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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及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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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51520230318907
  • 日期:2019-04-2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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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金融毕业论文,论文以相关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为基础,通过对现有成果的总结,为监管改革工作提出一定意见。其中,以对当前金融监管框架的改变、以综合监管模式取代分业监管作为关键点。增强央行职能,赋予央行绝对主导地位,“二会”并入央行。新成立消费者保护局,这样构成新的监管框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央行和消费者保护局。中国在施行此次改革时,为使得改革目标得以顺利实现,需要逐步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到适合中国国情,才可在确保经济稳定,实现金融业得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金融监管分三个历史阶段:一阶段为 1992 年之前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阶段;第二阶段为 1992 年~2009 年,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第三阶段为 2009 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对金融监管采用高度集中的模式,因此,中国的金融机构仅仅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对内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中国农业银行曾经三次成立三次撤销,中国建设银行是财政部的内设机构。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现,从其所开展的监管工作重点可以看出更多的集中在信贷资金管理方面,从宏观的维度展开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工作,但是所提供的监管力度远远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
2003 年 4 月中国银监会正式组建,标志着中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确立。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专业化、规范性不断提高,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不断改进,金融监管的针对性、专业性明显增强。同时,逐步研究探索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2017 年 3 月 5 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 2017 年正式开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重大风险点的处理以及金融秩序规范化建设,同时,还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构建牢固的防火墙。2018 年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变革,由全国人大会议共同商议决定制定新的监管方案。新方案中提出撤销保监会和银监会,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银行和和保险监管工作。并针对该委员会的具体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主要包括根据相关法律对银行和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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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经济和金融双重发展以及刺激的作用下,催生了金融监管理论,并且金融监管理论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以适应金融发展的实践。正是金融体系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外部性、风险性,金融才必须需要监管。也是由于金融对一个国家经济有着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要对金融实施监管,以阻止国民经济被金融系统的外部效应所影响。在 20 世纪及其更早的时期,未出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就使得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的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金融监管理论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重点研究方向集中在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方便的参与力度。虽然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在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正是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基础为现代金融监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可以视为西方经济学的基本。
1.2.1.1   20 世纪 30 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产生
在金融监管理论早期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基础的理论构架,同时也没有匹配相应的制度。政府参与金融监管工作中更多的是依靠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例如在 18 世纪颁布的《泡沫法》就为英国政府参与证券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但这并不等同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当时主流经济学人都尊崇亚当·斯密的理论,认为“看不见的手”会发挥作用调整市场秩序,不需要中央银行专门管理货币。但是也有少数人提出不同看法,其中又以亨利·桑顿所提出的理论最具代表性,他在《大不列颠票据信用的性质和作用的探讨》,高利率能够防止资本外逃,吸收货币,降低货币流通速度。相反低利率则会增加货币供给并刺激经济。中央银行实际上可以利用利率来调控货币和经济。虽然提出的时间较早,但是在实践运用方面却发展缓慢,直到上个世纪中期,该理论才逐渐在实践中进行运用,通过建立央行的方式具体负责货币的管理工作。可以说,中央银行是最早形式上的金融监管机构,同时也标志的金融监管理论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运用。1797 年,弗朗西斯·巴林(Francis Baring)第一次提出“最后贷款人”概念, 此后,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职能之一的最后贷 款人职能,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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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金融监管模式概述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历程及现状

