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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法中消费者经济利益标准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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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1522521918430
  • 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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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社会生产的增长,必然要求市场的扩大,从而要求各民族、各地区和各个国家连成一个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把分散的地方市场联合为统一的全国市场;把国内市场联合成为世界市场。(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经济论文,供大家参考。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者多数为市场中的经营者,是经济运行中的供给方,消费者则是经济运行中的需求方,供给和需求是正常经济运行的“一体两面”,所以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可分裂。反垄断法肩负维护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重大使命,一直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也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生产和消费是相互依存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诸如统一价格等垄断行为则无法正确反应市场供需状况,使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真正的价格和需求,不能正常发挥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所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同时,消费者利益的应用使得反垄断法的执行更加严格,可以促使经营者在经营中采取既有利于竞争又有利于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在没有财富转移的方式下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是我国反垄断领域执法起步较晚,经验和理论研究尚有不足,执法的全局性和远瞻性都有所欠缺,使得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执法中受到忽视。尽管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取得了重大成就,解决了众多垄断纠纷案件,为市场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甚至在某些领域,执法水平已经可以和发达国家并驾齐驱。但是,消费者利益在实践中的保护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了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结果不一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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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观点,我国反垄断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 3 个问题: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对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指导作用,是首先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也是反垄断法研究中最复杂的领域之一。针对此问题,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一些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即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消费者利益的提高只是良好的竞争秩序下产生的间接保护后果。①在这一主张下,有学者认为,“当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进行良性的竞争,在良好的竞争秩序下,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会得到相应提升,价格也会保持在合理水平,从而促使消费者福利的提高。”②第二,一些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利益”,即所有的反垄断规制行为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其免受违法垄断行为的侵害 。在这一主张下,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消费者从中受益,从而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③第三,一些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应是多元化的,不仅需要保护竞争,同时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所阐述的内容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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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
 
2.1. 消费者及消费者利益的概念
在法律语境下,一般人所熟悉的消费者概念来源于消法第二条①所提到的消费者。虽然消法并没有直接定义消费者的概念,但该法将“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确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由此就可以合理推断出消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本文要讨论的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②和第十五条③中提到的消费者,而此处的消费者概念和消法中的消费者概念有着明显区别。首先,消法中的消费者指个别消费者,即实施生活消费行为的特定人;而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则是指整体消费者,不论其是否生活消费行为。其次,消法中的法律关系发生于实际进行消费之后,比如只有购买了某商品之后才能进行维权;而反垄断法中则保护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国际芯片巨头高通因违法垄断行为而被罚 69亿元,虽然并不是人人都使用高通的产品,但其并不会因此而免于受罚。因为如果不规制垄断行为,就会有潜在的侵害发生,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除了消费者的内涵以外,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和消法在调整方法、价值、立法宗旨等诸多方面存在异同或交叉,这些导致了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的特殊身份,除去生活消费之外,还肩负评判垄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标准的功能。明确了特殊含义之后,可以在学理上加深对反垄断法本质的理解,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准确运用。在提到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时,学者们使用的词语也不一而足,如消费者福祉、消费者需求、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福利、消费者剩余、消费者主权等。①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中规定其立法目的时,在正式文本中使用了“消费者利益”一词来表述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我国反垄断中消费者利益又具体指代哪些利益呢?学者也众说纷纭。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介绍两种比较主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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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费者利益作为执法标准的必要性
消费者虽然不是市场竞争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在垄断行为发生时,消费者却要承担垄断带来的侵害。可是因为自身力量薄弱,又很难形成可以抵抗强大垄断企业的力量,这使得消费者无法发挥其在经济正常运行时所具有的作用。首先,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消费者对生产的内容、数量、未来发展方向都有深远影响,有时甚至可以决定生产的存亡。而垄断行为则阻止了消费者对生产的反馈与促进的作用,市场的运行完全由经营者通过垄断行为来决定,最终会导致经济发展失去活力。“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并不是企业家们根据卡特尔协定达成的限制、排斥竞争而产生的“自由”,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们除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之外,还需要使消费者从自己的竞争行为中获利。消费者才能决定谁能成为市场赢家,而不是政府或者卡特尔。”②在反垄断执法中保护消费者有利于经济的顺利运转和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其次,垄断行为会侵害消费者。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上利润的增加需要生产者的自由竞争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共同作用才能实现“。竞争的本意就是各生产者为了争夺消费者而在产品质量、价格、成本及新产品开发、广告、服务等生产条件和销售条件方面进行的竞赛或角逐。”③而垄断行为则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高昂的价格、或者享受不到应有的质量水平,垄断生产者通过剥削消费者福利而完成财富转移。比如常见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常见的垄断行为,除了会造成产品价格升高,而且使可选择的产品种类变少,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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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17
3.1. 商务部反垄断局中消费者利益应用的执法概况 ............. 18
3.2.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中消费者利益应用的执法概况 ......... 21
3.2.1. 相关部门规定 ......... 21
3.2.2. 消费者利益的应用 ............. 21
3.2.3. 评价和问题 ............. 23
3.3. 工商局中消费者利益应用的执法概况 ..... 23
4. 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应用的建议........ 26
4.1. 消费者利益应当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 ............. 27
4.2. 消费者利益标准的核心应是消费者福利 ............. 30
4.2.1. 域外实践中消费者福利的运用 ..... 30
4.2.2. 具体措施 ..... 32
4.3. 消费者应当参与执法过程 ............. 33
 
