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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审单标准及其国际贸易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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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30820121718700
  • 日期: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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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国际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意义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间的分工合作愈发密切,国际间双边、多边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效率和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从而保证国际贸易持续稳定地发展,成了所有贸易参与者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信用证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贸易结算工具,并且在整个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得不说,信用证的设计充分地满足了整个贸易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的基本需求,其核心的特质便是银行提供信用作为担保,使得买卖双方因时空或是信息屏障所带来的信用顾虑很大程度上被消除,提高了交易达成的可能性,也保障了交易的效率,同时也为各国商业银行带来了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有两个最为基本的原则,分别是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开证行只对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进行单据的审核,而不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严格相符原则指的是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所有条款。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使用中,开证行过度利用严格相符原则对卖方进行拒付的情况时有出现,不仅损害了卖方的权益,而且使得信用证的信用效力大打折扣,严重打击了卖方选择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平衡买卖双方及开证行的利益,寻找一个合适的信用证审单标准就成为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学界不乏对于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探讨和分析,但是大部分的文章主要是从信用证本身的机制、UCP600 规则①以及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审单标准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很少有文章从定量的角度去探讨审单标准问题。本文将尝试结合过往传统的法学角度,运用博弈分析法对信用证的整体使用流程进行数学建模定量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希望能从一个新的视角进一步研究信用证的审单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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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本文重点从两个角度分析信用证的审单标准适用问题,一个是审单标准分析的角度,一个是信用证交单过程的博弈角度。因此,本人大致概括一下关于这两方面的一些前人研究成果。审单标准分析的文献: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2011)一文中,作者沈超表示严格相符原则易于定义难于把握,而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的把握远比成文法的规定要重要。因此为了准确把握合适的审单标准,各银行负责信用证审单的审单员都应该是单证问题方面的专家,并且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促使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此来保证采用合适的审单标准,降低银行的拒付率。在《基于模糊概率与贝叶斯博弈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研究》(2014)一文中,张诚、朱艳阳、安锦三人利用贝叶斯博弈模型以及模糊概率对于信用证的结算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定量分析。其中利用对于贝叶斯博弈模型的使用,以及通过模糊概率对信用证使用风险中的常见定性指标量化,给本文的撰写带来了非常大的启发。史晓峰在《浅析我国信用证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建议》(2015)一文中,深入分析了我国信用证业务当前所面对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信用证的根本作用从结算变成了融资,以及业务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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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信用证及信用证实务统一惯例
 
2.1 信用证及信用证业务的起源与发展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①。简单来说,就是指受益人只要按规定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付款项的约定,且这一约定如无特殊标明,则不可撤销。信用证最早起源于 19 世纪。它作为一种全新支付方式的出现,可以称之为国际贸易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举②。我们追溯信用证的开端,一般都会以古罗马法为它的源头。古罗马法被创立于公元前 5 世纪中叶,被认为是古罗马时代商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一般规范准则。它对于各种商品在生产活动中的物权以及在流通过程中的债权关系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货币与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文字书写标注的信用证件,以体现交易买卖双方的商业信誉。信用证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被作为清偿货款的支付手段,这样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得被空间所阻隔的买卖交易双方在最终对合同进行履约时处在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之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信用证的出现使得买卖双方能够找到现场进行商品和货币交换的安全感,让由于遥远空间阻隔以及信息的相对闭塞所带来的不信任感大大降低,而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银行信用的介入。众所周知,当我们采用汇付作为预先付款的支付手段时,买方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就会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甚至不利的地位,使得很少有买方愿意在交易谈判之初接受使用汇付进行预先付款。相对而言,如果使用托收的支付方式则会让卖方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上,因为托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延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在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后,卖方只有在将货物进行装运之后,才有可能取得一整套完整的单据。如果在卖方取得了单据之后买方拒绝进行付款,即便从名义上来说卖方还拥有对于货物的所有权,但是卖方仍然还是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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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历史沿革
从 19 世纪开始,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跟单信用证逐渐成了国际结算的一种通用的支付方式。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加以编制,其目的是为了让信用证作为一种可靠的支付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活动中加以使用。虽然它在地位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接受的一套实务性的规则①。1933 年 5 月,在维也纳举行了 ICC 的第七次年会,在年会上通过了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这是这一惯例作为 UCP 的第一代版本,以 ICC的第 82 号出版物发行②。到了 1951 年 1 月,在里斯本举行的 ICC 第十三次年会上,对 UCP 进行了第一次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满足各大企业商团在 UCP 诞生 20 年来新实务的操作需求,同时也是对各国各种意见的回应,以 ICC 第 151 号出版物发行公布。1962 年 4 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的 ICC 第十九次年会当中,新版的 UCP 规则得以通过,去掉了原来的名称中“商业”二字,正式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 ICC 第 222 号出版物发行公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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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规则制度分析.........15
3.1 跟单信用证的两大核心原则...... 15
3.2 审单标准在实务中的应用.......... 17
3.2.1 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镜像标准...... 17
3.2.2 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 18
3.2.3 历史上的其他审单标准............... 19
3.2.4 当前主流的审单标准及发展趋势.......... 20
3.3 司法视角下的审单标准适用问题......... 24
3.4 银行与法院在审单标准选择上的差异............ 27
第 4 章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博弈分析......29
4.1 博弈论概述............ 29
4.2 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29
4.3 信用证当事人的博弈结构.......... 30
4.4 博弈各方以及法院的策略选择............. 34
第 5 章 结论.............36
 
