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哪里有?本文创新性地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与区域数字价值链合作结合分析,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丰富了现有的全球价值链研究。
第1章绪论
1.2文献综述
1.2.1关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
关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研究,国外学者大多从数字贸易规则的关键议题开始研究,Weber(2015)(Weber,2015)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中数据和隐私保护条款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在技术高速发展下贸易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解决方案。Azmeh and Foster(2016)(Azmeh and Foster,2016)以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TI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议)为例,分析了其贸易规则对数字经济相关的关键领域的约束,发现TPP和TIPP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的监管很薄弱,尤其是通过拒绝数据本地化、技术转让和市场准入等条款对美国全球数字领导者的地位构成了威胁。Neeraj et al(2017)(Neeraj,2017)重点讨论了在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中源代码保护条款,认为通过禁止访问或传输和披露源代码,建立软件堡垒,阻止软件技术的传播,进一步巩固了发展中国家对技术依赖性,加深数字不平等现象。Ariel(2018)(Aaronson,2018)梳理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的方法,明确了当前跨境数据流动的障碍是什么,并怎样建立适当国内监管体系。随着,以美欧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国外学者开始对代表性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进行研究。Fefer et a(l2017)(Fefer,2017)分析了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现状,讨论了如何通过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来打破数字贸易壁垒;如何平衡美国国内政策目标达到既能保护消费者隐私,又能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第3章中国参与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分析
3.1中国参与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动能强劲,正成为中国拓展海外市场和建设贸易强国的“新引擎”。亚太地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亚太地区已成为签署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中国签订了16个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有12个是作用于亚太区域,可见,中国对于构建亚太地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重要性。本文对中国在亚太地区已签订的12个区域贸易协定(含升级)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条款进行梳理(详见表3-1),以期把握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脉络。通过梳理后发现,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有着明显的迭代升级。本文按照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升级特性,以签订的时间为序总结出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三个阶段:
3.1.1起步探索阶段
2002-2014年间中国在亚太地区签订了6个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并没有真正出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大多分散在各个章节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称之为起步探索阶段。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中国的数字经济也是在此时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因为此时的中国数字技术落后、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单一等原因,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缓慢。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并且加工贸易占了当时中国的“半壁江山”,出口的产品大多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基于当时的情况中国迫切需要的是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贸易效率贸易规则,因此在这期间中国在亚太地区签订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大多是促进贸易便利化,并且散落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例如,中国-新西兰FTA等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中提到使用电子方式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开发电子核查系统和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用以提高原产地核查速度,提高贸易效率。中国-哥斯达黎加等协定在海关程序中提到设置电子集中受理点、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电子申报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加快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第5章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亚太数字价值链中国角色影响的实证分析
5.2变量与数据说明
5.2.1被解释变量
本文从三个视角探究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亚太数字价值链中国角色的影响,首先,从中国与其他亚太国家数字价值链合作度视角出发,本文引入DVCCijt,表示中国与签署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其他亚太国家之间的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DVCCijt越高,说明中国与某亚太经济体合作越紧密,中国在亚太数字价值链中就越重要。为了进一步对中国与其他亚太经济体数字价值链合作模式细分与深化,借鉴张志明等(2019)(张志明熊豪祝慧敏,2019)的做法,本文对中国与其他亚太经济体的双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指标进行细化,引入DSVCijt、DDVCijt这两个指标,分别表示中国与其他亚太经济体的双边深度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指标、浅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DSVCijt表示当一国经济体在参与某产品的特定增值环节并将其创造的增值以中间产品形式出口到其他国家,并被其他国家直接吸收,我们可以将这种合作称为浅度价值链合作。DDVCijt表示当一国经济体在参与某产品的特定增值环节并将其创造的增值以中间产品形式出口到另一个经济体,在经过加工后再出口,这意味着两个经济体之间进行了深度的价值链合作。
5.3实证结果及分析
5.3.1基准回归
如表5-3、5-4所示,核心解释变量中国在亚太地区签订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对中国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双边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浅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FTAdeijt对DSVCijt的影响比对DVCCijt更加显著且影响系数更大。可能的原因是浅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更为简单和直接,主要体现为双边分工合作。这种合作的环节相对较少,涉及的规则和制度相对简单。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更容易对浅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产生促进作用。例如,两个国家通过数字贸易规则贸易流程数字化、降低贸易壁垒,能够更容易促进涉及到基本生产制造和组装的浅度价值链合作。这种合作的规模相对较小,相对独立,双边数字贸易规则对其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如表5-5所示,核心解释变量中国在亚太地区签订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对中国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双边深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可能的原因是中国与亚太地区国家的双边深度数字价值链合作度通常涉及到更高级别的加工、研发和设计等环节,并且需要不同经济体间合作的更深层次的规则和制度安排。这种合作较为复杂,涉及到更多的合作伙伴和规则的调整,并且,深度价值链合作度不仅仅受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影响,还要考虑与再出口的第三方国家的规制融合程度。例如,如果两个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对较深,但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国家规制融合程度较低,将会对深度价值链合作度产生限制并产生负向影响。
第6章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6.2对策建议
6.2.1中国应重点同亚太发展中国家签署数字贸易规则
中国同亚太地区经济体在签署涵盖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要遵循“因缔约对象而异”的原则,要重点推动与发展中数字经济体之间签订高标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大力推进同亚太经济体的数字价值链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当前中国在亚太地区签订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数量仍相对较少,已然成为制约中国深度参与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的重要障碍。本文通过实证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签署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于双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提升效应并不显著,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署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对于双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和浅度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度提升效应显著,因此,中国更加注重与发展中国家签署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条款,促进双方的数字价值链互利合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提升中国在亚太数字价值链的角色地位。
6.2.2中国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应注重数据流动相关条款
中国同亚太地区经济体在签署涵盖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要遵循“因规则属性而异”的原则,在签订过程中要优先考虑与服务章节数据及数据流动相关的数字贸易规则,大力推进涵盖服务章节中的数据、数据流动与知识产权等高标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步伐,以此最大程度地发挥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的数字价值链合作促进效应,推动中国在亚太数字价值链的角色升级。为中国深度参与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各国在制定区域或多边自贸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分歧点就是跨境数据流动,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张中尤为明显。中国想要发展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是我国绕不开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