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管理论文,本文图书馆法理的推理从图书馆的概念本质——图书馆是以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基础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的社会机制出发,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梳理图书馆法理推理中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以法理学法律价值——正义、秩序为基础展开思路,通过对正义与秩序的语义分析,探求图书馆法理。其中,图书馆正义的推理基于罗尔斯的正义观,从其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入手,推理图书馆法理的自由与平等;图书馆秩序的推理从图书馆概念构成要素入手,研究图书馆存在的合理性,重点在于图书馆法理的信息秩序、公共空间秩序与公共文化秩序。(1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由于图书馆法理研究的概念本质以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基础,基于法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图书馆作为社会契约范畴内的准公共物品,信息的法理意义阐述从信息的可共享性、可传递性、依附性与价值性四个方面阐述法对信息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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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在这些概念中,图书馆自由、图书馆平等以及图书馆公平的相关研究多与图书馆权利相联系,因为在“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中,图书馆权利这一提法来源于美国,而“图书馆自由”这一提法来源于日本,从本质都是图书馆权利的相关研究;而对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研究,我国学者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范并思认为图书馆的社会责任是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图书馆人本职工作以外的责任③;于良芝认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既包括图书馆对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的责任,也包括图书馆通过自己的活动积极影响社会问题的责任④;蒋永福认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图书馆作为制度性公益组织所应承担的确保组织公益性的角色义务⑤;白君礼提出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在一定理念引导下的个体行为和图书馆行为,其体现着图书馆对社会期望的回应,强调图书馆的积极价值⑥。尽管学界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定义范畴存在一定分歧,但是研究的核心是图书馆在服务实践中应该担当的责任,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底线是法律责任,而不是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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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
在社会学或者法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中,并无“图书馆法理”这一提法,如何探讨法理的问题,主体多为某部法律、法规或者是某种社会行为,如“图书馆法的法理基础”、“图书馆权利法理”、“图书馆法律关系的法理”等内容,之所以没有将“图书馆”这一概念作为“法理”的限定,是因为上述提法多是将图书馆视为社会机构的实体,是空间、场所等物理形态的存在,围绕这一实体的法律关系作为法理的主体,例如读者的行为、读者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等,而并不是将图书馆的概念本质作为探讨图书馆领域法理的主体。从内容维度来分析,法理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其形成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情势的变化。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图书馆的形态和功能历经变革,但是图书馆作为社会机制,“以所收藏和组织的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基础,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的本质属性不曾改变且日益彰显,这种社会生活中的信息服务机制,以其存在的合理性为逻辑起点,赋予了社会生活中基于自由、正义、秩序等为内核需要的法理意义。因此,把握图书馆法理的前提是明确图书馆这个概念的本质所在,笔者以图书馆概念的本质——社会机制作为主体进而阐述“图书馆法理”。
2.2理论基础
图书馆法理分析的基础是“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机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社会管理活动密不可分,在发展中势必受法的规制以保障其持续发展。所以,图书馆与社会学、管理学紧密相关,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可以为图书馆法理分析提供理论基础,包含社会契约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在梳理理论基础时考虑到图书馆法理的内容,力求从法理的层面陈述理论基础,以便于对图书馆法理相关概念语义分析提供更有力的支撑论据。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遵守的自然法整合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着人们的利益和权利⑥,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或游离于社会契约的范畴之外;卢梭的观点则重在强调平等,卢梭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一种“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卢梭在其《论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⑦的论述表明,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且本来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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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正义:图书馆自由与平等......................................................................................27
3.1图书馆自由.......................................................27
3.2图书馆平等.......................................................33
本章小结.............................................................36
第4章秩序:图书馆存在合理性......................................................................................37
4.1信息秩序.........................................................38
4.2公共空间秩序.....................................................41
4.3公共文化秩序.....................................................45
本章小结.............................................................48
第5章结论与展望..............................................................................................................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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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秩序:图书馆存在合理性
4.1信息秩序
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信息资源成为图书馆重要的馆藏资源内容,与传统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相比,数字信息资源在范围、价值、存在形式、更新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①,信息组织从纸质文献为中心的传统信息组织发展到以数字信息为中心的信息组织,进而发展到用户参与的信息组织,形成以图书馆专业人员为主导、用户参与的信息组织模式②,对信息秩序的探索颠覆了传统的认知,信息组织的单元发生了变化。对图书馆来说,每一次变革都是挑战,每一次变革又同样都是机遇。为了更好的提供知识信息服务,图书馆的信息组织在新的环境下有了新的发展,既要对多种异质、异构的数字资源进行集成与重组③,又要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建立关联性强、检索便利的信息秩序,以提升知识信息服务水平。因此,图书馆具备探索信息秩序的密码的天然基因。
4.2公共空间秩序
图书馆存在是以社会存在为前提的,图书馆这一社会机制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社会中的个体在享受图书馆服务的同时,也成为了图书馆这一具备公共性的公共空间的构成元素,由于个人的参与,使图书馆的“空间”与个体的生活、社会生活等联系在一起,不论是城市、乡村还是互联网络空间,图书馆这一机制在公共空间里成为信息传播、交流的平台。图书馆在公共空间秩序的维护方面担当了重要的社会角色,尤其是在图书馆事业领域曾没有自己最高层面的专门法的阶段。图书馆在保障公共空间秩序方面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图书馆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各类规范、规则等形式的规制与约束,自我国具有现代意义图书馆的萌芽开始,就开始了不同层面的秩序探索。从国家层面来讲,从清末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图书馆法》,伴随着社会局势变革,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晚清时代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图书馆在公共空间秩序维护上彰显了自己独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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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结论与展望
图书馆正义研究思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首先从正义原则的第一原则自由与平等两个视角展开推理,第一原则的核心为自由,分别从思想自由、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角度对图书馆法理逐一阐述,分析图书馆在保障自由方面的法理基础,思想自由强调出版自由在图书馆兼容并蓄收藏信息资源,个人自由强调图书馆保障个人获取信息的自由强调图书馆通过“中立性”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再从第二原则的核心——平等入手,从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两个角度阐述图书法理的平等意义。图书馆平等主要体现在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两个方面,机会平等强调图书馆维护信息公平,保障公众利用图书馆均等机会,差别原则强调图书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从而实现真实的平等。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