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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究竟是社会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重新评价希法亭的《金融资本》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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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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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究竟是社会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重新评价希法亭的《金融资本》的理论指导

摘 要:马恩股份制理论的精髓,是从财产实际占有的经济事实出发,认定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导致其财产占有逐步社会化,如果说马恩的关于股份制的理论有些不足,在于有时也陷于股份制财产法律私有权,对股份制财产性质巨变的意义估计不足,套用分析私人企业的《资本论》剩余价值论模式来分析股份企业,甚至把股份制等同于私人企业。希法亭《金融资本》实际是全盘否定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片面发挥其有待完善的论点,从而一概否定股份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是对这种否定的再否定,回归并发挥了马恩的精髓。

关键词:马恩 列宁 股份制 希法亭 帝国主义 金融资本

列宁的《帝国主义论》从股份制导出了资本主义的新阶段,力求说明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的寄生性、腐朽性和垂死性。这本书一开头就申明,“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鲁道夫•希法亭的《金融资本》一书”,“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新阶段’作了一个极有价值的理论分析”[1]。列宁几十次征引与发挥希法亭(Ruddf. Hilferding)的基本观点,使《金融资本》长期被视作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的“正宗”。现在看来,《帝国主义论》的股份制理论存在一些理论偏颇。它对股份制社会经济功能的分析,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把股份制视作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存在很明显的不同,同时也与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也大不相同。这种偏颇形成的主要理论源渊,便是希法亭的《金融资本》。本文将通过对希法亭股份制理论的剖析,指出希法亭对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的全面悖离,从而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的来龙去脉及其曲折的发展轨迹,以利于当前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一、希法亭对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部分的全面否定  
希法亭是德国社会民主党成员。恩格斯离世不久,1910年,他出版了《金融资本》一书,旨在剖示股份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由于该书面对的是当时社会的“焦点”问题,同时又由于该书首先以继承发挥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并创立“帝国主义理论”的名义出现,所以引起了巨大的理论反响,至今仍被许多人视作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帝国主义理论的代表作之一。回顾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演化史,《金融资本》的确是绕不开的一个“理论大物”。它至少标志着马恩逝世后的另一理论阶段的开始。既然《金融资本》是以继承发挥马恩自诩的,那么,它当然就不能不面对马恩的理论遗产。事实上,这份遗产是含有内在矛盾的体系。
一方面,马恩遵循唯物史观关于财产的社会性质首先取决于财产的实际占有状况,而不取决于其法律所有权的原理,从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即其实际占有状况与其所有权相分离)中,导出了股份制财产实际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财产的论断,并把实现社会主义的希望寄托于股份制[2]。这是马恩股份制理论的精髓。另一方面,马恩有时仍陷于股份制财产的法律私有权,对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巨变的重大意义估计严重不足,甚至仍把股份企业等同于私人企业。这是马恩股份制理论中有待完善或发展的部分。因此,对马恩股份制理论的任何继承发挥,均须有所侧重、取舍。
