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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推广问题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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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2521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2-10-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针对智能合约的违约救济问题,存在当事人难以追究违约责任以及行使抗辩权受限的困境,而智能合约强调应在保证高效的基础上达到解决纠纷目的。对此,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增加合约当事人违约救济方式。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随着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区块链技术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之一,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形式呈现的计算机技术,已经被应用于如金融、物联网、知识产权等各个行业、众多领域,并且构建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产业形态。近年来司法领域也在尝试引入区块链技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都积极尝试区块链与司法的结合,司法区块链应运而生。

从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到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均为区块链在司法端应用的体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明确规定了区块链应用于存证的规则,这使得证据链领域迈出了重大一步。智能合约是2.0阶段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运用计算机语言实现合同的程序技术。2014年以太坊的出现,成为智能合约被广泛应用的关键转折点,自此许多领域出现了“智能合约+”的应用。智能合约允许无第三方的可信化交易,为底层区块链数据提供了可编程的机制和灵活的算法,并基于此开始了应用于司法的探索。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3]因此,智慧法治建设面临着技术与司法结合的境况,如何让技术助力司法,同时最大效率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信任,是司法应用实践的新方向。为了最大程度的提高司法效率,又保证司法质量,诉源治理需要以更加多元的方式进行,从纠纷产生源头将矛盾化解于未然。

第三章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订立阶段的困境与纾解

3.1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订立阶段的困境

3.1.1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抵牾

在人工智能未兴起时,合同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智能合约概念兴起并应用于司法之时,便发生了智能合约因其内容类似于传统合同而形成的界定争议。智能合约,是部署于分布式数据库上的不可篡改的、可自动运行的计算机技术, 其运行原理基于传统计算机语言“If-Then”语句,[28]一旦触发预设条件,程序便驱使合约自动履行。

智能合约在司法区块链上应用时,是将传统合同转化为智能合约。基于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同样需要保证合约有效性。[29]《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智能合约的运行需要当事人的同意,换言之,触发智能合约前需要进行身份认证,数字身份的认证为确保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保障;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由于计算机语言与法言法语之间的差异性,使得转化过程中对法律专业领域内容以及具体情形发生解读偏差,验证受阻。继而,转化后的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否还有待验证。Kasprzyk等就曾通过分析智能合约可否表达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其真实性,来验证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30]对于合约的合法性,若传统合同中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使得合同无效的,以其为基础的智能合约同样无效。通过与基础性合同保持一致性,以保证智能合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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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违约救济阶段的困境与纾解

5.1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违约救济阶段的困境

5.1.1难以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属于违约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违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但却无法在智能合约中得到保障。因为单纯依照智能合约的智能技术端无法达到追究违约责任的效果,需要违约方的配合方可实现。一方面,由于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一旦上链开始运行便不能追踪到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对应合约当事人;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一旦开始运行就不得中断的特性,使得当事人需要在订立智能合约阶段就预想到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但实践中智能合约却无法预知当事人会以何种方式违约。当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则存在不能及时获得救济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救济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58]其中,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可以在签约阶段协商,尤其对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传统救济方式进行协商,随合同条款部署到司法链中。但由于此类违约条款中包含的变量和不确定性,很难将其转换为计算机代码,即使转换上链,后续也会发生变化,将包括违约情形、违约方式在内的完整违约条款难以部署在司法链上。而对于继续履行的方式而言,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当出现违约情形时能否中止履行。因为中止履行是合约未履行完毕的前提,当事人在此前提下方可请求继续履行。而如果确实不能中止履行,则继续履行的通知到达违约方之前,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的效力又应如何认定值得研究。

5.2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违约救济阶段的制度完善建议

5.2.1完善智能合约违约责任制度

虽然智能合约的设计理念以假定不存在违约为前提,但现实中智能合约仍然会发生违约。[67]由于智能合约的不可中断的特性是无法改变客观现实,所以应当有专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智能合约违约情形下的救济途径予以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救济。或在既有合同法律框架下增加智能合约履行不能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当事人违约救济制度。

智能合约应用于司法的创新之举就在于其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了在法院裁判系统之外的执行措施,其没有处理充斥复杂法律用语的纸质文件的琐碎工作,也没有验证签名真伪的纠缠不清,取而代之的是包含众多“如果-那么”的计算机语言。这些语言一旦被创设并被双方认可,就能够自动运行程序并自动执行。传统合同时代,只有当事人违约后进入诉讼模式方可启动执行,而智能合约的执行则在诉前。但这样一种前置,需要以合同双方在订立过程中就确定方式及发生违约行为时的救济措施为前提。[64]有学者认为,自动执行合同是一种自助形式,[65]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以预设条件的发生为条件的,无论是合同履行方式还是违约处理等都包含在内。[66]因此,可以自动执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条款。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自助形式,因为其不需要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条件,只需要在正常条件下自动运行。当触发违约条款的执行条件时,智能合约便可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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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问题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智能合约在全流程闭环的运行环境中,由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环节均存在问题。订立阶段的智能合约面临法律性质界定的难题,其究竟是否属于传统合同范畴,受传统合同有关规范的规制,本文给出肯定性回答,提出智能合约具有合同属性。在某些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当同意纳入智能合约后便进行代码编写,将合同内容上链保存,这时仅是将原始合同变换了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应继续遵循合同法律相关规定。而代码编译过程是一个由法律语言向计算机语言转化的过程,这两种语言是两种完全不同领域的语言规范,各自有一套独特体系,面临着编译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应优先开发新型适配性语言,专门应用于司法智能合约的语境下。

自动履行阶段的智能合约技术特性与传统合同特性存在冲突,如当事人修改权、撤销权等得不到保障。一方面,适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变更及解除制度,同时对相关规则予以细化,增加智能合约变更和解除制度,弥补智能合约不可篡改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管和审查力度,立法中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智能合约的违约救济问题,存在当事人难以追究违约责任以及行使抗辩权受限的困境,而智能合约强调应在保证高效的基础上达到解决纠纷目的。对此,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增加合约当事人违约救济方式。此外,本文提出一种新型智能合约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以智能合约为依托,形成多方参与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进入司法环节减负,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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