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哪里有?本文从国际贸易中的文化例外规则研究着手,从多边和双边两个层面展开。对 WTO 中的文化例外规则和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文化例外规则进行穷尽式研究,分析这些条款的特性。以研究这些条款是如何在自由贸易的大背景下发生作用的。
第一章 国际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规则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际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规则的价值取向
一、协调自由贸易与文化保护的冲突
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条款旨在平衡贸易自由主义和文化保护主义两大对立阵营的观点。美国出于对本国文化产业经济利益的保护,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则受美国文化产业的影响较大,因此是文化例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文化例外“理念最早出现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法国,之后,法国逐渐在国际场合推行这一理念。其实,早在国家主权之争时就开始出现,为了保护民族特性国家需要对民族文化予以保护的观念,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例外“理念是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而产生的。281993 年,欧共体在法国的坚持和推动下就”文化例外“理念在内部达成了一致,并且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提出。29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各方对作为文化产业的视听服务市场是否应当开放的争论最为激烈,美国反对任何形式的”文化例外“,坚持服务贸易框架的内容同样适用于视听服务。30而法国坚持”文化例外“理念,并努力推动欧共体对外采取统一一致的立场。
在谈判中,欧盟提出在 GATS 的框架之下制定一个《视听、广播、音像和出版服务的附件》,加拿大提出在 GATS”一般例外“条款中单列出”文化例外“的具体情形,使之与国际安全、公共道德和秩序、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相提并论。但是,这两个方案都没有被采纳。31虽然 WTO 中最终未形成具体的文化例外条款,但是对于文化产品的特殊待遇散见于不同的章节,下文将具体论述。这种举措是对激烈辩论的妥协,也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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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文化例外规则
第一节 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规则的表现形式
旨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文化政策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基于不同国家对文化产品的重视程度,以不同的形式在协定中呈现出来。下文首先研究的是文化例外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主要的表现形式,然后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全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文化例外规则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特点,以及如今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文化例外条款发展的新趋势。
一、文化合作议定书模式
《文化合作议定书》模式是指在自由贸易协定主文之外,附加一份附录(PCC)。在欧盟与韩国,欧盟与加勒比论坛国家和欧盟与中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了《文化合作议定书》,这些协定不仅明确提及了《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承认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条款,例如在服务跨境提供和设立商业存在方面排除了视听服务,还有旨在建立文化合作机构或委员会的条款,及争端解决条款。
二、单独的文化例外条款形式
文化例外条款是指在贸易协定中排除某些文化产品或服务,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永久性,相较于可能会频繁调整的清单模式,该模式更加稳定,一旦纳入协定之中,则一般无需再协商消除或缩减其范围。文化例外条款允许国家无期限保留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干预措施,即便在开放市场亦如此。文化例外条款同时还具备灵活性,为保护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政策空间。
以新西兰为例,在其缔结的 4 个 RTAs 中都采用此种模式,在”一般例外“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文化例外条款,且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的章节。68具体内容大体一致,表现为:”在不对其他的缔约方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的前提之下,本协定的规定不能阻止缔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为了保护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特定遗址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第二,支持具有国家价值的创意艺术69所必需的措施。“如脚注所列明的那样,该文化例外条款的覆盖面广阔,数字产品也囊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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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例外规则与我国的缔约实践
第一节 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文化例外规则分析
一、我国对文化领域开放的基本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坚定文化自信,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是关民族精神的独立性的大问题。103根据 2019年发布的《中国国际文化贸易发展报告》,我国 2018 年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总额达 1370.2 亿美元,同比增长 8.3%。其中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 925.3 亿美元,进口 98.5 亿美元,贸易顺差 826.8 亿美元;文化服务进出口总额为 346.3 亿美元,同比增长 17.8%,出口额为 72.9 亿美元,逆差 200.5 亿美元。可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进出口额总量巨大,文化产品实现了巨大的贸易顺差,但是文化服务的出口逆差的短板也不容忽视。未来,以电子形式产生、传播和分发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加广泛,国际贸易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将机遇和挑战并存。
我国采取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的模式,在对外贸易方面,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由过去的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需要通过国内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不断挖掘中华文化的特色并提高文化产品的转化能力。简单机械地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取得一定成效,但不利于长远发展,更不符合文化需要在交流中更趋繁荣的需要。104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身份问题也日趋突出,我们应当在激烈的国家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价值定位,根据自己国家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文化等服务领域的有序开放。105因此,我国应当在开放市场的主旋律下合理维护自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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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形势下我国应对的举措
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我国应当要善用规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欧盟、加拿大等国率先争取自己在贸易中的文化权益,”文化例外“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从理念到共识,再到 WTO、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场合中的成文规则。文化保护阵营为了区域内文化的保护和繁荣发展作出了不断努力。我国也应当趁势而上,积极在国际舞台维护自己权利。
一、坚持和履行《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义务
虽然我国在 WTO 争端中援引《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时,没有得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接纳。并且《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缺乏相应的义务和实施标准111,但是它的签署成员众多,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为保护文化多样性共识的形成提供了国际法的舞台。它给了一些国家内部文化发展和繁荣的时间,并且也为双边和多边的贸易谈判打开了方便之门,我国应当积极把握好这样一个机会。在国内引导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自身文化软实力的同时,在国际舞台上也要用好《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
如前文所述,该公约第 21 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场合倡导本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缔约方在磋商时可以援引这些宗旨和原则。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签署国,在目前的双边和多边缔约实践中,并未明确援引过《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在未来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援引《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来保护自己的合理的文化诉求,在引言等场合,明确提及《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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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二战后,法国率先提出”文化例外“理念。近年来,”文化例外“从谈判理念逐渐转变为国家间的缔约实践,并成为许多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部分。其内涵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丰富,但是不变的是它在保护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特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它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理念,而是国际舞台上为了保护本国文化特性一个正当的理由。
当前,WTO 中对于文化例外的规则尚不完善,这对为援引文化例外规则进行文化产品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是本文基于”美国诉加拿大对于期刊的特定措施案“和”中美出版物案“的失败而得出的结论。虽然 WTO 中存在文化例外规则,但是它们有些过时且保护过于范围单一。因此,以法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开始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争取自己文化权益,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例外规则以维护自己的文化权益。这些文化例外例外规则呈现出形式多样、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特性,欧、美过去在自由贸易和文化保护方面的绝对对立也出现了消解,但分歧依旧存在。
随着《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颁布,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加入之后,保护文化多样性已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这也为各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施加特殊待遇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我国在加入 WTO 时,对部分的文化服务待遇予以了保留,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也制定了一些文化例外规则,但这些规则很少且不完备。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他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在交流中保留中华民族的民族特性,我国可以用好文化例外理念,借鉴他国文化例外规则的范式,在未来的国际贸易规则谈判中形成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