更何况,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股份制发展很快,出现了一系列马恩未见未论的新情况,需要人们在此种取舍的前提下,沿着唯物史观的方向,有所创新。可惜的是,希法亭著作关于股份制及相关经济现象的部分,虽然不乏大段征引马克思的文字,但却全面地发挥了马恩股份制理论中不太完善甚至有偏颇的方面,同时全面否定了其精髓部分的科学正确的方向。当时,有一位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就认为,希法亭之书在股份制的解释等问题上,或者比马克思“走得远多了”,或者“反对老师的观点并加以修正”[3]。百年后再回视这位马克思主义者的眼光是犀利的,准确的。可以说,这的确是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演变史中的悲剧。和马恩一样,《金融资本》第七章《股份公司》对股份制的理论考察,也开始于“两权分离”[4](P105)。它还大段地征引了《资本论》第3卷关于股份制财产不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财产”的论述[4](P115)。由此,人们可能设想,希法亭的著作会沿此思路展开,完成马恩及《资本论》未竟之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希法亭之书的主旨之一,其实是对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的批判。在《股份公司》中,希法亭明确说:“我们对股份公司经济学的观点,超过马克思的观点而向前发展了。”[4](P114)接着便开始批评、反驳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其坚持的基本观点是: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均属私有制,二者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它们均是少数资本家剥削他人的资本主义企业形式。
这一点,比较集中地表现于第七章第三节《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等部分。该节一开头就写道:股份公司在它创建的时候,并不诉诸于执行职能的和有执行职能能力的资本家(他们必须把所有权职能和企业家职能结合在一起)的相对狭小的阶层。它从一开始就同这种个人的性质无关,而且只要它还存在就仍然如此。它的所有者的死亡、遗产分配等等,对它都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这还不是同个人企业的决定性区别,因为个人企业在达到一定发展程度时,它的所有者失去的个人性质,可以由雇用的职员的个人性质所代替。文献中在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之间所作的另一种对比,实际上也是毫无意义的。这种对比是:一方是由主观上负全部责任的、完全独立的、但也有完全利害关系的企业家进行管理,另一方是由一群没有教养的、没有影响作用的、只有部分利害关系和不懂管理的企业家(股东)进行指挥。
因为股份公司是由一个寡头或者甚至只由一个大资本家所控制,他们实际上(对企业)同样有完全的利害关系并同大量的小股东相独立而存在。此外,管理者,即产业官僚的上层,通过红利,首先是通过通常的扩大股票占有,也与企业发生利害关系[4](P123-124)。熟悉马恩股份制理论的人一眼就看得出来,这段论述中所谓“文献中在股份公司和个人企业之间所作的对比”,显然首先指的是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所谓“毫无意义”,实际是认为对马恩的这一理论精髓应予完全否定。这段文字的理论要害,即在于完全推翻马恩从财产占有实际状况出发,把股份制财产定性为“社会财产”而不是“私有财产”的基本观点,从而对马恩的基本见解实施背叛。希法亭的理论错误,首先在于无视股份制财产的占有事实,只凭其法律层面的私有权,认定股份制企业实际就是个人企业,只不过资本家的个人性质“由雇用的职员的个人性质所代替”而已,其控制者仍然是“一个寡头”或“一个大资本家”,其中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也成为“产业官僚的上层”,等等。可以说,希法亭的这一段文字,本质上已经抛出了一个完全否定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并全面发挥扭曲其有待完善部分的理论纲领。其展开,则是在股份制上,当马恩说它已是“社会财产”的地方,希法亭偏要说它是“私有财产”,并且不点名地持续批判马恩的思路。这就是希法亭《金融资本》一书的理论真相。显然,在理论取向上,《金融资本》完全与马恩相悖。希法亭在书中说:“我们对股份公司经济学的观点,超过马克思的观点而向前发展了。”[4](P114)这句话的真义是:《金融资本》研究股份制的理论取向与马恩截然相反。正是由于这种相悖的取向,使希法亭完全照搬并大力发挥马恩分析私有企业的理论模式,来分析股份制企业。这才是《金融资本》自诩继承发挥马恩的真相。于是,我们在《金融资本》一书中处处看到,股份制企业只不过是变了花样的私有企业,它的剥削有增无减,越来越残酷苛刻。应当说,这是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演化史上很值得人们总结教训的转折点之一。

二、希法亭对马恩某些失误的片面发挥围绕上述否定马恩精髓的纲领,希法亭还片面发挥马恩的某些不妥论断,提出了一系列偏激思路和观点。如上所述,马恩的股份制理论既有注目股份制财产占有事实的精髓部分,也有过分重视其法律私有权的有待完善部分。《金融资本》在全面否定前者的同时,又以后者“也许部分正确”为名,使之进一步强化和绝对化。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在坚持“股份公司的利润也同私人企业的利润完全一样”的同时,批评马克思“还没有把股息理解为特殊的经济范畴,因此也没有分析创业利润”[4](P115~116)。于是,“创业利润”成了《金融资本》套用《资本论》分析私人企业利润的模式而形成的关于股份制的一个独特理论范畴,甚至被希法亭界说为股份制企业区别于私人企业的要害所在[4](P126),对之应认真对待。事实上,按照马恩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的生产要素,资本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着剩余价值;但另一方面,它作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又具有生产力属性,《资本论》也多次使用过“资本生产力”概念。第3卷甚至认为,如果把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它也是理想社会的一种基础。因此,要全面把握资本问题,就不能只从社会关系方面理解它,而且要从生产力方面审视它。在股份制中,资本作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显然比以前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其中包括,中小股东手中的零钱也被集中起来用于生产发展,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力水平。#p#分页标题#e#
