化,国有资产赤字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因而,渐进式的推进从国有独资公司制到实行纵向产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再到实行横向产权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产权改革方式是一条更现实可行的选择。[2]#p#分页标题#e#
(三)按照“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的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体系第一,依照《管理学》机构设置原则和现代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原则精简机构,优化管理部门和管理层次,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要把以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逐步转变为以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参照人民银行以经济区设立分行的办法设立一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效益状况适当撤销省级分行或变为直属分行,把地市分行由管理行变为直接经营行,同时建立一些由总行直接领导的业务处理中心,如清算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网上银行中心,对财务、人事、内部审计及风险管理等综合性强并有一定全局性的职能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其职能由总行直接行使,这样就可以将决策、操作、风险控制、监督评价等分离开来,建立一个扁平化、网络化、高效率、有效控制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而健全和强化各管理层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减少管理成本。第二,建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强化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和现代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本观念,淡化银行员工的行政级别色彩或“官本位”思想,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实行员工收入与岗位职责、业绩相挂钩,责权利相统一,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任人唯贤,以达到吸引、善用和留住人才的目的,并在人员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收入、福利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吸引外部人力资本的力度。建立健全员工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岗位性质、责任轻重、业务量大小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以此作为员工考核、任用、培训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四)根据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进程,建立健全中央银行监管制度一是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健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大立法和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颁布有关监管法律制度,并且这种法律法规的建设应适当超前,以便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转变金融监管观念,既要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又要实现“只要超出业务经营范围就不予审批或予以查处”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就可以审慎办理”的转变,从而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分开来,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高竞争能力,而且可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通过广泛的社会公众监管系统,使社会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强化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金融业监管,以完善和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体制,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五)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创新金融业务创新可以分为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中间业务创新、虚拟化金融服务创新、个性化金融服务创新和其他金融服务创新等几大类,进行哪一方面创新或采取怎样的创新组合,需要根据金融机构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而定。[3]从入世后的竞争环境和发展趋势来看,中资金融机构在做好各方面创新探索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原因有三:一是同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在于熟悉国内市场客户的需求,并具有同私人客户交易的经验;二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之后,加速市场渗透和融合的先导业务是零售业务,必将进行积极的市场创新;三是向个人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变化和26%的高储蓄率使中国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机会很大,为中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条件。当前进行个人金融业务创新应抓住三方面重点:大力发展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试办个人小额融资业务;积极拓展个人理财业务。

[参考文献]
[1] 何五星.金融创新与发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Liu Rong. Contemporary financial innovation [ M]. Beijing: China Development Press, 1998 /kjsjlw/2012/0129/3039.html 
[3] 李君.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探讨[J].金融论坛,2002,(1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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