2.1   金融监管模式概述
为更好的理解后文内容,本节先对金融监管相关的概念做解释,后阐述了四种监管模式及其优缺点。 2.1.1   金融监管相关概念和内容
(1)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主要分为监督以及管理两方面。世界范围内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借助政府的力量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督中的监督主体以金融主管当局为主,监督对象为各个金融机构,监管方向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以及范围,监管目的是保证金融体系在法律法规约束范围内持续稳定的发展。
(2)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所具备的特点体现在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的诞生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历史进程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才能够确保监管机制的科学有效性。首先是保证监管的效率,其次是实现全职交叉以及各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掣肘。当前中国实行一委一行二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必须注重体制内部的权力划分以及相互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
(3)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
2.1.2   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
(1)机构型监管
机构型监管的主要模式是仿照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机构型监管模式对应的监管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各监管机构职责不交叉。各监管机构按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而且监管高度专业化。这种监管类型好处显然是分工明确、监管更专业化,但面对我国综合经营的现状显得力不从心,监管重叠的同时还有监管套利、空白等情况都会发生。典型的采取机构型监管的经济体有中国、墨西哥、美国等。
(2)功能型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是所设立的监管能够实现金融体系内部跨产品、机构乃至市场的监管工作,能够确保监管工作的一致性以及连续性,该模式下对于机构类型不进行区分,该模式的主要目标是选择最具效率的制度结构实现金融监管工作不区分机构类型,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情况下,这种类型监管相对于分业监管显然更有效,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系统性监管力度不足。目前主要有法国,巴西等国家采用功能型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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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呈渐进式发展的,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金融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该阶段即为“大一统”。而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壮大,金融市场规模增长,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金融业务。无论是在数量或是在类别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进程都对中国的金融监管职能产生了影响,部分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中央银行相关工作逐渐集中在本职范围。通过增加监管机构数量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的手段,实现国内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成长。从时间维度对国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时间集中在 1949-1978 年,“大一统”金融体系阶段,我国当时是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的金融体系处于不健全状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务的所有事项,在当时并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但所实施的监管模式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所开展的监管工作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阶段,时间为 1978-1982 年,该阶段国内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为了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相关行政规章制度也纷纷落地。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既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也负责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同时,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同样负有经营的责任。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时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程度相对较低体,监管的专业性的金融监管手段相对弱化而多地采取行政监管。#p#分页标题#e#
第三阶段,时间为 1982 年-1992 年,该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工作都集中在自身的职能范围内,在此阶段逐渐转向专门化的金融监管,同时也标志着国内正式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监管模式。在监管模式确立的初期,受到市场性质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工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出台行政规章制度的方式实现,同时在监管力度方面表现出不足的情况,在具体监管工作过程中也呈现出一定的过度干预,很明显该时期所实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存在不相匹配的情况。该阶段的监管模式更多的体现行政特性,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起到的约束效果相对较小。
第四阶段,时间为 1993 年之后,随着《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在国内逐渐建立分业监管机制,对人民银行的职能进行改革,重点突出业务特性对于监管的需求,正式开始分业监管模式的实践。2003 年正式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形成“一行三会”模式,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测与评估,对货币政策进行制定以及执行,并对市场风险进行防控,负责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与评估,同时管理信贷征信业。“三会”所具备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相关的机构以及业务进行审批,同时,对相关的监管行业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防控金融行业风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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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17
3.1   分业监管导致机构之间协调不畅 ................................. 17
3.2   监管范围过小,缺乏全面的金融监管 ........................ 18
3.3   监管手段缺乏多样性,内控制度和自律制度不健全 .............. 19
第 3 章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17
3.1   分业监管导致机构之间协调不畅 .......................... 17
3.2   监管范围过小,缺乏全面的金融监管 ......................... 18
3.3   监管手段缺乏多样性,内控制度和自律制度不健全 .............. 19
第 5 章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策 .................. 34
5.1   监管框架的改革 .............................. 34
5.1.1   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 ......................... 34
5.1.2   增强央行的整体职能 ....................... 36

第 5 章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策

5.1   监管框架的改革
5.1.1   构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逐步进行升级完善,基于国际经验,可以发现,可选择的模式主要包括双峰型、综合监管等模式。但是笔者认为综合监管更为可行,更为贴合中国国情。
实现综合监管的具体方式参见如下:即重新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构建,以便完成监管活动,通过对二会进行整合,以便为央行给出相应意见。新设立消费者保护局,这样就构成了“一委一行一局”的监管框架。即将二会职能合并,直接对央行负责,并使得央行构建为超级监管部门。作为央行而言,不仅能够调控自身货币,且针对金融体系整体,负责对此进行监管。可将金融监管局下设于央行之下,以便来进行微观审慎监督;而金融稳定局的设置,即可对宏观审慎监督负责,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央行下设货币局,调控自身货币。央行和消费者保护局是平行机构,对金委会负责。可令分业监管方面的监管重复等问题得到弥补,可有效协调并实现全面监管,能够在监管金融控股集团方面,发挥较好的效果,货币政策和监管目标得到在央行领导下可以得到充分平衡,央行隶属于金委会,其不仅具备自身职能,同时能够从宏观的角度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以及检查。如此设计,央行内部信息共享和信息传递效率会提升,同时也容易相互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改革成“一行”也是考虑到消除类似影子银行等可以绕过监管情况,利率市场化,综合经营等带来的监管风险,同时也消除分业监管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金融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局,对消费者利益提供保障,下设在金委会也是考虑到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当央行监管目标影响到消费者利益时且消费者保护局与央行分歧严重时,消费者保护局可以直接向上汇报到金委会,金委会从整体考虑问题,这样对央行也起到掣肘的作用。同时央行也要增强监管的目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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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正部长可列入委员会名单或者重要会议必须财政部或其他部门正部长必须参加以增加重要问题协同配合的执行力。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类似地方债务等需要其他部门一起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种框架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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