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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经济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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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2221503918502
  • 日期:2019-01-2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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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规律;在对称经济学看来,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只是经济规律的展开和具体表现,经济学的对象应该是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后面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本质,而不是停留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层面。(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经济论文,供大家参考。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17 年中国旅游业发展报告》显示,中国旅游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境内外旅游人数和消费额均居于世界第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传统旅游开始向线上发展,造就了旅游电子商务的繁荣。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最初由瑞佛·卡兰克塔(Ravi Kalakota)提出,并由约翰·海格尔(John Hagel)进一步发展。1旅游电子商务是指以网络为主体,以旅游信息库、电子化商务银行为基础,利用最先进的电子手段运作旅游业及其分销系统的商务体系。旅游电子商务为广大旅游业同行提供了一个互联网的平台,旅游行业借助网络的交互性与实时性、丰富性与便捷性等优势开始在互联网领域迅猛发展,2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来查询各式各样的旅游信息,并逐渐习惯于在在线旅游代理商等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来预订酒店、机票和购买旅游产品,由此推动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旅游行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旅游电子商务也以服务消费者为主要目标,根据 CNNIC 研究发现,消费者认为成功的在线旅游网站需要具备的主要因素就是有吸引人的服务(占 63.35%),旅游网站通过在线交易平台提供不同特色、各式各样的服务来吸引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多交易额和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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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
 
1.2.1 研究现状
有关在线旅游的研究,国外学者研究的比较早,如 Buhalis D 等学者提出,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搜寻旅游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从传统的线下延伸到了线上;4Vuylsteke 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旅游行为受到经济水平、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不同影响。5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于在线旅游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旅游电子商务、在线旅游平台的类型以及在线旅游的商业模式等,张海鸥从旅游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商、旅游消费者等多方面来研究旅游电子商务这一完整的经济体;6李云鹏对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7从这些研究来看,都是基于旅游管理的角度,旅游电子商务已兴起多年,这一模式的创新带给了消费者很多便利,但是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普及,也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研究了一些文献和翻阅了大量资料后,笔者发现针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多是针对实体旅游行业和旅行社,尽管在线旅游行业近年来发展飞快,但是法学界对于在线旅游行业的重视度明显不够,研究也较少。目前的研究现状多是基于传统的旅游行业,由于在线旅游行业是以传统旅游行业为基础,也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传统旅游行业的规定。在关于旅游行业监管的研究中,学者王天星在研究国外不同国家监管制度的特点和启示后,提出了对我国旅游行业的监管建议;8胡传海、孙泽生认为旅游行业进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规制的缺位是产生旅游市场“超低价旅游”等不当行为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9在旅游纠纷的研究中,赵林余把处理旅游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具体工作内容作了介绍,并分析了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0王崇敏等人指出仲裁在处理旅游纠纷方面的优势;11唐茂林则认为人民调解途径在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具有更多优势;12关海博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应在诉讼方式上发挥协商机制和投诉机制的作用,并建立起行政执法为核心,社会保护为次要,司法保护为最后防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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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2.1 在法律依据上存在的问题
2.1.1 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分析
机票销售时搭售保险等其他服务或产品是许多在线旅游代理商普遍使用的手段,已经成为在线旅游行业的“潜规则”。捆绑销售本身并不违法,各类保险如人身安全险、航空延误险等不仅能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还能防止消费者额外的财产损失,而对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定性的关键在于判断在线旅游代理商搭售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机票搭售保险等产品或服务是否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在线旅游代理商搭售往往是通过无提示的方式默认勾选保险等服务,并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甚至还给消费者取消勾选设置技术障碍,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在线旅游代理商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行施加在消费者身上,进而实现了自身利益的追求,却阻碍了消费者自由意志的实现。由此可见,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是一种不当的行为,应该受到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不仅仅是传统的捆绑销售,还融入了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复杂性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消费者在网上预订机票等旅游产品时,往往都是通过在线旅游代理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进行选择与购买,当消费者选定某一机票提交订单打算购买时,在线旅游代理商往往在预订页面上默认勾选其他服务,如人身意外险、航空延误险、酒店代金券及各种优惠券等等,虽然在线旅游代理商强调如果不需要可以自行取消勾选,然而在线旅游代理商却利用技术性的手段,在“提醒相关服务为自愿性”处缩小字体或者给消费者取消默认勾选增加复杂度以及其他方式来对消费者进行搭售,在线旅游代理商利用这种技术手段来设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预定界面行为,是一种强制性的表现,在这种预定界面中,消费者的每个预定步骤都有可能隐藏一些默认的勾选费用,而这些费用往往都被在线旅游代理商利用技术性手段隐藏在了订购页面的最下方,不主动提示消费者,并且选择项中的字体、色差等容易让消费者忽视,这要求消费者有非常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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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的监管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在线旅游行业的监管细则,对于在线旅游代理商的市场准入、运行规范以及市场监管等都没有细化的规则,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没有明确,监管协作机制也不完善。具体而言,对在线旅游代理商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在线旅游代理商的运营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对在线旅游代理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关于在线旅游代理商市场准入的监管,也就是对在线旅游代理商进行资质管理。目前为了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和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我国对于网络市场的准入逐渐放宽,从事在线旅游服务的准入门槛低,导致许多网络经营主体资质不足却仍从事在线预订服务代理行为,行政机构缺少对在线旅游代理商市场准入的有效监管,由此使得大量在线旅游代理商进入在线旅游市场,但是服务能力与提供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缺少专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标准,致使许多低劣的在线旅游代理商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当利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竞争秩序。虽然《旅游法》、《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中明确规定要在网站主页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但是对于网站标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许多在线旅游代理商在经营的网站上标明的是工商备案的注册地,但是实际经营地并没有公布,更有甚者,提供虚假信息假冒知名旅行社品牌设立在线旅游代理商的网站,混淆消费者。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会由于旅游网站的真伪及有效性问题导致找不到责任人,从而使得纠纷无法解决,在线旅游市场的秩序也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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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分析.....17
3.1 规制的必要性分析...........17
3.1.1 倾斜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17
3.1.2 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19
3.2 监管制度的分析......20
3.3 惩罚力度的分析......22
3.3.1 在线旅游代理商的经济法责任.........22
3.3.2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分析.........23
3.4 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25
4 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完善建议......27
4.1 健全规制依据..........27
4.1.1 建立以《旅游法》为主导的规制体系......27
4.1.2 规范机票销售的电子格式合同.........29#p#分页标题#e#
4.2 加强对在线旅游代理商的监管.........32
4.3 加大惩治力度..........34
4.3.1 在线旅游代理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34
4.3.2 完善针对在线旅游代理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5
4.4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37
 