4. 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应用的建议
 
从上文分析看,三大执法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对消费者利益的考量存在以下问题:(1)消费者在执法过程中缺位,听证制度并未落实,无法主张消费者利益;(2)在个案中对消费者利益的分析局限于简单描述,缺乏经济学实证分析;(3)不同执法机构对消费者利益因素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消费者利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下面笔者针对上述三大问题,结合域外实践,分别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供未来执法参照。
 
4.1. 消费者利益应当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p#分页标题#e#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将消费者利益确认为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从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可以很清晰得看出这一点。一般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反托拉斯问题时,并未试图根据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来定义促进竞争的意义。在 Volvo Trucks North America, Inc. v. Reeder-Simco GMC, Inc.案①中,法院指出:“我们的意见是,品牌间的竞争(Interbrand competition)是'反托拉斯法的首要关注点'。”②法院确实没有定义品牌间竞争,或者说明决定品牌间竞争是否得到增强或限制的一般测试。在过去的十五年里,只有一个最高法院的意见做到了。在布鲁克集团(Brooke Group)案中,法院将反托拉斯法的“传统关切”确定为“消费者福利和价格竞争”。③然而,最重要的是,法院将消费者福利等同于消费者在相关市场获得的利益,而不是经济效率。法院在分析不成功的掠夺性定价是否违法时指出,低于成本的定价有时会导致配置效率低下。④然而,它宣称,不成功的掠夺性定价“将在市场中产生较低的总价,以及消费者福利会得到增加。”⑤当用市场上的价格水平而不是配置效率衡量消费者福利时,法院表示反托拉斯法的核心目标是增强消费者在相关市场中的福祉,而不是最大化经济效率或最小化低效率。因此,法院指出,不成功的掠夺行为总体上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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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消费者利益标准的使用是反垄断审查越来越严格的表现,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而且因为主体单一、相关数据公开透明,在实际使用时也更加简单、方便,已经成为执法实践中重要的执法标准,不论是对效率标准进行限制,还是独立适用,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流观点认为“效率并不是反垄断法的最基本目标,合理分配才是最基本的。重要的是阻止财富不公平地从消费者转移给拥有市场力量的生产者,即防止生产者通过违法垄断行为剥夺应属于消费者的福利”。①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一,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近十年的实践反馈,理论界也从一开始的重视整体经济利益到越来越重视反垄断中的消费者利益。但是实践中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确立真正的消费者利益标准,不能高效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肩负着提高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多重目标,对于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要灵活适用消费者利益标准。为了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要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而消费者利益的核心则是消费者福利,必须注重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最后要保障消费者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参与,通过听证制度充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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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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