马恩对股份制迅速聚集资本而推动生产力发展从来明确肯定。因此,完全无视资本大量聚集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完全无视聚集资金的创业劳动对社会财富创造的重大贡献,仅仅从剩余价值角度看待资本,完全把股息看成一种剩余价值,称为“创业利润”,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及他们对“资本生产力”属性的肯定性揭示,显然片面。众所周知,即使在马克思分析私人企业时,他也明确肯定地承认“两权合一”条件下指挥生产的劳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贡献,并未认定私人企业主的所有收入全等于剩余价值。由此可以推知,《金融资本》一概否定股份制创业者(使用否定性的“创业者”一词,是《金融资本》原文[4](P112)的贡献),用“创业利润”这个新造的范畴把这些贡献一概淹没于“剥削”的谴责之中,实际也是不符合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希法亭自认为超越了马克思且沾沾自喜地作为全书立论之基的“创业利润”,其实是一个非科学的范畴。它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政治上烙有明显的“左”的印痕。我们注意到,《金融资金》在展述“创业利润”时,也是以变相否定股份制“两权分离”特征为前提的。它说:“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越来越成为这样一种有限制的所有制,它只给资本家一种简单的剩余价值的要求权,而不允许他们对生产过程进行决定性的干预。但是,这种限制同时也使巨额股票所有者对少量股票所有者施行无限制的统治。”因为,“对生产资本的实际支配权,落到那些实际上只付出生产资本的一部分的人的手里”[4](P131)。在这一段话中,希法亭虽承认股份制使一般股东“两权分离”,但他否定了“两权分离”的普适性,认定控制权仍牢牢地被掌握在大股东手里。
这也就是说,“两权分离”在大股东身上不适用。因此,股份制在实质上与私人企业无异,两者的差别只在原来的私人企业主换成了现在的大股东而已。在股份制发展初期,大股东控制权难以超越确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不可否认。在这个意义上,希法亭之言,也出于对经济事实的反映。但是,大股东控制权只是“两权分离”初级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发展对企业结构更新的要求,在股份制的演化轨道上,大股东控制权的弱化也是无可抗拒的历史总趋势。接替大股东控制权的是“经理部门控制权”突现。在这种股份制形式下,企业“名义上的权力仍然属于股东,实际的权力属于董事会”,“无论在法律上或通常在实际上,他们(指股东———引者)都没有干涉经理部门的权能”。股份制的最新动态,是信托机构介入。在这种企业结构中,股东们“只是对一笔固定的款项具有契约上的权利”,他们对企业财产的关系“的确已断绝了”[5]。
当然,即使“两权分离”已很彻底,股份制财产要能完全地为全社会服务、谋利,仍然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充满了历史回流的斗争过程。因为,控制权力的经理人员也总会利用权力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对此,恩格斯写道:“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创造这种条件的过程,就是解放一切社会成员的过程。实际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前正在为此而奋斗。十分显然,在历史事实上,在理论逻辑上,股份制是沿着“两权分离”越来越彻底及其财产占有越来越社会化的轨道前进的。希法亭无视马恩对“两权分离”的分析及其关于股份制财产逐渐社会化的结论,仅仅局限于大股东控制权,确有一点坐井观天的味道。希法亭也承认,大量资本在股份制下的聚集,使企业“摆脱了个人财产的桎梏”,“可以纯粹按照技术的要求来进行”生产,包括“它可以占有最好的最新的(科技)成就”,“始终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但是,在这里,促成科技创新和巨大发展的财产占有关系巨变及其重大意义,实质上又被完全忽略了,其结论仅仅是:“同私人企业相比,股份公司能够首先在更大规模上、其次以更完善和更新的技术进行作业,从而能够与私人企业相比获取超额利润”[4](P126),“卡特尔化意味着异常的超额利润”[4](P263)。这种结论,承续并夸大了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生产仍是“私人生产”,它促生了“金融贵族”,股息只是“生息资本”等有待完善的论述,偏执地把股份制企业完全等同于私人企业,并以所谓“创业利润”范畴,发挥了前述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不妥提法,并把它们推向极端,显然过时落伍。股份制的财产占有越来越社会化,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事实;这种经济基础的巨变,迟早要引起分配关系的改进,这是无可置疑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也是近一两个世纪人类经济生活发展的大趋势。
