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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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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5855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3-02-2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主要是预付式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法律规制现状入手进行研究,同时考察美国、日本、欧盟的成功经验,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三个解决方案,每个大的方案项下各有两个小的解决细则。

绪论

(二)国外研究现状

预付式消费起源由来与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身份消费,美国的校园预付卡是近现代发展的开端,随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迅速发展,其法律规制起步早,相对成熟。

法学论文参考

在美国,由于其历史传统,目前并没有统一的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其将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根据其使用方式和特色而归纳到电子支付的范围内,现在目前主要是通过联邦制定的《联邦存款保险法》《电子资金划拨法》《E规则》等进行规制。

在日本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基本法》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预付式消费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经历了从《商品券取缔法》到《预付证券规制法》再到《资金决济法》的三个阶段,最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管理体系。

欧盟关于预付式消费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模式,拥有严密而又严格的法律制度。2000年欧盟提出《关于对信贷机构经营监管规则的修订意见》和《关于对电子货币经营机构的审慎监管规则》两项规则,用于实现该领域的市场良性竞争和建立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基本框架。2009年欧盟出台新的《电子货币指令》,实现了预付式消费创新性安全性的发展,为电子化预付式消费企业创造了参与的平台,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章域外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检视及启示

第一节域外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检视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等,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水平高,较早出现预付式消费模式,因此该领域问题出现的早且相对复杂。在立法、行政监管与行业协会监督方面经验丰富,成就颇高。不同国家法律规制方面各具优势,美国能够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加之大量的判例法相辅相成,结构严谨,从法律角度实现严格监管;日本的行业协会在预付式消费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辅助政府监管,对该领域实现严格监管;欧盟地区将金融监管秩序放在了重点位置,然后进一步解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美国是最早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可以追溯到美国大学所使用的购物卡。针对发行主体不同美国的预付式消费卡可以分为开放性的预付卡和封闭式的预付卡,前者由专业的发卡机构发行,适用范围较广,可以在多个领域内流通;后者是有特有的经营者发行,该预付卡仅能够在该经营者或经营者旗下的品牌使用,适用范围有限。这种预付卡消费的模式预付式消费中最为典型的一类。美国由于其国家性质和历史传统,难以有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基本法,因此通过不同层级的立法来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进行管控,以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辅之以积累的判例法,共同构筑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体系。

第四章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思考

第一节构筑预付式消费法律框架

从目前现有的学术研究来看,总体上对制定预付式消费专门的法律成为一个主流观点,运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是最高效的解决办法,也能够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任,但是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现状不太适合制定专门的法律。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每年对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果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目前发展并不稳定进化速度较快的预付式消费专门法律,这样的缺点就是立法成本较大,立法资源浪费,同时也会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和负担。但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补充修改,例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补充和细化,制定专门的章节来规范预付式消费,辅之以总结各地的相关经验,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未来法治环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提高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在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同时也要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①。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预付式消费相关规定

关于预付消费的相关法律仅能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预付式消费概括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想要真正的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依然任重道远。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将预付式消费的相关问题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应当将如下内容进行细化和扩充:第一,关于格式条款效力问题,必须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侵权性质,消费者一旦遇到“霸王条款”可以的对该条款进行否决,同时赋予消费者对于恶意欺诈的经营者的举报的权利,经营者在随意变更履行方式后消费者可以视情况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第二,为消费者设立“犹豫期”制度,即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在没有接受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情况下可以无理由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该制度类似于线上购物,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只要保持物品的原样,针对商品的二次销售无影响就可以享有无理由退款服务,同时,如果消费者在缴纳预付款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后发现遭受重大误解虚假宣传或者其使用体验感或者后续消费与之前严重不符的情况,只要缴纳了所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同样也可以要求无条件接触预付式消费合同。

第二节优化预付式消费监督与管理

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必然会带来破坏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的发生①,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加强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亟需的措施,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市场场经济的正向发展,激活市场活力,以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借鉴域外相关监管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形成我国特有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制。试点工作是我国制度改革中的一项优秀措施,可以将试点工作应用到预付式消费监管体制之中,例如明确监管主体职责范围和被监管主体的限定范围,各部门协调运行,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行政监管;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运行预付式消费准入退出规则,缴纳保证金或进行预付式消费保险;在资金流量大的行业试点进行资金安全管理,当经营者出现资金流异常流转或有携款潜逃迹象时,可以紧急冻结预付式消费资金。

一、明确监管主体

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必须要依赖强有力的执法机关予以实施、配合,正所谓“良法不足与自行”,只有在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严谨落实,在明确职权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才能让经济社会效益在法律的基础框架中实现最大化。目前,单用途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机关是商务部,但现实情况是由各地政府牵头,商务部和其他多个机构联合执法。学者对于预付式消费监管主体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中央人民银行主要是在金融体系内进行专项工作,因此,在预付式消费范围内,无论是单用途还是多用途预付式消费都应当由其进行监管,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经营者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在各地中央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监督管理局,进行金融监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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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消费主义的盛行以及经营者的逐利特性存生了各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的诞生,其中以预付式消费最为典型,由于其适用的广泛性和便捷性,同样也深深地影响了我国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目前预付式消费领域发展并不符合大众期望,立法层级较低、碎片化;监管体制不成熟;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运营资金,加之一点侥幸的心里,无节制的发行预付式消费卡,同时以较大的优惠力度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在优惠面前屋里辨别商业风险、消费陷阱,致使众多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生。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重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消费信任的严峻挑战更是维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甚至是保护金融秩序安全的严峻挑战。

学界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相关问题关注和研究已久,相关的法律文献和著作众多,但其中部分文献中关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流于表面或者将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照搬照抄,脱离了我国的实际国情,与我国的法治现状相脱节,想要在其中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仍有一定的困难。但在研究本文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有许多发达省市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细化政策,进行了实质性的整改和完善,例如北京和深圳市,提出了预付式消费冷静期,健身课程消费可以有七天的冷静期,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款,其他省市正在效仿,制定相关政策。由此可见,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健康发展未来可期!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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