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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府管理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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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1622472218448
  • 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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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管理论文,管理学是对前人的管理实践、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的总结、扬弃和发展,割断历史,不了解前人对管理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管理历史,就难以很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管理学。(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引 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预计 2020 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接近 2.5 亿人,其中,80 岁以上的老年人达 0.29 亿人左右,空巢与独居老年人达约1.18 亿人,老年抚养比将提高至 28%左右①;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与老龄化进程伴随而来的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交织,我国在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方面将遭受多重挑战,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上世纪 7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们把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下,出生在“1976 年到 1986年”与“1975 年或 1984 年以后”的第一批独生子女人口,界定为第一批独生子女;以我国的合法育龄来算,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都已进入养老阶段,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预测在2015 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 16%以上,达 2.21 亿,其中新增老人独生子女父母占 80%②,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步入养老阶段,其他的独生子女父母也相继步入养老行列,数量庞大。为应对养老压力,2016 年 1 月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政策“遇冷”。虽政策的实施对调整中国人口结构与数量与应对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生育政策的明显“滞后性”,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的缓解,只有当二孩逐渐长大才能产生效果,它带来的只会是独生子女家庭与二孩家庭并存的局面,对于以存在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已经错过生育年龄或即将步入养老行列的独生子女父母,二孩政策不会产生任何作用,独生子女家庭仍是我国最主要的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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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在 1991 年,风笑天(1991)首次提出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保障问题,并用统计法和实地调查法,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出发,分别从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社会交往、生活内容及时间四个方面阐述;他认为,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比,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保障上更有优势,但独生子女父母精神世界更为空虚,独生子女也将面临父母日常照料的巨大压力③。在经济方面,乐章、陈璇、风笑天(2000)认为独生子女在成家之后,陷入把有限的经济资源分配给自己和孩子还是父母的两难处境,除此以外独生子女父母还可能随时面对来自子辈和孙子辈的经济剥削④;在实证研究上,2007 年,石燕(2008)基于对镇江 256名 1976 年后出生的被调查者的资料分析发现,独生子女父母所得的经济支持远远少于非独生子女⑤。银睦、冷静、柳宾、丁金胜(2009)通过对青岛市农村的深入调研,发现已婚独生子女只有小部分给父母资助,资助金基本在 500 元以下,而未婚独生子女大部分不给父母资助甚至需要父母资助,可见在农村父母一旦失去经济能力养老将成为大问题⑥。在日常照料上,王树新(2007)认为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照料不仅增加其生活压力还会增加其机会成本⑦;风笑天(2009)则认为子女的照料能力是独生子女父母是否得到好的照顾的基础,⑧王回澜(2006)认为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对独生子女的工作和生活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独生子女不仅需要花费体力,时间还要面临担心父母的压力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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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政府担责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一)独生子女
父母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界定,一种是从政策语言上,把独生子女父母定义为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夫妇,另一种是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称为独生子女父母,但是客观现实更为复杂,独生子女父母的界定比较模糊,因而本文采用王树新对独生子女父母相对较为详细的定义即:第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第二,自愿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第三,依法收养一个孩子未再生育的夫妇;第四,再婚夫妇双方在再婚前(包括收养)只有一个孩子,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夫妇;第五,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但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妇;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均被称为独生子女父母29。
 
(二)政府责任责任
在英文中,可以表述为 obligation、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 强调的是法律、承诺等义务、职责,responsibility 强调责任与负责,duty 强调的是道德上或法律上的义务。在中文中,《汉语大词典》把责任定义为三层含义即: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份内应做之事、做不好份内之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中,多用 responsibility,如 government,responsibility 政府责任,对责任进行探讨。张成福把政府责任包含三层含义即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众需求的政府社会回应力、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满足社会需求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权行使规定,应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30。金太军认为政府责任包括政府对公民的责任和政府本身内部的责任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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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担责依据
社会支持指的是在社会网络中,个人获得他人的物质支持与情感支持,以满足其社会、心理与生理的需求,在社会中被尊重与理解。社会支持可分为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正式支持是指国家、社会等组织通过社会福利院及社会救济等方式、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正常生活条件的支持,而非正式支持则是通过家庭、亲属及朋友等群体形成的对个体的支持。社会支持主要体现在对经济、日常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三方面的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过程中,子女的唯一性导致其对子女的依赖性更为强烈,且独生子女需要面临工作、生活上的双重压力,往往造成对其父母的经济支持力不足,无暇对父母进行长期的日常照料,难以满足其父母的精神慰藉需求,因此,政府应发挥其主体责任,使作为弱势群体的独生子女父母,得到正式与非正式的强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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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府担责现状...........19
一、独生子女家庭基本情况 ......19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方式 .............22
(一)以家庭养老为主...........22
(二)以政府和社会养老为辅..........23
三、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政府担责情况 ........23
第四章 国际养老经验借鉴及启示.........26
一、国际养老经验借鉴 ..............26
(一)日本.........26
(二)美国.........26
(三)瑞典.........27
二、对我国的启示 ...........28
(一)法律政策先行....28
(二)强调财政责任....28
(三)监管保证养老权益的落实......28
第五章 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府担责的问题及原因......29
一、政府担责问题 ...........29
二、政府担责问题产生的原因 .............36
 
第五章 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府担责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担责问题
从1978年计划生育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到2001年相应的法律规定开始出现,间隔期长达23年,而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因是为了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鼓励更多夫妇只生一个,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法律条例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各地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能够找到,在其中也只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退休奖励金的规定、养老金的上调和失独家庭夫妇的扶助,但大都是经济上的补偿,且其中某些奖励多为一次性的;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政策,目前我国只有对失独家庭夫妇养老的帮扶和多地出台的独生子女护理照料假,但大多都是条例、规章等,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法律基础的丧失,使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只有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具体规定政策实施细则,增加养老全方面的保障,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标准、对象和扶助方法,真正从法律层面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解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近几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政策分别在2008年、2012年、2017年,在2008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进行试点,在2012年的《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进行完善与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对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的必要养老服务与老年护理的补贴。#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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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并非自然形成,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觉自愿”,而是建立在公民生育权的让渡与牺牲基础上,具有某种强烈的政治色彩与奉献意义。计划生育政策实施 30 多年以来,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独生子女家庭,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步入老年阶段,他们将面临经济、照料、精神等多方面的养老问题,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为空巢家庭、失独家庭、残缺家庭,由于家庭养老客观基础的丧失,政府责任定位不清,在承担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责任中存在缺失,只有解决好政府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中的责任问题,才能有效应对即将来临的更为庞大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本文基于人口政策与政府养老政策,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与政府责任不清的问题,在借鉴国际政府对本国养老履行责任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围绕政府为什么要承担责任,需承担哪些责任,以哪种方式承担责任对政府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中的责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通过对政府担责现状的研究,发现政府由于法制基础薄弱、政策缺乏弹性、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有限性、社会参与监督不足及传统养老观念影响等原因,在法律政策、财政、监管与引导方面存在责任缺失,从而提出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法律政策保障即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法与特殊家庭养老保障法,建立养老政策的动态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内容;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特别是提高中央财政的承担力,增强对独生子女父母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扶持力度;构建多元参与的监管机制与监管问责机制;加强政府对养老观念的引导,系统化、多层次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府责任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政府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中应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单单依靠家庭与个人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是难以实现的,政府应发挥其主体作用,构建政府、社会与个人共同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分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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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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