人们怎么能完全无视经济基础的这种巨变,以及这个经济大趋势呢?马恩在把股份制财产看成“社会财产”的同时,又从股份制财产法律私有权出发,指出股份制导向资本的集中并形成垄断,会产生“最大规模的剥夺”。后者显然也是只注目于股份制初级阶段“大股东控制权”的结果,当然有待完善。希法亭生活的时期,“大股东控制权”虽然正在流行,但它的弱化趋势也已较清晰。在这种条件下,他反而进一步全面突出和发挥股份制导向垄断的看法,提出“马克思集中理论的实现即垄断联合”[4](P256),成为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否定股份制的一个主要理由,甚至至今难以改变,发人深省。股份制本身就是具有强化聚集资本功能的企业体制。完全悖离生产力标准,只用形成超常规剥削的垄断来说明它,是偏颇的。
其一,对于分析股份制而言,要害的问题是坚持唯物史观基本原理,首先从财产的实际占有状况出发,然后引申出相关结论,而不能离开财产实际占有状况,首先只注目于法律私有权关系,并仅从其中引出结论。否则,就会陷入马恩批评过的“法学家的世界观”。从希法亭的思路,人们可以明显看出,他对股份制财产实际占有状况没有兴趣,倾力注目于其法律私有权,并从中引出一系列悖离马恩股份理论制精髓的结论。毫无疑问,这种方法本身就悖离唯物史观,所以其结论也未足为训。希法亭的根本错误在此。
其二,对于思考资本集中垄断问题而言,希法亭把股份制企业完全等同于私人企业,把资本的集中完全等同于剩余价值集中后的规模性增殖,本身就悖离马克思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理论的阐明也不足为训。
其三,它完全无视聚集资本的创业劳动具有的重大价值,根本不理解并完全否定银行、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逻辑上的大步跳跃形成资本集中即为垄断剥削的不妥思路,显然也是一种偏激。这一点,还比较明显地体现于希法亭对银行和交易所的定性上。他提出,“随着财产的日益集中,控制银行的虚拟资本的所有者与控制产业的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合而为一”;“随着卡特尔化和托拉斯化,金融资本达到了它权力的顶峰”[4](P253);“金融资本,在它的完成形态上,意味着经济的或政治的权力在资本寡头手上达到完成的最高阶段。它完成了资本巨头的独裁统治”[4](P429~430)。这些话,虽不全错,但均很偏颇。银行只是社会生产和企业筹资水平达到一定条件时产生的一种金融设施,不是资本寡头的专利品。所谓“资本巨头的独裁统治”,也只能是从出发于法律私有权的视角获知的短暂的历史现象之一,它当然无法永远抗衡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必然引致上层建筑巨变的规律,也并非股份制固有的特质所在。至于希法亭离开“证券交易所”在筹集资本方面的巨大作用,仅仅认定它使股东成为“货币资本家”[4](P108),当然又显得片面。交易所的发展首先大大推动了股份制财产的社会化,它的革命作用远远大于某一个国家的某一次工人暴动。像希法亭这样,只从“法学家”或“道德家”的眼光看它,把它聚集资金的功能只看成垄断由以产生的罪恶,是相当片面的。按照希法亭的说法,既然股份制导向垄断,那么,“垄断联合看来要废除马克思的价值理论”[4](P256),即竞争将弱化或灭失;“独立的产业日益陷入对卡特尔化产业的依赖,直到最终被它们所吞并”[4](P264),即中小企业将被垄断寡头吞并尽净。这也是悖离历史事实的片面论断。首先,在股份制条件下,特大股份公司只能与大量中小企业并存竞争,是至今人人可见的事实。这是由于,有一些行业比较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经济规律迫使特大股份公司让位;同时,特大股份公司的某些配件生产和某些生产和销售、服务环节交给中小企业,在经济上往往更合算;在多媒体时代,信息技术在有利于企业统一的同时,也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技术依据,等等。一些经济学者发现,所谓“完全的竞争”,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在经济现实中,竞争总是不完全的,总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渗于其中;垄断也从来不是绝对的,总有垄断难以达到的领域和层面属于竞争。后来,英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斯拉法(pierosraffa)1926年发表的文章,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Chamberlain)“垄断竞争理论”,英国学者罗宾逊(Joan M.Robinson)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等,均确证了垄断必然灭除竞争以及大企业必然会吞并一切中小企业观点的片面性。令人尤感兴趣的是,二战以后,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发展又呈强劲势头[6],至今仍在持续。#p#分页标题#e#
当今世界,一方面是跨国公司引领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业生气勃勃,丝毫未见垄断灭除竞争的趋势发展。由此看来,希法亭的垄断理论也只能是一种主观色彩很强的臆断或误断。希法亭发挥马克思有待完善的论断,还明确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私有权及其逻辑,把小股东一律看成“货币资本家”。《金融资本》第七章《股份公司》一开头就提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以纯粹货币资本的职能”出现,“股东也执行单纯的货币资本家的职能”。“我们把股东作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来考察”[4](P107)。沿着这种分析思路,并不占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股东一律成了希法亭攻击的主要对象,其偏激一看可知。因为,股东中大量存在着小股东,他们甚至是穷困的劳动者,残障人,领退休金者,等等,怎么可以把他们与资本家完全等同呢?即使严格按《资本论》分析剩余价值的思路,“资本家”也须以占有财产为第一要件,怎么可以把并不占有财产的小股东“扩大化”为资本家呢?但是,希法亭不管这一切,他说:在股份制中,“连考虑在什么地方能以最好的价钱出卖其劳动力的无产者”也是投机资本家[4](P247)。真是“左”得可爱。面对这种“左”论所造成的政治负作用,与希法亭思路大体一致的比利时共产党人曼德尔(Ernest Mandel)后来也不能不说明:“并不是任何人,只要他的收入归根结蒂来源于社会剩余价值的分享,便都是资本家。
