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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组织保护监测标准之丝绸之遗产保护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56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1010421231321306
  • 日期:2021-01-0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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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建筑学论文,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让文物保护与遗产保护更好的衔接,进而有利于我国与世界共享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果,真正实现我国从遗产大国向遗产强国的转变,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一、国际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机制的分析国际组织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基本方式是:首先,通过对《世界遗产公约》的修订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与内涵,将对遗产的保护法理化、国际化;其次通过缔约国遗产申报,明确遗产国保护的具体价值、地理界域,明确《世界遗产公约》作为法理依据的执行的对象;最后,通过咨询机构的独立评估来确定缔约国的保护效果。我国的文化遗产价值源自其原有文物价值,在申遗过程中我国按照世界遗产委员对于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方面的规定,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了总结与梳理,详细阐述了文化遗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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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之后,其保护兼具了文物保护与遗产保护的双重内涵,在这种双重内涵的作用下,我们如何将文物保护与遗产保护更好的整合,进一步来说就是如何更好将以文物保护为基础的中国遗产保护事业与国际组织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更好的整合起来。文章拟通过以下方面的论述,来探讨这种整合的具体方面:1)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方式与法理依据。拟论述我国现行的,以文物保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与国际组织对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要求有哪些差异,以及两者在执行主体与责权上有哪些不同,探讨两者整合衔接的方式。2)但是在申遗后的遗产保护工作中,作为文化遗产,这种价值论述究竟会对其保护工作带来哪些与以前传统文物保护所不同的改变,尤其是作为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来说,其遗产价值与原来的文物价值相比较,又存在哪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会怎样影响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是需要论述与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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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组织与我国在遗产保护管理形式上的关系

 

2.1脱胎于文物保护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式
从法律的架构上来说,我国的主要遗产保护法律依据,仍然是《文物保护法》,辅以相关的国家文物局的部门规章。从决策与执行层面来说,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机构,国家局下辖的省、市等各级文物局是我国文化遗产日常保护的执行机构,负责遗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行为。对内的工作,即遗产的具体保护实践,由各地文保部门来承担。国家文物局负责相关的工程审批、经费划拨。而监测方面也由国家遗产监测中心进行汇总;对外的工作,即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联系,是通过国家层面的驻外机构进行遗产保护情况报告的提交,按照国际组织定期的报告要求,汇总国内的遗产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既向下负有组织、管理、监督遗产保护具体执行的责任,又向上对国际组织负有按照《世界遗产公约》要求提交相关遗产保护情况报告的责任,以及配合国际组织对遗产保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责任。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决策与执行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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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方式
具体而言,理事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当收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材料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审查地递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如果经过审核发现申报材料符合格式完整的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将材料递交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理事会在受到经过审核的材料后,需要组织专家对遗产申报进行现场评估,并邀请书面评估专家进行书面评估。现场评估专家在经过现场评估后,结合实际情况编写评估报告,报告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遗产的管理、保护情况,并结合《操作指南》中对申报遗产评估标准的要素进行评估,尤其注重强调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评估。理事会会结合现场评估专家以及书面评估专家提供的报告,如果有需要,会要求申报世界遗产的缔约国提高其他材料作为补充。理事会的报告员会听取评估意见,结合申报的摘要,将世界遗产申报项目递交至理事会专门负责世界遗产的专家小组处,通过专家小组的讨论,形成最终的评估意见。在得到评估意见后,理事会需要将评估意见递交至世界遗产中心,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中,介绍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与该申报项目的评估意见。

 

第3章国际组织价值语境下的丝路遗产价值整合............................................................60
3.1文物价值的内涵与演进............................................................................................60
3.2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内涵与演进........................................................................65
3.3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与分析....................................................................73
第4章国际组织监测标准下的丝路遗产监测的特征........................................................92
4.1基于文物保护评估的我国遗产监测评估................................................................92
4.2国际组织监测评估的实施与标准............................................................................93
4.3国内外评估标准与评估方式的差异......................................................................101
4.4我国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的案例与共性特征.....................................................106
第5章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影响因素敏感度分析............................................................121
5.1影响因素分类与敏感度的计算..............................................................................121
5.2影响因素敏感度的评价标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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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基于敏感度分析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建议

 

6.1丝绸之路建设工程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首先,进行保护工作的前提是保证遗产区内巡护道路的通畅性。很多遗产保护区内的遗址分布较为分散,所处的地理环境比较恶劣,遗址之间也缺乏固定的道路连接,在突发自然灾害时,有些遗址会成为孤岛。建议全面审视遗产区域内巡查道路的基础建设情况,以全天候巡查为目标,相关道路或桥梁设施如果不足,尽快在第一申请资金补建。主管部门也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响应遗产保护区内的巡护用交通设施建设的需求,在资金审批程序上予以简化。新建巡查道路选线力求简短直接,以确保保护工作的快速部署和高效实施,同时也要兼顾遗产保护区内的环境风貌协调,考虑视觉通廊的效果。其次,遗产区环境整治是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受季节性降水的影响,大部分土遗址保存环境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径流与洪水的侵蚀,区域内的导水、排水防洪设施都需要进行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以保护遗产本体防洪安全为第一要务,以百年一遇的标准进行设计,对于受冲击较强的堤岸,在上游提前布置导水墙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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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丝绸之路资源环境因素高敏感度遗产地建议
在丝路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区域内居民所面临的环境改变,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我国的文化遗产与其他国家文化遗产相比,往往划定了较大的缓冲区面积,这固然有着改善缓冲区内现有土地利用现状、促进区域发展的初衷,但也相应带来了土地资源的不当使用对遗产带来负面影响的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对遗产保护秉承保守的态度,尤其在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较低,以农田等为环境背景的文化遗产。这种方式使得遗产周边的区域发展可能会落后整个区域城镇化的速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此就需要将遗产周边的土地保护于利用与城市发展与文脉的延续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之焕发新的活力。在遗产区域里,建设与遗产文化相关的博物馆、公园、广场、文化景观等,做好规划与建筑设计,通过设计引领文化,逐步发展成有地域特色的遗产文化集群。建立起以遗产带动经济,以文化驱动发展的的良好模式,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在不断满足城镇化的目标的同时,加强区域内居民内心对于遗产的认同感,其实也是在加强其作为遗产文脉延续建设的亲身参与者的自我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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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护理念从文物的领域逐渐发展到文化遗产领域,是我国对于什么是人类共同价值不断加深理解的体现,是从认识古迹再到注重古迹背后所隐藏的文化内涵进而再抽象出其普适价值的过程。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并积累了大量的文物保护的经验,但这些经验在面对文化遗产保护时,存在相互转译的问题。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现实状况的分析第一个现实,《世界遗产公约》是世界遗产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虽然国际组织并不直接参与我国的保护工作,但我国的所有保护活动都将通过对相关报告,提交给国际组织进行审核,受国际组织的指导;第二个现实,《世界遗产公约》作为最高法理依据,主要是约束缔约国作为遗产保护主体的责任,属于国际法,难以对我国遗产保护的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起到直接的裁判作用。《文物保护法》是我国遗产保护在法律执行层面的主要依据。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又不存在相关的遗产概念,将二者整合面临着当下与长远的两种方式的取与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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