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作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成员,中国向世界各国源源不断输送发展所必需的产品与原材料。但随着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他国的贸易制裁无时无刻不在紧盯中国。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国外涉华反倾销案件达715起,其中钢铁工业领域209起,位列出口行业领域排名第一。
第1章绪论
1.3.1创新点
本文将反倾销案例研究与涉案企业海关数据库的微观分析相结合,创新性地通过对反倾销案例中出口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度出口价格、出口数量以及出口市场份额等因素的变动分析反倾销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新方法的运用使得本文得到了丰富且可靠的研究成果。一方面,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全部涉案中国出口企业,并根据不同的微观分析要素进行了专门的分类和筛选,大大提升了研究对象的全面性以及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研究多在宏观视角下进行,本文从出口企业涉案产品的微观出口数据角度进行反倾销对出口企业行为的分析,从一定角度上填补了反倾销对出口企业影响的微观研究领域空白。
第3章反倾销措施效应理论分析
3.1贸易破坏效应
在反倾销案件中,贸易破坏效应是最常见的反倾销措施效应理论之一。总的来说,贸易破坏效应是相对于反倾销发起国和反倾销对象国而言的。当反倾销发起国决定发起反倾销措施后,反倾销对象国对该国涉案产品的出口量会受到影响并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最终将会导致反倾销对象国涉案企业调整出口经营策略,降低涉案产品出口总量甚至是终止出口。
倘若一国发现某类进口产品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并最终决定将其列为涉案产品对其使用反倾销措施,则针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正式开始。反倾销发起国为维持本国产品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采取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压制涉案进口产品的发展势头。这一举动将导致相关国家及地区的涉案产品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因此出口厂商需要根据实际变化上调产品的出口价格。价格的上涨必然会引起反倾销发起国国内对涉案产品进口需求的减少,涉案企业的出口总额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明显下滑。根据Bertrand的价格竞争模型推理亦可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或其他因素始终不变的情况下,当反倾销发起国开始对反倾销对象国家及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后,反倾销对象国家对反倾销发起国的均衡出口总量整体上趋于减小。最终证明反倾销措施同时存在正向和反向的贸易破坏效应。
进一步细分贸易破坏效应,可根据反倾销流程中的调查阶段和终裁阶段这两个重要阶段,将贸易破坏效应细化为:反倾销调查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和反倾销终裁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
第5章印度不锈钢冷轧卷板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分析
5.1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对印出口总量和价格的影响
本节以UN comtrade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为依据,并根据反倾销案件的发展分为三个时间研究阶段,针对不同时期中国对印度不锈钢冷轧卷板的出口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形成鲜明对比。
5.1.1反倾销前中国对印出口不锈钢冷轧卷板情况
反倾销调查开始于2008年11月,本文将2004—2008年共四年时间作为反倾销案件前期,从图5-1中可以看到,在不锈钢冷轧卷板案发生前的五年时间内,中国对印涉案产品的出口总额和出口总量逐年呈现增长态势,且在2006年之后两项指标的年均增速均呈现相当大程度的增加。五年间,涉案产品出口总额从20.43万美元跃升至1254.59万美元,增长了60余倍;而涉案产品的出口总量也随着2004年—2008年从0.2万吨增长至1.25万吨,五年的时间内出口总量增长了6.25倍。可见,中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卷板系列涉案产品在印度进口需求市场逐渐受到欢迎,且重要性与日俱增。
5.2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对印出口决策的影响
5.2.1对印出口企业数目与构成情况
为清晰展示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对印出口决策的影响,故将所有涉案中国企业进行分类。以2007—2013年为调查期限,利用STATA16根据其进入印度市场的时间(出口企业是否在印度反倾销案立案调查之前进入印度市场)识别和筛选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本文识别原有企业的标准是:于反倾销案调查前存在对印出口行为的中国企业。新增企业的标准为:在反倾销案调查后首次对印度市场出口涉案产品的中国企业。此外对只出口一年的企业作出区分。通过对海关数据库内涉案企业出口信息和企业编码的识别与筛选,共得到涉案中国出口企业117家,其中30家属于原有企业,87家属于新增企业。具体情况见表5-1和表5-2。
第6章结论与建议
6.2政策建议
事实证明,出口企业因国外反倾销制裁而遭受的损失严重且持久。作为出口企业,显然不具备预测国外贸易形势变动的能力,如何在企业出口贸易中最大限度减少反倾销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本节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为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
6.2.1积极参与应诉
从本文的案情分析章节可以了解到,参与应诉的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和终裁等关键时期与我国其他涉案企业面临印度政府不同标准的反倾销制裁。以上两家企业在案件初期保持着积极的参与度,并为公司自身的涉案产品出口博得了一定的“优待政策”,反倾销税率的差值平均在5.5-14倍之间,差额相当明显。因此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应诉。当一国政府决定对涉案产品立案调查后,一般会存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对涉案产品立案前期的出口行为进行详尽调查,涉案企业在收到调查信息的一段时间可以充分整理企业关于涉案产品出口的相关信息,参照比对企业在相似出口水平国家的出口标准,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将来参与案件应诉做好准备。
因此,出口企业首先应当转变态度,化被动为主动,迎难而上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口企业应正确看待反倾销案件,对反倾销案件流程提前做好充足了解,企业内应制定公司面临反倾销制裁的相关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以便当出口企业成为涉案企业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涉案产品调取完整真实的出口数据。为应对反倾销案件发起方的指控,出口企业应配置专门的案件应诉小组,加强同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案件沟通。其次,相关行业的出口企业间应当成立案件应诉同盟,呼吁更多的涉案企业加入到应诉维权的队伍中,一家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当多家应诉企业共同组成应诉队伍,那么其所能产生的影响是足以撼动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联合应诉的方式不仅会降低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额外成本,也会吸引更多的涉案企业选择加入到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之中,企业更有可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同时,反倾销同盟的存在也将遏制住一部分非法利用反倾销制裁的国家的企图。虽然前期参与应诉所付出的成本可能略高,但中国涉案企业成功为自己赢得权益后,反倾销政府的恶意态势便会被压制,如此换来的会是该国市场今后更平稳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