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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政府监管研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84
  • 论文字数:45611
  • 论文编号:el2021031620182121972
  • 日期:2021-03-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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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管理论文,2020年的一场疫情,给正在转型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乃至整个金融领域打了个惊叹号。在这个特殊关键的时刻,坚持就是生存,稍一停歇可能就会永远的休止。而在这个过程中,助贷业务所涉及的“兜底”增信、风控外包、资金流向、地域限制等问题,已被多地监管部门所关注。另一个方向是充分利用自身股东实力、品牌影响力、用户流量、牌照资源等“头部平台”优势,转型从事财富管理或者咨询服务企业。此外,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础和一定股东实力的机构会转向小贷公司,而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要求的机构还可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即完善审计预警机制、投资人保护机制和信息保护机制;完善“P2P”网络借贷的准入以及退出规制;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即厘清各方监管责任和协作责任、构建完善的“P2P”网络借贷监管协作治理框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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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根据“网贷之家”网站统计,上海市“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2019年12月成交量为40.3亿元,居全国第四;上海市辖区内正常运营的平台占全国正常运营平台的8%左右,累计出现问题的平台占全国累计出现问题平台的14%左右。目前上海市正努力开展“五个中心”建设和“四个品牌”建设,其暴露出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问题值得高度关注。本文通过对上海市“P2P”监管框架和监管案例的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以发现目前“P2P”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本次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监管失败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政府监管在机制、规制和协同监管三个层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方法,提出对策和建议,期望能对今后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乃至对类似机构监管的提升,提供思路和方法。从现实情况看,网络借贷公司一旦异化为信用中介,既充当借款人,又充当出借人,就会在逐利性的驱动下加大期限错配,最终形成流动性风险。我国问题平台数量占比已超过95%,这一情况在我国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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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P2P”网络借贷风险及政府监管依据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P2P”网络借贷及风险
当不良率能有效控制,并且相关业务能持续开展(后续投资资金或外部融资资金能跟上)的情况下,错配风险能得到较好化解;否则,一旦业务持续性受到怀疑,后续资金无法接续,就会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问题,进而造成网络借贷公司爆雷(出现挤兑并导致兑付困难)。近年来我国“P2P”公司持续发生大面积跑路、挤兑、倒闭等风险事件,其中主要原因正是为求得高额利润故意进行借贷期限错配最终引发流动性风险所致,尤其在整体经济下行、信用风险高发的环境下更是如此。(二)合规风险,指网络借贷公司出现违反法规规定的可能性。在我国,约束“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行业法规就是2016年起先后发布的《暂行办法》及其三个指引。此外作为经济主体,当然还有经济法、税法、工商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的约束。对这些法规规定的违反,就会出现合规性风险。(三)信息风险,指“P2P”网络借贷公司因自身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或内部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网络借贷公司信息系统遭受攻击影响正常运营,或通过网络借贷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方信息受到泄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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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P2P”网络借贷风险内容和来源分析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公司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巨额利益引诱。“P2P”网络借贷公司如果只提供中介服务费,没有额外担保等辅助服务,一般收取年化1-2%左右费用。一笔10万元的3年期贷款业务,中介服务费总额大概在3000至6000元之间。但如果网络借贷公司进行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业务,相关利差年化一般为4%以上,在资金面紧张或者针对一些特定对象时,甚至可以高达8%以上。因此,利差收入远高于中介服务费,促使网络借贷公司不甘于仅仅作为一个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推荐者,更想做资金的“二房东”。二是正规金融产品供给缺乏。资产价格上涨,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GDP的增长,增加了老百姓的可投资资金。然而,正规金融市场所提供的产品趋于同质化,产品风险和收益分层不明显,致使一些风险承受意愿较强的投资人,只能将目标移向收益率较高的私募,甚至“P2P”产品。而一些“P2P”网络借贷公司不断推出了一些收益率很高的产品,为日后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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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P2P”网络借贷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33
第一节“P2P”网络借贷风险政府监管存在问题.............................33
第二节“P2P”网络借贷风险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39
第四章进一步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43
第一节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43
第二节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制.....................................47
第三节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协作.....................................49
结束语.................................................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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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一步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
近年来,国家审计不仅调整了组织构架,同时还调整了其职能定位。从原来查错防弊、查处腐败,越来越转向对国家重大政策的落实和体制机制缺陷漏洞的揭示,越来越强调审计的宏观建设作用。2014、2015年,国家两次发文,要求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提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各种财务、业务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可见,国家审计有权就特定事项取得相关的全面审计数据和资料。那么,对“P2P”网络借贷公司这一特殊的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对象,国家审计是否有权获取数据,开展审计呢?答案是肯定的。国家金融审计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目标出发,对“P2P”网络借贷所带来的地区性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因此,面对这一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领域,金融审计借助审计调查等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第二节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制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改变目前行政许可式备案登记制度,改为类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可参照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制度。二是提高大股东信用等级和注册资本。实证研究表明,监管部门提高平台大股东背景、注册资本有助于改善平台质量,这意味着,在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各类平台鱼龙混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通过适当提高平台准入门槛来改善“P2P”行业质量、降低社会风险。实证研究还表明,平台经营时长对大股东背景、注册资本具有替代作用,因此对经营期限足够长且质量良好的平台,可相应降低对其大股东背景和注册资本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提升从业人员风险管理能力。虽然“P2P”不作承诺,但不良贷款太多对“P2P”而言,业务发展将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P2P”网络借贷公司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提升其风险意识和水平,其业绩考核需要直接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四是“P2P”网络借贷公司需要建立和开展内部控制审核,以确保其内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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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既然“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退出和转型,我们还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公司的监管缺陷进行总结吗?其实这场似乎就要结束的盛宴,却也许是另一场盛宴的开始。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趋势,显示着现代金融创新必然与互联网息息相关,而在“P2P”时代遗留着的机制、规制、协同监管等问题,也必然会在下一时代存在。因此只有提前规划设计、强化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手段,加强协作治理,才能在下一次金融创新中把握风险,提升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次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和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阐述政府各部门发挥各自所长并相互配合、协同治理,从而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方法路径。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制和规制,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防范、化解重大“P2P”网络借贷风险。实践证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P2P”网络借贷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自融、形成资金池、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等问题,都是网络借贷公司为获取大规模、高收益而放弃内部控制造成的。在行业准入前、运营过程中,都有必要要求网络借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控审核,并以此作为审批或年审的依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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