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梳理投资便利化的文献首先归纳总结了投资便利化的内涵、评价指标构建以及权重确定的方法。
1 绪论
1.4.1 创新点
(1)本文在研究视角上有一定的创新之处。本文基于拓展的引力模型,运用国别面板数据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将RCEP成员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与中国OFDI联系起来。学界对于投资便利化的研究对象多局限于发达经济体、“一带一路”国家或东盟国家,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现实背景和相关领域的最新成果,RCEP将成为未来经济格局的重要发展力量,本文对RCEP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进行研究,对相关领域研究进行了补充。
(2)本文在研究内容上有一定的创新之处。本文在归纳梳理投资便利化的文献后,结合国内外学者选取指标的经验,重新构建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来测度RCEP成员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考虑到RCEP成员国多为人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因此,本文将劳动力市场作为评价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水平的一级指标,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合理性。
3 RCEP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政策与中国对其投资现状分析
3.1 RCEP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政策分析
3.1.1 保护投资相关协议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效果初显,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日益活跃,同RCEP成员国陆续签订保护投资协议。1985年,中国和泰国双方政府在泰国首都曼谷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这是中国首次与RCEP成员国签订保护投资协议。中国与新加坡于同年11月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6年,中国与上述两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1988年,中国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澳大利亚同年批准了双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新西兰早在1986年便同中国政府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和马来西亚于1985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1987年该协议才正式生效。1985年中国和日本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式生效,1989年两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生效。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在1992年先后同菲律宾、韩国、越南和老挝四国签署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韩国是最早和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双方该协定于1994年生效,2007年双方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协定中相关表述进行了更改。此外,中国与菲律宾、越南和老挝三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签署有关手续均在20世纪90年代完成。紧接着,1993年中国与老挝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双方于1999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4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双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签署手续于2015年全部完成。
5 RCEP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OFDI影响的实证研究
5.1 模型的构建
引力模型源自牛顿在物理学科提出的万有引力公式,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开创性地将引力模型引入到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相关研究中。他们基于引力模型分析双边贸易流量,得到两国的经济总量对两国贸易规模起正向作用,而两国贸易规模与两国之间的距离为负相关关系的结论。此后,引力模型成为研究国际贸易领域问题的主流方法之一,后续学者基于自身研究对象不断尝试在引力模型中加入新的经济变量。本文研究的是RCEP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对中国OFDI的影响,在引力模型基础上加入市场规模(GDP)、距离、税收和经济开放度作为控制变量。具体模型公式如下:
𝑙𝑛𝑂𝐹𝐷𝐼𝑖,𝑡=𝛽0+𝛽1𝑇𝐹𝐼𝑖,𝑡+𝛽2𝑙𝑛𝐺𝐷𝑃𝑖,𝑡+𝛽3𝑂𝑃𝐸𝑁𝑖,𝑡+𝛽4𝑙𝑛𝑇𝐴𝑋𝑖,𝑡+ 𝛽5𝑙𝑛𝐷𝐼𝑆𝑖,𝑡+𝜇𝑖+𝛾𝑡+𝜀𝑖,𝑡 (5.1)
在公式(5.1)中,𝑂𝐹𝐷𝐼𝑖𝑡代表中国在t年对i国的OFDI存量,𝐺𝐷𝑃𝑖𝑡指i国在t年的国内生产总值,𝑂𝑃𝐸𝑁𝑖𝑡代表i国在t年的经济开放度,𝑇𝐴𝑋𝑖𝑡指i国在t年的国内税收水平,𝐷𝐼𝑆𝑖𝑡指i国首都到中国首都的经济距离,𝜇𝑖和𝛾𝑡分别表示随国家不同的个体效应以及随时间变化的时间效应,𝜀𝑖𝑡表示随机误差项。
5.2 数据来源及说明
在整理数据中发现缅甸和老挝缺失大量数据,因此,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准确性,剔除两国的样本数据。剩余12个样本国家的个别缺失数据则采用平均值法进行填补。 被解释变量OFDI的具体选取参考其他学者的做法,采用OFDI存量进行衡量,相比于OFDI流量,OFDI存量更能够直观反映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长期投资的趋势。TFI为第四章基于主成分分析法所计算得出的RCEP各成员国2008—2017年的综合投资便利化水平指数;OPEN用贸易进出口总额占GDP比重衡量;TAX为税收水平,数据来源于GCR;DIS表示两国之间的经济距离,为了解决固定效应中距离不变的问题,参考蒋殿春和张庆昌(2011)的做法,将两国首都距离与国际油价挂钩,以两者的乘积值所代表的经济成本距离作为两国地理距离的代理变量。相关变量的含义及数据来源如表5.1所示。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6.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对RCEP成员国投资规模、促进成员国相互投资往来、助力RCEP协议高效落实,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助力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建设,促进对外投资均衡发展。从当前中国对外投资国别分布角度看,中国对外投资大部分流向成员国中较为发达的国家,对邻近国家如柬埔寨和越南等国投资力度不大,也就是说中国对RCEP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呈现不够均衡的特点。近年来,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不断得到推进和落实,促进了各国人文交流、经济融合和政治互信的加强,也助力沿线各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此外,由中国倡议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更是给亚洲各国尤其是亚洲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优质的融资渠道,助力亚洲国家在基础建设互联互通、经济领域一体化进程迈向新的台阶。因此,未来RCEP区域内部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水平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潜力和较高的提升空间。中国应当加强同区域内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挖掘对外直接投资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中国也要展现大国的国际责任与当担,对相关投资便利化水平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提供援助,助力其提高自身投资便利化水平。世界银行在报告曾指出,RCEP正式生效,柬埔寨将成为最受惠国家之一,这将有力促进柬埔寨对外贸易发展和增强其吸引外资能力。报告指出,RCEP规定的关税减免、原产地规则简化原则等将助力域内国家生产力的提升,大力推动RCEP域内贸易和投资发展,创造出更稳定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预见未来RCEP成员国投资便利化水平差距将会逐渐缩小,这也将更有利于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各成员国的均衡分布,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增长点提供了可能。
(2)多维度全方位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打造世界经济发展RCEP样本。第一,各国要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海陆空一体的多元交通体系,加快电力系统升级优化进程,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交通互联互通机制,发挥交通电力等基础建设对吸引OFDI的最大优势。第二,各国要为跨国企业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对新企业创立给予时间和程序上的便利化措施,为企业减少时间成本和审批程序成本,使企业能够以最快速度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成员国要提高本地市场支配程度并不断优化更新商业规则,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与此同时,各成员国应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税收水平,吸引外资进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