4 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完善建议
 
4.1 健全规制依据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关在线机票销售的规制十分零散、琐碎,涉及到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是规定的都不具体,忽略了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认定问题以及受损害消费者的救济问题,这些粗略的规定导致在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时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在《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默认搭售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从而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是这仅仅只是部门规章,效力位阶低。因此,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提升规制依据的效力。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关在线机票销售的规制十分零散、琐碎,涉及到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是规定的都不具体,忽略了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认定问题以及受损害消费者的救济问题,这些粗略的规定导致在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时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在《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默认搭售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从而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是这仅仅只是部门规章,效力位阶低。因此,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提升规制依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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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普及,在线旅游代理商的出现带给了消费者在线预订、在线查询旅游信息的新体验,在技术不断创新的同时,也节约了消费者旅游出行的时间成本。然而,在线旅游代理商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近年来一直屡禁不止的机票捆绑销售,这不得不引起重视。我国的市场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基础的,但是消费者在互联网市场交易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基于消费者主权理论,应当在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时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旅游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对于在线旅游代理商的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来寻找法律依据,且运营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监管主体不明确,这容易导致原则不明、职权不清,产生监管缺位、监管越位的问题。此外,对机票捆绑销售的惩治力度不够、消费者救济途径存在不足等原因导致在线旅游代理商在违法成本低而利润大的诱惑下,一直实施机票搭售等违法行为来获取非法收益。基于此,笔者提出要以《旅游法》为核心,并完善、修改其他法律条款,从而为规制在线旅游代理商提供法律依据,加强监管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在线旅游代理商的违法行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救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出对在线旅游代理商机票捆绑销售的规制,一方面可以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对于在线旅游中受到的非法侵害要积极维权;另一方面督促在线旅游代理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其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从而培养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公平竞争,并促进旅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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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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