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反倾销应诉中的企业会计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立案数也随之增加。金融毕业论文 针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中的企业会计问题,提出从微观、中观、宏观三大层面构建反倾销会计控制系统,应对反倾销的调查。
关键词:反倾销 会计对策 控制系统
一、引言
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已进入贸易磨擦多发期,出口产品不断增多的同时,也加快和遭受了倾销的指控。据资料统计,自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起,到目前已有500多起。众所周知,反倾销并不是一般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发生在规定法律程序下的财务制度的纷争。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被认为有倾销举动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由两部分构成,即企业的总体情况和会计数据及成本信息,其中会计数据是关键。没有财务会计信息,反倾销调查将会无从着手,也缺乏事实依据。倘若两者数据不同,尤其是我方数据不实,将判定企业倾销行为成立,并征收最高幅度的反倾销税。因此,讨论分析反倾销的企业财务问题,特别是如何利用会计信息来对付反倾销,这对我国企业的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基本集中在经济学和法学两大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本文试从会计的视角审视反倾销,探讨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如何运用会计手段在反倾销应诉中取胜,这将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有实际的意义。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企业会计问题
近年来,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大多数企业听天由命、消极无为,即使有些企业积极应诉,但在应诉抗辩中获胜者极少。一些经济学者对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应诉不力分析了许多原因也提出了相应对策,这些研究有深度有见解,对胜诉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怎样用财务会计资料反倾销应诉不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反倾销案是由于企业拿不出较为规范的资料而败诉,从中也可看出企业会计问题是反倾销应诉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反倾销的确认与会计的关系
1.倾销的确认:价格倾销如何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倾销的认定有两种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实践中,进口国反倾销机构都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即是指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的行为。出口价格系指出口商将出口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正常价格一般为出口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由于一出口产品倾销与否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是由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而得出的。其中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格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格对倾销及其幅度的确定影响较大。因此,正常价格就成为各缔约方矛盾和争议的集中地。确认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1)出口国价格即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贸易做法下的可比价格;(2)第三国价格即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做法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是如果没有第一种国内价格,是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营业费和所得利润。从中我们也可看出,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结构价格与会计数据有更密切的联系。生产成本通常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存在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计算数为依据;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以及利润应以出口国或生产商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销售为依据。#p#分页标题#e#
2.反倾销会计的三个原则反倾销会计除应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之外,还应该着重强调以下三个原则:(1)真实性原则。反倾销会计尤其应把握这一点,以免将本不应该列入成本的费用列入,虚增成本。或者将应该纳入成本的费用遗漏,虚增利润;(2)合法、合规性原则。反倾销会计除了应该遵循会计法等国内会计法规、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处理外,还应该考虑到反倾销法、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处理。(3)通用性原则。反倾销会计的设置应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另设一套,应该在现有会计账目的基础上,为应对特定经济活动的需要即反倾销诉讼的需要,将工作尽量做细。结合国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出口国家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会计法规的基础上尽量对会计科目进行细化处理。需要单列的科目一定要单列,以便在应对特定国家的反倾销诉讼时,能够迅速正确地提供会计资料。
3.反倾销调查与企业会计数据如何进行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共识,但在比较过程中,销售情况和条件、不同程度的贸易水平、产品数量和物理性能要加以考虑。损害的确定分为三个方面,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工业的新建。这三方面的内容离不开财务会计的数据,如进口产品的价格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相比是否有着明显的削价现象;或者这些进口产品是否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价格;或者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本应上升的价格。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过去2—3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且核查公司各种数据文件与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是否对应。
(二)反倾销过程与会计的关系财务会计数据是反倾销应诉中的基本数据。1998年4月30日欧盟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排除出去,采用了新的方式:一是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二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更具体的确认差别———分别税率的讨论。同时针对中国企业设立了五项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标准中的三项与财务数据有关如:(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供求关系,不得有国家干预;(2)企业要有一套适用于所有场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3)生产成本和财务会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不得歪曲,在反倾销过程中对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由两部分构成。即企业的总体情况和财务会计数据及成本信息,其中财务会计部分是关键,包括了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遵循何种会计标准、企业的全部账目、规定期限的年度财务报告、产品直接成本、工厂运作附产品其他成本。显而易见,没有企业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反倾销就缺乏根本性的依据。#p#分页标题#e#