第 4 章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博弈分析
 
信用证的审单标准适用长期以来一直停留在法学界以及银行实务界进行探讨,更多的是对 UCP 规则、ISBP 规则进行描述上的变化来体现审单标准的变化。然而,因为信用证的整个交易涉及了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审单标准恰恰是一个用来平衡多方间利益冲突的工具,想要真正妥善平衡好各方利益,其实是需要各方在进行博弈之后才能确定出均衡点所在。因此,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审单标准的“严格”程度,或许会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带来更多的帮助。
 
4.1 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由冯·诺伊曼和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在 20 世纪中期创立,专业的说法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在直接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如何达到均衡的问题①。”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说过:“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了解。”在小约翰·纳什 1994 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博弈论再次成为显学。2005 年奥曼和谢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再次使博弈论的主流地位得以彰显。詹姆斯·米勒的《活学活用博弈论》正是一本使人们“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了解”的书,它不仅用通俗的言语向人们介绍了传统博弈论理论,而且还细致地解读了“纳什均衡”。“均衡”的概念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数学家、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小约翰·纳什提出,所以又叫“纳什均衡”。纳什之所以获奖也是因为他在博弈论方面的贡献。1950 年,纳什写出了一篇著名的论文,叫作《n 人博弈的均衡问题》,虽然只有短短一页纸张,却成为博弈论的经典之作。#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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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一,通过对比 UCP600 和 UCP500 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原本比较容易引起误解以及曲解的措辞描述都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更精确的规则表述。原本比较绝对性的用词被删除,改之以更加宽松的标准描述。而国际商会的最新官方意见以及 DOCDEX 的判例也显示出,在规则的制定以及实务案例的裁量上,整个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发展趋势是往一个基于严格相符原则及独立性原则之下越加宽松的方向发展,完全严格相符的“镜面标准”已经被主流趋势所摒弃。
第二,审单标准的发展及演变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所谓的宽松标准并非是指可以随意调整审单过程中对单据的审核方法。虽然“镜像标准”已经被证明并不适用于信用证审单的标准适用,但是信用证最基础最核心的严格相符原则以及独立性原则仍然不能以任何理由被破坏或冲击,因为信用证的付款迅捷性、付款确定性、高效低成本性都是基于这两大核心原则得以保证的。所以所谓的“宽松”也必须要保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且任何会影响到对于信用证核心条款内容的差错,即便再微小,也应当被认为是不符点成立。任何一种审单标准都必须检视其是否会与这两大核心原则出现相冲突相矛盾的情况,如果有,则都不能够成为银行界以及司法界采纳的审单标准。
第三,UCP600、ISBP 等规则的条款定义及描述因为文字本身的局限性,没有办法精确地指导每一起信用证拒付案件的纠纷处理。当法院在遇到类似难以通过现有规则及法律直接判断该案件中单据中的不符点是否成立时,法官等司法人员需要积极思考,通过对全世界主流的贸易大国中曾经出现过的判例中学习经验,对每一件判例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作为自己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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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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