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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教育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01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091200242920835
  • 日期:2020-09-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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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文的研究和论证,本文试图提出以下完善方案: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应当依托GATS建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提高自身国际教育服务产品质量,推动我国整个教育行业的发展。首先,应当认识到TISA谈判的发展趋势严峻,捋清当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这将有助于中国规避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进程中的系统性风险,也有利于认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的重要性。其次,应团结发展中国家力量和积极加入TISA谈判,参与到TISA规制制定中,为中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有益环境。加快修订《亚太地区公约》,制定国际性、区域性等教育资格认可标准和行业、职业实务国际准则,制定亚太国际教育服务质量标准及监管准则,以统一的标准推动亚太国际教育服务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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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为主轴线,通过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行阐释,分析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域外经验后,针对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为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构思,以充实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主要对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制进行研究。明确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界定,区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特征。对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基本原则进行论述,讨论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作出的法律承诺,在分析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承诺的整体开放程度的基础上,对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制争议问题作简要评价。第二,着重对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行解析。分别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视角出发,重点在于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较强的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为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问题做好理论铺垫和支撑。第三,通过从实际情况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对中国的发展现状进行客观的理论评价与分析,总结出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不足。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坚持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提出有益于中国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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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2.1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
我国政府本着培养对社会发展所需的“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的服务宗旨,基本上普及中小学九年义务素质教育及高等教育,但本国教育市场资源并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群众对所有教育阶段的需求。由于世界范围内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兴盛,社会群众纷纷选择通过海外留学渠道来弥补对教育资源稀缺的遗憾。根据GATS第1条第3款(b)规定中“服务”泛指“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除行使政府职权时所提供的服务,但第3款(c)规定对“服务”的理解是“既不依据商业基础的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者竞争的任何服务”。③预示着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归属于GATS所规定的范围,并未涵盖政府公共教育服务类的公益性教育。根据GATS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获相关行为,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④换言之,成员方之间通过商业交换服务的形式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即成员方之间进行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据此,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主要具有涉外性与盈利性,笔者认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指的是境外国际教育服务机构与境内国际教育服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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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
由于国际教育涉及到国家主权,因而各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部门所作出的开放程度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起步较早且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律制度,而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起步晚、规模小且尚未制定教育资质认证等规制,导致各成员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所生产的教育产品也存在制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各成员方国际教育服务的教育制度对教育的产品标准不一,所提供的国际教育服务产品也存在着质量上的差异性。三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世界范围内各成员方开放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涉及到签证移民政策、国家外汇安全、国际教育主权、自然人入境居留等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所以各成员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作出的法律承诺不同,以至于各成员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也不同,成员方只有通过本国国内立法的法律法规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规范,而国内立法涉及的国家主权等因素的种种限制。由于各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制定的法律法规内容庞杂,这加大了成员方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难度,以至于成员方难以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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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成员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解析.......................................................25
3.1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25
3.2新兴国家的法律制度.....................................................................................28
3.3域外经验总结.................................................................................................30
4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4
4.1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34
4.2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35
5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40
5.1顺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40
5.2坚持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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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5.1顺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中国应当通过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与中国港澳台地区积极开展服务贸易合作,抓住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机遇。要逐步推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不仅要巩固传统行业、扶持新兴行业,还要扩大开放服务贸易。中国若以孤军奋战与TISA进行抗衡,不是被迫接受已制定的严苛规则加入TISA,就是成为TISA成员方服务贸易的对象被吞噬。因此,在策略上,中国应与世界新兴市场的“金砖国家”团结合作,通过国家集团与TISA谈判规则,这对作为新兴市场的“金砖国家”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较发达的国家均建构了其本国的国内法进行约束,仅仅依靠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与消费者的“自律”意识是不现实的,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制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缺乏系统性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指导。因此,中国应遵循GATS基本原则基础上,借鉴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下,通过制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条款,健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空白与漏洞,才能有效地保障本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健康的发展,来确保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产品质量的国际竞争力。

 

5.2坚持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不仅是具有国家教育文化特色的教育服务,其教育的国际性是也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特色。首先,保持特色的国际教育服务和保持国家教育文化的特色都是成员国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GATS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将成员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教育特色全部抹平,而是希望通过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扩大透明度、逐步建立贸易自由化。其次,中国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不仅要遵守GATS基本原则,还要适度保持中国教育文化的特色、保持特色的国际教育服务,才是发展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关键。但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较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教育服务贸易的产品质量国际竞争力弱,仍无法与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进行自由竞争。最后,中国坚持多元化的发展原则的同时也必须保持适度开放的政策,通过借鉴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中优质的教育服务产品特色理念,探讨研究以发展符合中国国际教育服务的特色产品,不仅大幅提升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整体市场教育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还可以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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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开放国际教育服务市场后,域外国际教育资源的优势与国际形势的变量,迫使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重新审视国际化视野,从而反思中国现行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扩大规模的同时,必须兼顾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制度的调整与优化,促进本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模与制度的协调发展。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应按“分阶段、分层次、分部门”的系统化规制,该规制应受教育政策、教育战略、教育制度等因素影响。当前,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依据国内层面的涉外教育规制监管国际教育质量,通过建构对国际留学生涉及知情权、选择权、收益权、安全权、申诉权等涉及留学生权益的法律规制,有助于维护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良好秩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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