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哪里有?本文基于微观数据的实证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单独使用,通过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增加研发资金、提高预期收益等方面对数字创新施加了积极的作用。从短期看,大多数企业更愿意偏好政府补贴的直接效应。
1绪论
1.4创新与不足
本文研究是基于上市公司数据对产业政策选择及其政策工具组合效果进行检验,可能存在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关于数字创新的实证研究目前还较少,本文根据上市企业数据分析产业政策对于数字创新的影响,得出有效政策促进数字创新的产业政策实施策略,丰富了当前产业政策对于数字创新影响的文献研究。第二,国内外研究产业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的文献较多,但不管是整体的产业创新效应还是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相关学者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存在产业政策的正负效应并存的实施困境,而本文则通过政策工具识别数字企业创新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问题,以期为新发展理念和“数字中国”建设找到支撑点。第三,通过进一步讨论产业政策对于数字创新影响的行业、区域、规模的异质性,丰富了数字创新链现代化政策选择的相关理论。
本文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本文只是选取了深沪A股上市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对非上市公司、小微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的数字创新研究不足;第二,研究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产业政策激励中的“一次博弈”,未对政企之间“连续博弈”的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对于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其他工具,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重视产业政策兼并重组的组织工具、数字创新的金融支持工具、人才激励工具等都有待于下一步进行深入研究。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3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3.1理论基础
3.1.1相关概念界定
(1)数字创新
自经济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数字”逐渐成为与新发展理念、新模式、新业态相关的流行词,“数字技术”即“数字+技术”的出现,将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于产品和服务中,不仅改变了现有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并且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可拓展性更是将市场边界变得模糊,使企业组织扁平化和虚拟化,使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同时也给创新赋予新的含义,甚至对企业创新带来革命性改变。
数字创新作为新时代创新模式,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目前关于数字创新的概念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过程论。过程论的学者认为数字创新是将数字技术贯穿于新产品或服务开发流程的整个创新过程。Abrell等(2016)认为数字创新是利用数字技术加速完成工作任务,最后整体促进了创新过程[10]。Nambisan S等(2017)认为数字创新是利用数字技术来实现市场产品、业务流程和模型创造的过程[51]。刘洋、董久钰、魏江(2020)认为数字创新是将数字技术融入企业整个创新过程,除了带来创新成果,并且在整个创新过程中还促进了生产过程、组织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创新[9]。第二是结果论。结果论的学者主要强调数字创新主要是产生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Yoo Y、Henfridsson O、Lyytinen K(2012)认为数字创新利用新兴的数字技术生产出新产品或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产品和服务的本质,并出现了与之相匹配的生产流程和商业模式[24]。Jahanmir S F和Cavadas J(2018)认为数字创新将数字要素融入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产生新的产品或服务,改变了传统产品或服务的常规化模式,促进产品和服务向新领域发展[52]。第三是整体论。整体论的学者认为过程论和结果论的看法都过于片面,对于数字创新的定义应该从整体来把握。Bharadwaj A等(2013)认为数字创新是利用新一代信息、计算、沟通和连接技术的组合,改变旧有创新模式,从而推动生产过程、组织模式、商业发展模式、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53]。谢卫红、林培望等(2020)认为数字创新是在创新过程中加入数字技术,最后带来新产品的出现、生产过程的改进、商业模式的改变以及组织模式的变革等[54]。
5进一步分析:异质性检验
5.1行业异质性
为了考察产业政策工具对数字创新的影响是否因为企业特征变量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我们分别以企业所处行业属性、空间区域、企业规模大小为依据将样本企业进行分组回归,检验结果见表5.1所示。根据前文可知,数字经济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行业Ⅰ);第二类是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Ⅱ);第三类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Ⅲ)。运用上文第四章模型和方法,对数字创新与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结果见表5.1所示。结果发现,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在控制企业特征和其他控制变量基础上,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于行业Ⅱ和行业Ⅲ数字创新的影响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行业Ⅰ的数字创新激励作用而言,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变量系数都不显著;从政策工具组合看,不论从经济意义和统计水平上看,政策工具组合对行业Ⅲ的挤出效应较为明显,行业Ⅰ和行业Ⅱ虽然统计上不显著,但其系数符号符合理论预期。这说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Ⅲ)对于技术创新要求较高,产业政策工具对行业Ⅰ的创新影响力不强,这可能与其处于市场结构的垄断属性相关,即具有垄断属性的数字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
5.2区域异质性
类似的,对数字创新与产业政策选择工具的区域异质性检验结果见表5.2所示.对于处于不同区域的企业,产业政策对于数字创新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对于东部地区来说,无论是政府补贴还是税收优惠,其结果都是非常显著的。对于中部地区,只有政府补贴在1%上显著为正,且其系数为东部地区的3倍多,而西部地区只有税收优惠在1%上显著为正。再从政策工具组合的交互效应看,其系数只有在东部地区在显著。主要原因在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数字经济基础薄弱,并且发展数字经济离不开一批有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但目前国内主要的平台企业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同时,西部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和信息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大部分数字企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即使有政策补助也更倾向将资金用于能带来稳定收益的项目,而对于以创新结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必须企业拿出创新结果,因此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中部地区的政府补贴是促进作用最大的,中部地区对于西部地区来说数字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但是相比东部地区还是稍显不足,所以中部地区要想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占据优势,就需把握住政策补贴实现创新。以广东、江苏为代表的东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较为成熟,企业创新体系较为完善,数字企业数量众多,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在众多企业之中脱颖而出,所以产业政策对于东部地区数字企业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6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2政策建议
基于数字创新与产业政策选择工具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果,本文具有较为明确的政策含义。
(一)完善政策补贴方式
基于微观数据的实证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单独使用,通过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增加研发资金、提高预期收益等方面对数字创新施加了积极的作用。从短期看,大多数企业更愿意偏好政府补贴的直接效应。并且实证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同时实施会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替代效应,这两种政策工具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与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在后续政策制定中,可以将两大政策工具优化实施,根据企业偏好分类制定单一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数字创新,提升产业政策的效能。
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充分发挥数字创新,激发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内生动力,促进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升级。政府应该将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变,加强通过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和促进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投资,维护公平竞争,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使市场功能得到发挥等方面来促进产业发展。
(二)细化政策补贴对象
根据异质性结果分析,对于西部数字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倾向于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提高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税门槛、降低企业创业初期所得税税率,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借此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对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中东部区域、规模较大的企业则偏好于政府补贴工具的政策激励工具,政府要逐步细化补贴对象,有针对性的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基于不同行业、空间区域、企业规模异质性特点制定有利于企业偏好的差异化的数字创新激励政策,这有利于提高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和财政税收工具的精准性,少则节约几亿,多则节约几十亿元、上百亿数字创新资金,其政策工具选择的经济价值和创新环境效应不断改善,实现从政府资金支撑主导到政府给政策主导的转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