三、应对反倾销的我国企业会计对策
如何应对反倾销是当前会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众所周知,近几年尽管我国在会计准则国际化、构建反倾销会计控制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仍有不少的差距。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不仅要转变观念由原来的“财政型”会计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竞争型”的市场模式,还需要从规范技巧上进行更新,使各项具体准则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的实际情况,构建反倾销会计控制系统。
(一)按国际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企业的生产成本是反倾销案中最主要的因素,生产成本的确定将会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实际上目前生产成本的确认也有不一致,如《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欧盟384/96号规则,第二条第四款生产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这个分类是根据成本性态对成本的划分,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的业务量范围内成本总额不变,而单位的固定成本随着业务量的增长而减少。而变动成本是随业务量的增长呈正比例增长的成本,但在一定的业务量范围内,单位变动成本不变。比如,人工费用、材料在通常情况下与产品的产出数量成正比,但在会计实务中,并非所有成本都可以归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如办公水电费就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要用数学模型进行分解。同时每一个国家内生产成本计算直接受会计准则的影响。显而易见,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的同一产品的成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对出口企业会计准则都有要求,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反倾销中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被调查的企业会计记载须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只有这样,被调查企业的生产成本才有被接受的理由。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我国的财务会计核算与国际准则相比不够规范,如成本计算方法不一样,产品成本核算提供资料不予承认,使得我国一些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构成不能反映价值。在填写问答单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从而使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要使企业在反倾销过程中取胜,就应尽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按国际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性、完整性。使得企业在遭遇反倾销时提供充分的会计证据,确保赢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二)构建反倾销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系统,反倾销会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在目标上,尽可能与会计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倾销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为反倾销诉讼活动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支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因此,反倾销会计的目的不仅要解决他国对国内出口企业诉讼时国内企业会计资料的准备,还要解决他国企业对国内市场倾销商品时的会计举证问题。在信息内容上,反倾销会计已经不是单一的会计信息,还包括国际市场的商情资料。应对国际反倾销,必须知已知彼。因此要想在反倾销应诉中获胜,我们除了规范的财务管理、详细记录原始的成本资料以外,还必须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力,共同实施反倾销应诉的财务战略。#p#分页标题#e#
1.微观方面
企业除规范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以外,还要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如成本组成内容、每项内容的价格情况、产品功能、营销情况、市场份额、消费者的意见反馈等,并进行比较分析,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资料,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具体操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价格比较报表,同时列出这两个价格的组成内容。平时生产商必须建立起一套系统、周密的会计资料档案,加工处理相关会计信息,同时会计人员应熟悉国外的反倾销条例,如进口国的成本组成内容与我国出口商生产成本内容有什么区别。这样,一旦国外发起倾销调查,我方就可以提供应诉或抗辩所必需的资料,满足对方取证的要求,从而使对方取消已经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即使不能中止反倾销调查,如果我们提供的会计资料有理有据,也可以迫使对方降低征收反倾销税,为企业的商品出口留下一定的回旋余地。
(2)建立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比较表。因为调查倾销价格并不是某一时间的价格,而是一年内生产出口国的国内平均与进口国的平均价的比较。言下之意,即使国内与国外在某一时间价格一致,由于销量上的差异,也会导致价格不一致,下面我们以加权平均法为例: 进口国某种虾仁的售价是8美元/公斤,前6个月销量1000公斤,后6个月由于价格下跌,售价跌到4美元/公斤,销量1800公斤。出口国前6个月销量为800公斤,后6个月销售900公斤。这样得出的价格:进口国价格为5.43美元,出口国价格为5.88美元。从中我们看出了,即使价格一样,由于数量上的差异也会导致倾销的现象。故我们建立产品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比较表,尤其是在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由于销售量造成的倾销指控。
2.中观方面
行业协会或出口企业通过重点产业、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监测。与中间商或者进口商建立密切的联系,收集进口国国内市场尤其是进口国国内生产企业的情报,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建立行业监测及预警报告,定期分析本行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定价;研究同类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情况;收集同类产品在国内的生产情况和市场潜力;帮助企业分析预测产品的前景;关注同类国际市场价格;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只有这样出口企业才能及时掌握我国出口到目标市场的同类产品数量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减少被反倾销的机会。
3.宏观方面
由于客观的原因,出口企业不大可能全面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情况,因此,国家应采取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除了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外,还要公开各替代国的价格成本组成内容,深入研究并借鉴美国、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反规避立法。制定有关反规避的法律条文或规定为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依据。(因为,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定期、定时收集公布各国反倾销的案例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分门别类:地方篇、区域篇、行业篇。适时组织行业有关人员进行案例讨论,对为什么能取胜、为什么失败的原因进行点评。在此同时,全国范围内建立反倾销委员会,掌握态势,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反倾销及时作出反应。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1]余新平,杨彩萍.反倾销与会计管理[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3,(1).
[2]陶艳娟.浅论反倾销会计的理论结构[J].商业会计,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