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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视角下补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短板的对策建议--基于钱穆制度陷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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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80209233119170
  • 日期:2019-06-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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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金融学论文,本文基于对钱穆制度陷阱的研究,借助于系统归纳法、比较法等多种方式,首先,对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原理进行研究与剖析,并结合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对国内保险监督与管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同时,借助于系统比较等多种方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及法律体系的既有经验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相关做法,并通过去伪存精,提出符合我国保险发展水平及潜力的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监管目标等四条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为促进国内保险监管制度更好发展提供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以促进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解决监管制度的缺陷,跨越钱穆制度陷阱,有效化解风险的正确制度路径。

1 绪论

1.1 论文研究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 1998 年正式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核心职责为对全国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我国商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开始逐渐建立。保监会成立的 20 年间,我国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保险在经济、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体系向多层次、多支柱转变。2016 年我国保费收入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国。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保监会的科学监管密不可分,也与不断健全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环境下,百姓对商业保险的需求是越来越高的,保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同时带来了不少问题和风险。一方面由于保险业基础差、底子薄,近年来在快速发展环境下,导致积累的问题与矛盾日益凸显,风险隐患较大;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加深,分业监管的制度难以防范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之间的传递,风险防范难度加大。市场经济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制度的保驾护航,上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改进保险监管制度,构建有效的、合理的、科学的保险监管体系。
目前,在我国金融体系制度研究方面,我国学者的研究方向主要倾向于银行业或是证券业方面的制度,但是在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并没有过多的研究,此情况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不匹配,与保险业在金融整体活动中扮演的日益活跃的角色不相符。期望通过全文的研究与剖析,能够明晰国内保险监督与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以及问题,以实现国内保险监督制度朝着制度化、国际化以及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以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营造保险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监管效能有效发挥。基于此目的,本文从钱穆制度陷阱出发,通过钱穆制度陷阱的研究能够帮助监管制度制定者加强制度顶层设计,避免出现因钱穆制度陷阱引起的交叉监管或者监管盲区,进一步补齐保险监管制度短板。在钱穆制度陷阱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我国保险业监督与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与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来对发达国家在保险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成果进行学习与借鉴,以实现为促进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良好发展提出一定的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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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论文研究思路及方法
1.2.1 论文研究思路
本文着眼于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基于对钱穆制度陷阱的研究,重点对国内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根据其阶段性发展特点分为五个历史时期,并根据演变情况,深入分析了现阶段保险监管制度的三支柱监管模式。在了解我国保险监管历史及现状的情况下,本文基于钱穆制度陷阱的索,提出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短板不足。为了找寻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正确路径,本文结合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总结相关经验,并根据目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实际,通过对银行业监管的经验与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启示,最后,得出进一步补齐我国保险业监管短板的几点建议。
1.2.2 论文研究方法
本文总体分以下两条主线:其一,借助于系统归纳法、比较法等多种方式,首先对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原理进行研究与剖析,并结合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来对国内保险监督与管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其二,借助于系统比较等多种方法,对发达国家在保险监管制度、法律法规方面的经验,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相关做法进行借鉴,为促进国内保险监管制度更好发展提供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以促进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解决监管制度的缺陷,跨越钱穆制度陷阱,有效化解风险的正确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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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监管制度的历程及演进

2.1 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历程
通过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剖析,将其划分为五个时期:分为跌宕期(1949 年-1979 年)、探索期(1980 年-1994 年)、初步规范期(1998 年-2002年)、快速发展期(2003 年-2015 年)、转型调整期(2016 年-2017 年)。
2.1.1 跌宕期(1949 年-1979 年)发展特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49 年 10 月 20 日在北京成立,这也是我国新中国统一后首家保险机构。经过 3 年的发展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 1952 年 6 月从人民银行规划到财政部。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56 年 8 月,太平、新丰合并,保险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保险业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到 1980 年保险业务才得以恢复。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 30 年,是保险业跌宕起伏发展的 30 年,此时的保险业国家垄断特点突出,保险监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经济委员会①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拟定,具体监管制度主要针对强制性保险以及对于统一费率产品的约束和规范。国家垄断特点下的保险业,国有属性突出,具体保险监管举措以行政手段为主,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功能的发挥,推动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2.1.2 探索期(1980 年-1997 年)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后的 1979 年 4 月,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重开,恢复财产保险业务。1982 年人寿保险业务得以恢复。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分公司。1988 年 3 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1 年 4 月,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其前身是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在此期间,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开始不断增加,形成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多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为补充的保险市场体系。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代理人制度,成为中国境内唯一的外资保险公司。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不断有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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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的主要模式
改革开放初期,在保险监管领域中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在 1995 年颁布的《保险法》中,第一次将偿付能力概念提出,
1998 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 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在保险公司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保监会在 2006 年将公司治理监管引入到其中,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市场行为、公司治理、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并于 2009 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 2012 年正式启动偿二代的建设。综合的来对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剖析后,已经初步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核心的“三支柱”框架。
2.2.1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有助于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目前,保险监管对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采取的举措包含五个“进一步”: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进一步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进一步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监管。#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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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于钱穆制度陷阱分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短板......................................... 16
3.1 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不够明确..................................16
3.2 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容不够科学.................................16
3.3 保险监管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17
4 国外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18
4.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商业保险监管制度..................................18
4.1.1 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18
4.1.2 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19
5 补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短板防止钱穆陷阱的对策思路.......................... 26
5.1 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保险监管目标.............................26
5.2 跨越钱穆制度陷阱,进一步完善银保监会法律法规体系................................26

4 国外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4.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商业保险监管制度
4.1.1 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英国是最早保险业起源的国家,是 17 世纪全球海上保险中心。保险监管历史悠久,2002 年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将原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分别监管的权利统一由金融服务局监管,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在立法方面,英国最早的一部保险业法律是 1909 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沿用至今,其内容涉及保险业法人公司、非法人企业及劳埃德签名成员所从事的保险经营。基础法之外,英国的保险监管法律还包括一系列综合性法律,包括《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会计与报表条例》等系列法律条例,在专业监管方面也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 1985 年建立的《保险公司解散规定》和 1986 年建立的《无力清偿法》;1997 年建立的《保险经济人登记法》进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1996 年建立的《保险公司账目与报表管理条例》对保险公司账目进行规范;1997 年建立的《保险单持有人保护法》保护保单持有人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①,形成了内容完备的一整套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在监管方式上,英国采取的相对宽松的保险监管方式,重点关注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事后监管,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没有过多的约束。英国政府在 2000 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提出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需要由金融服务局来履行,在金融服务局成立后,所采取的监管模式为以风险防护与控制为核心的宽松式监管,监管目标为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与金融服务局相互补充的保险监管是自律性极强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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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短板防止钱穆陷阱的对策思路

5.1 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保险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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