否则每一个残废军人都成了‘资本家’了。”“把一个小股东当成例如通用汽车公司那样一个巨大托拉斯的‘共有人’,纯粹是法律上的假想”[7]。的确,这种用法律私有权分析完全代替唯物史观分析,至今是在股份制问题研究中悖离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的一种主要倾向,普遍流行,支持着政治上“左”的倾向,应予高度戒防。从马恩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理论,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股份制及其股票发行使财产逐步民主化即社会化的观点。这个论点,首先着眼于财产的占有,而不是首先注目其法律私有权。人们应当承认,在股份制下,企业财产的占有权的确不再只属于其个人了,占有的确在逐步民主化即社会化并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但是,希法亭却恰恰要公然批评否定这一见解。《金融资本》严厉指责“一些人”找“借口去侈谈财产通过股票而民主化”。在他看来,股份制只能“使巨额股票所有者对少量股票所有者施行无限制的统治”[4](P247)。如前所述,这是误断。如果说,《资本论》对于股票交易中的所谓“投机”现象也有一些表述的话,那么,希法亭抓住“投机”大做文章,把马克思论述扭到了另一个方向。因为,在经济学分析中,离开生产力标准,无限定地使用道德判据并使之高于一切,是不允许的。更何况,资本市场的本性决定了股票交易难以避免“投机”,因为“投机”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经济规律在这一特种交易中的特殊展现。硬要用某种道德尺度完全否定它,是很不妥当的。但是,《金融资本》偏偏这样干了。它说“投机是非生产性的,带有赌博的性质,而且舆论中”名声不好;“投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必然性,并不证明它的生产性,而只是证明这种社会组织的错误”[4](P146)。此结论经不住推敲。它完全不顾股票交易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只从旧的道德尺度出发观看新生经济现象,当然偏颇。

三、深刻的教训希法亭《金融资本》是列宁《帝国主义论》的主要理论源头。希法亭的偏激,已经把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引上了一个与马恩不同的全面否认股份制的方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教训十分深刻。当社会进入股份制时期后,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财产摆脱私有制的羁绊而迅速地大面积地社会化。面对此情此景,马克思主义者本应按照唯物史观对财产性质判定的分析框架,首先注目于股份制对公有化的推进,从而高举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的旗帜,积极地利用股份制来实现社会主义。可是,希法亭的情况说明,一些以马克思主义名义出现的论者,脑子仍然停留在过去私有企业的时代,无视股份制财产的社会化性质,把它等同于私有制加以全面否定,这只能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损害。马克思主义股份制理论发展史中的曲折启示着我们:在股份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理论必须与时俱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股份制看作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实也是对希法亭否定马恩股份制理论精髓的再否定,充分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品格。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0.
[2]王新安.论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3).
[3]〔俄〕卡拉达也夫.经济学说史讲义[M].易福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
[4]〔德〕希法亭.金融资本[M].福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5] [ United States ] Galbraith. Power analysis [M ]. Jing An et al. Shijiazhuang: Hebe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83 /sjlw/2011/0216/941.html 
[6]黄素庵.重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6.
[7]〔比〕曼德尔.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上卷[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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